农村杆线长效管护实施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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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杆线长效管护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杆线管理,保障杆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地上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有线电视工程施工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农村杆线,是指利用农村公共空间建设的电力、照明、通信基础设施、广播电视、数据宽带等杆线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泾县农村范围内杆线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国防工业、军事区域及铁路、公路等专属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第四条杆线建设遵循科学规划、

2、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第五条县规范农村杆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杆线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指编制农村杆线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协调和监督推进杆线产权单位按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建设工作;县委农办负责统筹负责和美乡村精品示范村、美丽乡村等杆线建设和迁改的协调工作;县科商经信局负责电力、通信(移动、电信、联通、广电)、国防光缆等杆线建设和迁改的协调工作;县财政局、县交运局、县文旅局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杆线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杆线建设、迁改负有监督职责。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依法建设的杆线及附属设施。第二章农村杆线规

3、划管理第七条县规范农村杆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农村杆线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其中属于政府投资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杆线建设单位应按照杆线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项目建设,对于同一年度同一路段有不同杆管线建设的,应协调各单位一并进行,避免二次开挖。第八条各类杆线走向、位置等按以下原则实施:(一)农村杆管线规划应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与其它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尽量同步建设。要按照和美乡村建设标准,对农村杆线设施的布置应与村庄规划建设相衔接,与环境相协调,点位布置科学合理,线路走向与环境协调,布线整齐美观。(二)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工

4、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相互干扰;要力争一次铺设到位,并预留足够横穿道路管道、支管、引上管线、用户侧管道接口和其他管线位置;已铺设地下管线的道路,原则上不得再铺设同类管线,原有管线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应将原有管线更换,避免再次铺设同类管线占用较多的地下空间资源。(三)地上同类杆线应当合并建设,新设置的各类电力变压器、通讯交接箱等设施,不得占用现有道路,并作好隐蔽设置。(四)原则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杆线项目交付使用5年内不得开挖损毁。因抢险、救灾等必须立即开挖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五)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杆线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在杆线建设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第三章农村杆线维护管理第九条县规范农村杆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应加强对本行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督促杆线产权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杆线产权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加强杆管线日常管护,及时处理危害杆管线安全的行为,确保杆管线安全运行。第十条杆线产权单位应当对所属杆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杆线产权单位应当编制年度排查计划和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人员和物资,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二)建立杆线信息档案制度,确保杆线权属清晰。(三)宣传杆管线安全与保护

6、知识,告知使用相对人安全注意事项。(四)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杆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属地乡镇移交相关档案资料。若未移交竣工档案或移交档案内容不准确,造成杆线因项目施工被挖掘破坏,杆线产权单位应承担责任。第十二条杆线产权单位应当限时将废弃的杆线予以拆除,并向属地乡镇报送相关资料。对存在安全隐患、产权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属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拆除,并消除安全隐患。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农村杆线建设施工按以下原则实施:(一)各产权单位新增建设要根据本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县级部门和乡镇共同参与的提前规划、建设报批、过程监管、完工验收等程序。(二)产权单位按照批

7、准的方案,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建设。施工建设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环境破坏,涉及电力通道砍伐除外。(三)乡镇、村应积极支持杆线建设,积极协调当地群众工作,顺利推进杆管线建设。(四)产权单位利用新建、拆旧等建设施工的同时,对原有部分不规范建设的杆管线一并整理,规范有序。第十四条农村杆线监管按以下原则实施:(一)各产权单位加强对项目施工过程的管理,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建设施工单位违规、违法建设的现象及时制止,并及时通报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二)项目建设完成后,由产权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现场验收,对于验收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重新验收通过后,项目投入使用。(三)严禁私拉乱接。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私拉乱接情况的监督。发现产权公司有此行为的,及时通报主管部门责令其及时整改;发现产权单位以外的个人或单位有此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整改。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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