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6-13-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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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招标采购行为,完善采购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医院资源配置,依据招标投标法采购法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市财政局、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利用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凡招标范围和内容属于采购项目的,按照国家关于采购的有关规定、程序要求执行。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相关文件的要求,该目录及限额标准XX市财政局若有调整修订按照当年的

2、通知要求执行。对纳入XX市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品目,不得院内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第四条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扰招标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五条招标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医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医院分别设置招标办、采购办,按照职能分工具体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管理、实施。第七条招标办是按照医院确定的采购限额标准,负责限额标准及以上项目的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医院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等;(

3、二)按照医院规定采购限额标准组织和协调实施院内外采购事项;(三)对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的采购项目做好全过程监督;(四)建立医院评审专家库;(五)配合医院相关部门处理采购过程中的答疑、投诉纠纷等;(六)负责采购档案的归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并按照年度交由办公室存档;(七)完成医院授权的其他招标采购事项。第八条采购办是按照医院确定的采购限额标准,负责限额标准以下及XX市采购网网上超市项目采购的部门,根据各需求科室的采购需求,组织进行相应采购活动,其主要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医院采购工作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等;(二)负责全院的耗材、药品、后勤物资的采购、验收、

4、保管和供应工作;(三)负责贯彻执行上级的方针政策以及医院的招标决议、采购决定等,严格执行省、市医用耗材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四)严格执行采购计划,计划外临时或急需物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采购;(五)保障临时需求,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保证临时、急用和特殊需求的物资采购供应;(六)严把采购质量关,认真审核并确认供货单位的相关资质材料符合采购要求和供应标准,确定供货企业、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供应方式和其他约定,力求质优价廉,供货及时,签定购销合同;(七)严格库房管理、掌握库存信息。认真执行库房管理制度和物资验收及入出库制度,做到购货迅速,配送及时,库存合理,保证产品质量和库存安全;(八)经常

5、深入科室调查,了解临床实际需求,征求意见,改进工作,提高采购质量;(九)加强物资采购监督管理的力度,增加物资采购的透明度;(十)负责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需求归口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对相关科室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审核,履行项目前期审批手续;(二)参与采购文件的论证审核,对项目内容、采购方式、方案和评标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协同招标办、采购办对投标(供应)商资质进行初步审查;(四)协同招标办、采购办做好采购项目的相关答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对采购事项进行答疑,形成的书面答疑资料作为采购文件的一部分;(五)根据中标结果,代表医院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进行协商洽谈,

6、及时完成院内合同流转、签署并存档;(六)组织落实中标项目的实施,督促合同的执行;(七)项目完成后,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归档。第三章采购限额标准第十条医院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凡是由医院自筹资金或者财政资金采购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符合以下采购限额标准的应纳入招标办工作流程。其他在采购限额标准(5万元)以下至0.5万元以上(含)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负责组成议价小组议价采购,0.5万元以下小额零星采购由采购办自行采购。(一)货物类:单价或一次性采购大于5万元(含)的医疗设备、通用设备、后勤物资等;(一)基建工程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室内外修缮、装饰装修、

7、工程材料等大于5万元(含)的采购项目;(三)服务类:医院安保服务、综合保险服务等大于5万元(含)的第三方服务项目;(四)大型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药品等物资的采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执行;(五)其他由院长办公会(会)决定的招标采购项目;(六)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6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一般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30万元以下的货物、设备、服务、工程类等项目可以由招标办组织院内自行采购,也可根据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第十一条采购限额标准。按照XX市财政局每年度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50万元及以上额度的货物类、服务类,60万元及以上工程

8、类由医院财务科通过采购系统完成采购预算申报、审批,招标办相关要求及相关规定组织完成采购。XX市采购网网上超市项目由采购办按照采购相关要求程序执行。第十二条医院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采购限额标准,在遇上级政策调整时,经院长办公会(会)审议后可及时进行调整。第四章采购方式第十三条经医院招标办采购的项目可根据需要采取以下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竞争性磋商(五)单一来源采购(六)询价(七)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耗材遴选等)第十四条经医院采购办采购的项目可根据需要采取以下采购方式:(一)议价(二)小额零星采购第十五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

9、XX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XX市财政局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项目均为400万元(含),工程单项施工合同400万元以上(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为100万元以上(含)。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相关文件执行。第十六条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

10、式采购的除外。第十七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可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单一来源采购流程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专家论证确认、报市卫健委审核批准等相关程序后进行采购。第五章采购程序及要求第十八条经招标办采购项目应遵循下列程序。采购立项。各需求归口职能部门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医教研需要及预算资金状况,提前制定下年度医疗设备、办公设备、工程建设项目、服

11、务类项目等采购预算及计划,经各管理委员会论证、报院长办公会(会)批准后立项。其中1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科研设备除外)需充分论证购置的必要性。医疗设备购置后,医院将跟踪其效益,每月对设备进行收益分析。考核结果与科室奖励性绩效挂钩,一年内有3个月月回收率低于0.6的暂停科室申请万元以上医疗设备资格。第十九条提出采购需求。各归口职能部门是采购需求确定的主体,对各科室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调研、论证、评价等事宜,并对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承担责任。对采购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采购需求应当包括实现的功能或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

12、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不得设置带有歧视性、倾向性或者排他性标准的要求。服务类项目由相关归口职能部门根据具体工作需要提出采购服务需求、考核方案等。工程建设项目由基建办根据建设方案提出具体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等技术资料。设备类采购项目一般由使用科室提出需求,医疗器械科汇总,并组织设备管理委员会论证可行性后,提出最终需求参数。卫生耗材及办公、后勤物资的采购需求,由采购办根据科室的使用情况,提出具体需求。第二十条编制采购文件。招标办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项目要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预算、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等。第二十一条采购文件论证。院

13、内组织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需经归口职能部门、财务科、审计科及医院分管领导论证审核,并按照论证审核意见修订采购文件。委托代理机构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其中,分散采购财政拨款项目和联合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论证专家在委机关(纪委)监督下从市卫健委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订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修订编制完成经采购代理机构盖章及医院负责人签字后,报市卫健委备案。第二十二条采购文件发布。经论证审签同意后的采购文件,由招标办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相应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招标办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提供期限自公告开始发出

14、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从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三条抽选专家。院内评审专家一般应包括临床、采购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等人员。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议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

15、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评审。开标前,评审专家的名单应保密。第二十四条开标和评标。医院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由招标办负责开标现场的全程组织、协调、请示、汇报等工作。第二十五条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招标办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相应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第二十六条中标供应商因各种原因放弃中标结果或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医院可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则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重新组织采购。第二十七条经采购办议价采购及网上超市采购项目应遵循下列程序。(一)采购需求审批。需求科室提

16、出书面采购需求申请,经归口职能科室、分管院领导审签同意后交由采购办,经分管采购院领导审签同意后进行采购;(二)成立议价小组。议价小组由采购办、财务科、审计科、招标办及需求科室人员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议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三)确定议价的供应商名单。议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议价通知书让其报价;(四)议价。议价小组与供应商进行多轮价格谈判;(五)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办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议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六章院内评标专家的组成

17、与抽选第二十八条院内自行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库由本院专家组成,分为医疗专业组和行政后勤专业组。各专家组组成:(一)医疗专业组: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各临床和医技科室、院感科、疾控科、医保办、科教科、医疗器械科、采购办、物价办等科室;(二)行政后勤专业组: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科、审计科、宣传科、财务科、工会、团委、妇委会、老干科、信息科、总务科、基建科、安保科、采购办等科室。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评标专家具体要求: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专业经历满3年及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专业经历满

18、8年及以上;在职中层干部、护士长、科室负责人;(三)经过招标采购相关知识培训,熟悉招标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四)身体健康,能够依法履行评标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招标办于开标前1日内根据不同标段,从医院相应专业组专家库中抽(选)取评标专家。评标专家抽取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专家抽取(或选取)应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二)坚持对评标专家保密的原则,开标前不向任何人透露评标专家信息。第三十一条招标办抽(选)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时应及时向招标办说明情况,由招标办补抽(选)专家。第三十二条因采购项目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本院专家不能组成评标小组时,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外请

19、评标专家,外请评标专家的劳务报酬参照相关规定支付。第三十三条评标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二)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医院招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三)评标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招标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办从专家库中补充抽取。第七章采购合同与执行管理第三十四条院内自行采购项目,医院各归口职能部门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医院规定流转审签完成采购合同,合同格式参照采购合同标准文本,保证标的名称、数量、质量、金额、履行期限、验收、权利义务

20、、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及签订时间等合同要素的完整,并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三十五条采购项目,归口职能部门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流转签订,并于签订完当日将合同交招标办,招标办需于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上传至采购平台,按流程同步完成合同公开、网上备案及采购信息统计工作;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原则上,在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基础上,财务科自收到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资金。第三十六条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医院办公会(会)研究同意,可以与供应商协商

21、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o服务类合同如需续签,合同金额及所有条款需与原合同一致不变,如有变化需重新组织采购。且未通过竞争产生结果的服务类项目不得续签合同。第八章项目验收第三十七条院内自行采购项目,由归口职能部门组织成立采购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与采购人员相分离。验收小组按照XX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医疗设备验收规范XX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工作流程组织对项目合同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确认,并出具验收结果,验收结果作为财务资金支付的主要依据之一。服务类、工程类项目付款需同时出具审计报告。

22、第三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验收。第三十九条分散采购财政拨款项目的验收按照XX省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履行验收流程。医院归口职能部门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验收前,由医院向市卫健委提出采购项目验收申请,组织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医院相关人员及第三方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由医院代表在委机关(纪委)的监督下从市卫健委采购专家库中按项目类别随机抽取。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质量标准、技术参数及运行情况等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需在验收意见上签字。验收报告需及时提交招标办,通过采购平台同步向社会公开。项

23、目验收完结后,归口职能部门应当将验收小组名单、验收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第四十条采购项目验收发生的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由医院承担。因供应商问题导致重新组织项目验收的,由供应商负担验收费用。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的,委托费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验收专家费用可参照XX省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执行。第九章采购项目档案管理第四十一条招标办、采购办和各归口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采购项目档案进行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包括音视频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活动结束之

24、日起不少于15年。第四十二条采购档案包括办公会(会)研究意见、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审批报告、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审专家、响应供应商、评标结果、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第十章纪律与责任第四十三条招标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应法规给予组织处理:(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未经允许与投标人私自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故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

25、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四十四条招标办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第四十五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

26、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医院建立供应商负面清单制。投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我院组织的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工作人员私下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后弃标的或随意涨价的,或无正当理由不与医院签订合同的;(七)中标后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实际需求或与中标承诺不符的;(A)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七)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

27、无效。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议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二)在知道自己为评委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五)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议价小组)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取消评委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医院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此前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有与上级部门要求不符的,以上级部门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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