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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中的身份虚构包装问题辩护作者:刘晓兵(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6身份属于犯罪构成之主体要件的内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大多存在身份虚构包装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辩护非常关键。在本人代理的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中,当事人被指控对关联公司的员工(被组织者)进行身份虚构包装,使本不具备申请港澳商务签注的员工得以获准申请。本人经查阅案卷,了解案件事实并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之后,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该案中的身份虚构包装问题作了辩护。以下是其中的一点心得:一、关于被组织者个人信息虚构包装的辩护被组织者的个人信息可以分为身份信息和非身份信息。身份信息记载于身份证或户口
2、本上,具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高、血型、职业、单位、籍贯、住址、婚姻状况等信息。非身份信息不被记载于身份证或户口本之上,包括但不限于体重、学历、爱好、特长、颜值、工作经历以及在单位的职务和头衔,等等。其中,学历、爱好、特长、工作经历以及在单位的职务和头衔等个人信息常常是个人简历涉及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谓之简历信息。一般来说,如果被组织者的身份信息都是真实的,不存在张冠李戴或冒名顶替的情况,就不存在包装虚构身份的问题。在上述身份信息之外,即使体重、学历、爱好、特长、颜值、工作经历以及在单位的职务和头衔等非身份信息存在编造或虚假情况,只要不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对申请港澳商务签注条件的特别规定
3、,也不应该被视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中的身份虚构包装。二、关于被组织者劳动关系虚构包装的辩护劳动关系与职业、单位等身份信息有关,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之主体要件涉及的重要内容。在本人代理的这个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我的当事人明知被组织者是其关联公司的员工,而不是实际提交签注申请的公司的员工,但仍然为这些人员购买社保,属于虚构包装劳动关系。但本人调查发现,涉案的被组织者都与当事人负责管理的上述涉案公司(实际提交签注申请)签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并在公司从事一定的工作,领取相应的工资,从而具备公司正式员工的实质要件。至于其中有的人员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关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并不影响这一实
4、质要件的存在和成立。同时,根据案卷记载的信息,这些人员都经过正常的招聘或应聘程序,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并依法连续缴纳六个月以上的社保,与各该公司形成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从而满足公司正式员工的形式要件。至于社保费由公司缴纳还是由被组织者本人缴纳,法律并无强制性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既然涉案人员在劳动关系上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要求,这些人员就是公司的正式员工,绝非起诉书指控的所谓“假冒员工”。根据案发地某市单位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须知的规定,既然属于各该公司的正式员工,这些人员就都具备赴港澳商务签注的主体资格,何需在这个问题上进行起诉书指控的“包装虚构”?在这个问题上,指引性和预期性是立法
5、的基本属性,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维护这种属性。根据案发地某市单位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须知的规定,申请人员须由备案单位为其连续购买社保6个月以上至今(补缴除外);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股东可免交社保缴费清单(股东须提交工商局盖章确认的公司章程)。文件是这么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负责管理的涉案公司也是这么做的,何错之有?三、关于被组织者职务或头衔虚构包装的辩护自然人的职务或头衔经常变动,不被记载于身份证或户口本上,不属于自然人的基本身份信息,故被组织者具有何种职务或头衔一般不是获得签注的必要条件,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具有特别规定。在本人代理的这起案件中,案发地某市单位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须知第一条第2项规
6、定:”申请登记备案人员须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正式员工,且确因工作需要赴港澳地区进行商务活动的,临时聘用人员或兼职等非正式员工不予登记。”据此,只要被组织者属于涉案公司的“正式员工”,无论其具有何种耿务或头衔,都可以经登记备案后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在本案中,各涉案公司是从事酒店业、餐饮业、装修业的公司,其所属的厨师、管理人员、采购人员、营销人员等相关业务人员,如果确有商务需求,完全可以中请商务签注,无需证明是不是“经理”之类的高管。至于是不是确有商务需求或相关技术人员是否有必要入境澳门从事商务活动,这完全属于公司自主经营权的范围,不应被视为包装虚构行为。但办案人员对此似无清晰的认识,认为
7、只是公司普通业务人员不能申请商务签注,认为只有公司经理之类的高管才能申请商务签注,并认为涉案员工的“经理”头衔就是用于骗取出入境证件的“虚构包装”行为。这种认识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根据案发地某市单位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须知的规定,只要是涉案公司经过备案的正式员工,无论何种职务,无论职级高低,无论管理人员还是业务人员,无论有无“经理”之类的头衔,都可以申请商务签注。既然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师,刘晓兵(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件是这么规定的,就不存在包装虚构员工身份的问题,因而也就不存在这个意义上的组织法学博士,博士后,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先后为衡
8、阳石峰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北京蓝黛俱乐部组织卖淫案、哈尔滨弘宇文化传播公司非法经营案和四川宜宾中泽集团非法集资案等影响性案件提供辩护或代理工作。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2013年成立于北京,地处繁华的长安街沿线北京国际饭店5层,注册律师及运营团队达200余人,办公面积3000余平方米。服务涵盖金融、公司治理、知识产权、刑事、家事及财富传承、资本证券、不动产、争议解决、国际法律事务、合规等10大类法律业务,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全方位法律解决方案。连续荣获2020、2021年ALBChina30家最大律所,2020ALB律所先驱者,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工作先进集体,抗击新冠疫情先进集体,最佳法律顾问奖,十佳律师事务所等多项海内外荣誉。对外,北京瀛和承载着为全球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使命;对内,它是瀛和全球一体化战略实施的引擎力量,会同海口、三亚、南京、济南、徐州等全国分所,联手全球律师网络打造资源木土化、服务全球化的能力。2020年6月成功完成特殊的普通合伙改制,2021年“N+1”模式战略落地实施,标志看北京瀛和正式进入加速发展快车道。邮箱:yinghepinpaiyingh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