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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追续权自1920年于法国首创以来,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以确立,国际性日渐增强。直至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立法者由于结合到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蓬勃迅速发展的实际情况,才真正考虑要将该制度正式吸收并纳入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之中。2012年3月至10月间,国家版权局相继向社会公布的三个不同版本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稿以及之后报送国务院审议的送审稿中毫无悬念都将追续权保留其中,足以证明此次立法者以将追续权制度纳入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决绝态度。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历史考察法,首先对追续权制度进行基本概述,阐述了追续权制度产生的渊源、含义、权利属性;接着运用比较研究法,叙述两大法系部分国家的追续权制度,进行比较研
2、究,同时为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提供参考;然后以美术作品为主要研究对象,探讨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最后以著作权第三次修改草案为背景,为我国引入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提供完善建议。本文从追续权的起源、权利属性、入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两大法系对追续权规定进行研究比较,为我国建立美术作品追续权提出相关建议。关键词:追续权;著作权法;美术作品目录1绪论31.1 研究背景和意义31.2 研究现状综述41.3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52追续权制度概述62.1 追续权的渊源62.2 追续权的含义72.3 追续权的权利属性73两大法系国家追续权制度的研究93.1 大陆法系部分国家追续权制度研究93.1.1 法
3、国追续权制度研究93.1.2 德国追续权制度研究93.2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追续权制度研究103.2.1美国追续权制度研究1()3.2.2英国追续权制度研究H3.3两大法系国家追续权制度比较研究114我国引入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134.1 我国引入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134.1.1 我国引入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的理论根据134.1.2 我国引入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的合理性144.2 我国引入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分析14五我国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的法律构建165.1 权利属性的选择165.2 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165.3 客体范围175.4 转售方式175.5 5保护期限1
4、75.6 保护机制的建立181绪论1.1 研究背景和意义追续权这一法律制度诞生于上世纪二十年代的法国,其基本含义可概括为:当艺术作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购买者转售他人的价格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该艺术作品的作者有权从此差额中分享一定比例的金额。环视当今世界,追续权的国际立法似乎有着逐步扩大的趋势。然而,追续权制度在我国著作权立法中曾长期缺失,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尚未能承认追续权及其相关制度。追续权制度的建立,在理论上可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体系,在实践上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及在物质上激励其进行积极创作,有效地预防艺术商和拍卖行侵夺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交流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著作
5、权人在创作初期,因其名声、大众的欣赏角度不同等,作品不被大众所接受。随着人们欣赏水平的变化,许多艺术作品得到了大众认可,其价格也随之暴涨,艺术商从差价中获得较高的利润。但著作权人作为该作品的艺术创作源泉,无法从转售价格中获得相应的报酬,这对著作权人极其不公平,不利于我国艺术文化的传播。追续权制度的创设,可以均衡各方利益,稳定艺术品市场繁荣发展。1.2 研究现状综述我国研究追续权制度时间较短,2012年我国发布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在此次修改草案中就创设了追续权制度。在修改之前,我国也有少数学者对追续权进行研究分析,但是相关追续权的论著、学术论文相对较少。如今,人们愈加重视对著作权人的精神权
6、利的保护,从而愈加深入的对追续权制度进行理论研究、探讨。在追续权制度的产生及渊源,李琛在其第二回:求生计米勒忍埋半世名,感悲情法律新设追续权一文以马克-吐温小说中的画家米勒为原型,论述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原因,从而引出创设追续权制度的积极意义所在。我国学者对概念、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属性、行使方式、保护期限等各种问题进行较深的探讨。郭寿康在其谈美术作品的追续权一文中,着重阐述了美术作品作为追续权的保护对象的理由,对美术作品的含义在各个国家中的规定,进行分析,并且指出美术作品作为追续权的保护对象存在自身的特殊属性。丁丽瑛、邹国雄的追续权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构建一文中,详尽的阐述了学界存在的有关追续权
7、的各种争议问题。丁丽瑛老师认为,应将追续权放在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的其他权利。李琛.第二回:求生计米勒忍埋半世名,感悲情法律新设追续权J.厦门大学法学,2016,(6):16.郭寿康.谈美术作品的追续权J.东北大学美术鉴赏,2015,(6):165.丁丽瑛、邹国雄.追续权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构建切.深圳大学,2013,(12):123.吴汉东、胡开忠所著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一书中,将追续权概括为:当著作权人将其作品卖出后,当该作品再次被转卖时,转卖的价格高于第一次卖出的价格,那么著作权人有权从两次的差额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报酬。对创设追续权制度,有其存在的法律基础。任何交易的进行,都受当时的法律
8、规定、货币的购买力、经济秩序、通常的交易条件等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因此,当发生客观条件改变时,对双方交易是否公平。在这种情况下行使追续权,当然可引用情势变更原则。这为我国追续权的创设提供民法基础,而且引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正是突出表现我国法律体系上的和谐统一,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引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整个体系的融会贯通。在储水江论追续权一文中,分别从理论到实践论述了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实际意义和必要性,认为我国的艺术品交易市场日臻成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亟需保护,与此同时,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愈加强烈。我国对法治理念的发展尤为突出,为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提供动力。在我国创设追续权
9、制度的过程中,同样需要有关组织的支持、协助。我国可效仿他国的实践经验,建立相关组织。我国于2001年建立了著作权人集体管理组织,为我国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落实到实践,并在2004年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进一步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多方维护,使著作权人有法可依。1.3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本文首先对追续权制度进行基本概述,阐述了追续权制度产生的渊源、含义、权利属性;接着叙述两大法系部分国家的追续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同时为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提供参考;然后以美术作品为主要研究对象,探讨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最后以著作权第三次修改草案为背景,为我国引入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提供完善建议。在
10、研究方法上,本论文主要运用了以下几种方法进行相关论述:(1)文献研究法。在本论文创作准备及实际创作阶段,本人提前搜集充分的有关追续权制度1,1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J.中国版权,2013,(16):2.储水江.论追续权J.中国法制,2015,(32):156.研究的文献材料及立法文件,并将这些材料加以系统化的整理和研究分析,从中获取对本论文写作有益的材料信息,为写作的完成奠定坚实的文献基础。(2)历史考察法。对追续权制度的起源及历史沿革发展进行深入的研究归纳,以历史发展的眼光对这一制度的前世今生进行考察,对制度演进过程中的变化进行总结。(3)比较研究法。研究追续权在国际条约中的规定
11、。通过对追续权的各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对在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提供参考性建议。2追续权制度概述2.1追续权的渊源追续权发源于法国,其艺术市场也随之繁荣发展。追续权的率先领导者AbelFerry认为,音乐家、作家等都可以从其演奏会、出版物中使得其各项知识产权充分发挥。但是,画家却只能从艺术商、收藏家那里获得唯一的收入。因此,画家的知识产权是不完整的。因此,著作权人和艺术商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大,出现了很多美术作品作者低价卖出其生前的作品,生活困苦。相反,当作家去世后,随着其知名度的上升及人们的欣赏水平和审美观念的改变,作品的价格一路飙升,可著作权人却不能得到应有的报酬。荷兰著名后印象派画家梵高死后,其
12、作品莺尾花、加歇医生像分别以5390万美元、8250万美元被人收入囊中。可悲的是,生前的作品几乎没有人买。正因如此,催生了追续权制度的产生。年轻的画家,无法从其作品的后续价格飙升中获得收益,但是他的继承人也可以继承从中获得收益。这是激励艺术家们,让其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虽然,经销商在艺术品交易市场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美术作品中凝结着著作权人的精神智力成果,同时具有无法复制、无法代替等特点。与著作权人的劣势地位相比较,处于优势地位的艺术商们对交易过程的把握更加精准。因此,1920年,法国率先创设了追续权的概念。随后,追续权制度被世界各国引入,如德国、意大利、英国等。UJMicha
13、elB.Reddy.TheDroitDeSuite:WhyAmericanFineArtistsShouldHaveTheRightToResaleRoyaltyJ.LoyalaOfLosAngelesEntertainmentLawJournal.1995,(15):39.弥昼.世界艺术市场的艺术家转售权之争J.收藏拍卖,2010,(10):60.2. 2追续权的含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出版的著作权法与邻接权词汇中关于追续权定义:“著作权人及其继承人或者法律制定的组织,在保护期限内,对美术作品原件的每一次再出售中要求分享一定份额的权利。这一权利也可适用于手稿的再出售。”吴汉东老师在知识产权基
14、本问题研究一书认为追续权的含义为:“艺术作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购买人转售他人的价格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从此差额中分享一定比例的金额:追续权在不同国家中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追续权从首次销售后中,著作权人可以从转销售金额中获取一定比例的金钱。但是,追续权保护的对象,各国并没有一致的看法。有学者认为,转售交易中的手稿也可以应用于追续权保护。学界对此还有很大的争议。基于美术作品的特殊性以及作为著作权的主要保护对象,本文主要以美术作品作为追续权的研究对象进行比较分析。3. 3追续权的权利属性著作权法将著作权按照内容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关于追续权的属性,主要有三种观点:追续权的人
15、身权属性,追续权的财产权属性,追续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属性。著作人身权就是与人身不可分离、永久性、不可剥夺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人身权。我国有学者提出“正因为存在作者的人身权,即便作品原件的财产权被转移后,但是作品上依然与作者人身有依附关系J而且,“作者与作品原件的人格利益并未脱离J我国杨立新教授、王迁教授认为追续权属于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著作财产权依据对作品的使用方式分为,展览权、出租权、发行权、复制权等。从部分国家对于追续权的定义进行分析,追丁丽瑛、邹国
16、雄.追续权制度研究J阻门大学法学评论,2013,(6):26.续权主要是允许著作权人及其继承人从转售的价格中获得一定报酬的权利。针对著作权人在后续的交易中所表现的显失公平,从增值部分的收益给予著作权人经济上的补偿。因此,从补偿经济利益的角度看出,将追续权的财产属性的表现的尤为显著。追续权包含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属性,该观点将人身权和财产权结合,追续权是一种人身依附性较强,其不可转让和预先放弃,将著作权人的人格利益充分表现出来。与此同时,著作权人行使追续权是为从转售后的价金中获得经济利益。二者兼具,将追续权的特殊属性表现的尤为突出。追续权同时存在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殊属性。因此,不可笼统的说追续
17、权属于二者之一。本文认同第三种观点。作者本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可以作为追续权的享有者,追续权不可转让和预先放弃。即使美术作品原件的财产权被转移后,其成为名作之前,需要著作权人付出巨大的辛勤努力,包含了著作权人独一无二的智力劳动成果,凝聚着作者的精神利益。美术作品自身的独特性显示,一旦作品被创作完成后,将无法重复创作。即使可以复制再创作,复制品的价值与原件也完全不存在可比性。同时,著作权人在行使追续权时,主要是为获得经济利益弥补其受到的不公平,也可以称作报酬。因此,著作权人在后续的增值部分中,按照一定的比例获得报酬,使得著作权人享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改变其在首次交易中所处相对劣势的地位。在著作权人和
18、交易商之间进行合理的利益平衡,从而在物质上对著作权人予以鼓励,因此追续权兼具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属性。3两大法系国家追续权制度的研究3.1大陆法系部分国家追续权制度研究3.1.1 法国追续权制度研究以下从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客体、适用条件、信息获取权等四个方面对法国的追续权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简要介绍。(1)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在法国,交易金额超过1万欧元的艺术作品创作人拥有绝对的追续权,而且对于权利具有不可放弃以及不可转让性的特点,只有创作有限数量作品的艺术家本人才是该项权利的主体。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生与死后70年,如果作家本人离世,其继承人可以依法行使此项权利,但受遗赠人除外。义务主
19、体通常是作品的转售人,追续权利金的支付方式通常由市场专业中介人出面负责。(2)权利客体。从追续权适用的客体范围上看,在法国,通常是以作品原件形式所呈现。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对“作品原件”的含义作出了法律界定:“作品原件是指,由艺术家亲自创作的作品或者其参与指导下完成的限量版作品。”。值得指出的是,法国针对原件所涉作品的类型作出了限定,由于音乐作品的普及性、推广性非常广泛,音乐艺术家的作词作曲原创作品不适用追续权,而美术作品使用追续权。(3)权利适用的条件。权利人享有追续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在适用的交易时间上,应为作者或其继承人将作品首次转让之后,作品原件的各次再转售过程中。第二,艺术作
20、品的转售、交易应该通过专业市场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私人交易除外。第三,在作品转售的价格上,追续权的适用应以出售达到法定最低额为前提条件。(4)信息获取权。2006年修改后的法国追续权制度增加了信息获取权。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艺术品市场专业人员有义务及时向作者或追续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J22-8条,巴黎DALLOZ出版社,2015年版,第189-192页。权收取及分配协会提交为清算自转售之日起三年内的追续权应付款项所必须的所有信息”。这彰显了权利主体充分享有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从法律层面上规范了艺术品交易市场,保障了追续权制度的有效落实。3.1.2 德国追续权制度研究
21、以下从适用范围、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交易方式、信息获取权等四个方面对德国的追续权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简要介绍。(1)适用范围。德国著作权法对追续权适用范围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美术作品原件而言。根据德国学者的解释,这里的原件有两种内涵,一是作品的孤本,二是艺术作者同意制作的作品浇铸件、印刷件和作品摘要等。t,ol2001年颁布的追续权指令已经扩大艺术品原件的内涵,追续权除了适用美术作品原件,而且在摄影作品原件中也适用,保护期限与法国相同。(2)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德国著作权法对权利主体也进行了规定,造型艺术作品的作者是追续权的权利主体,当作者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时,追续权则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继承人享有
22、著作权人的权利。德国追续权的义务主体为艺术品交易中的转让人,而作为中介人或受让人的艺术商或拍卖商对追续金的承担负连带责任。(3)交易方式。2001年颁布的欧盟追续权指令同样采纳了这种规定,只有艺术市场专业人士参与的销售活动,才适用追续权制度,包括拍卖、画廊、或者其他有交易商参与的艺术品交易。这种交易活动必须是公开交易,不适用私人交易,所以私人交易不能适用追续权相关法律。(4)信息获取权。德国在著作权法修订中确定了作者可获得信息的范围。原先作者只享有在一年内获取相关转售信息的权利,而修改后的新规定将这一时间延长为三年,即规定作者可以要求艺术商或拍卖商提供过去三年以内的艺术作品转售信息。新规定的时
23、间比原来规定的时间更长,显然更有利于追续权的保护。I叫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7页。113. 2英美法系主要国家追续权制度研究3. 2.1美国追续权制度研究有关追续权制度的发展,美国只有加利福尼亚州于1976年创设了追续权制度。并出台了转售提成法,仅在本州范围内中适用。该法规定,美国公民或者在加利福尼亚州居住2年以上的艺术家主体可以适用追续权。对象为绘画、雕像或玻璃艺术品原件。同时,还规定交易的买方必须在加州或者交易地点在加州,该条主要针对美国本国的公民进行保护。在追续权的行使期限上,规定著作权人生前及死后的20年。出售者或出售者的代理人须向纯艺术作品
24、的作者或其代理人按作品售价的支付提成费。同时还规定了对于转卖总价低于1000美元的纯艺术作品以及转卖总价低于转卖者最初购买该作品时价格的情况也不适用相关追续权的规定。加州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类似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支付给著作权人的报酬,完全是靠艺术品交易商的自觉性,著作权人行使该权利时要求其掌握转售的具体信息,给著作权人带来很大的麻烦,实质上大幅度地削弱了追续权实施的可能性。4. 2.2英国追续权制度研究为有利于艺术品市场不同主体接纳追续权制度。英国的具体做法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点:第一,制定单行立法,确立了追续权的合法地位。这样做的好处是非常明显的,一方面使得英国原有的法律传统和版权法体系免遭追续
25、权制度的冲击而得以完整保留,另一方面通过单行立法,解决了艺术品交易领域的法律问题。,2第二,追续权义务主体范围扩大化。英国的追续权制度规定,在艺术品的交易中,艺术品的出卖人、买受人以及中介人对于追续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规定极大地方便了追续金的执行。UH戴哲:德国追续权立法及其启示研究,载德国研究,2016年第6期。I顾成博:英国追续权制度构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理论月刊,2015年第11期。第三,英国规定美术作品、摄影及雕塑艺术品原件是追续权适用对象。第四,选择性与竞争性相结合的集体管理方式是英国追续权利金的征收和管理最特色之处,不同于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采取的强制性和
26、垄断性的集体管理方式,艺术家具有更高程度的选择自主权,充分发挥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市场竞争,降低管理成本,最大程度上保护艺术家的权益。第五,追续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生与死后70年,允许追续权的遗赠、继承、任何权利继受人的进一步权利移转以及作为无主权利由政府接管。5. 3两大法系国家追续权制度比较研究通过追续权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及相关国际条约中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对追续权制度规定,有相通的地方也存在一定的区别。(1)权利客体范围。两大法系国家都将美术作品纳入著作权客体保护范围。大陆法系国家权利客体的适用范围更加狭窄,法国只承认美术作品原件,德国还将保护客体扩大到了摄影作品
27、原件。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国家追续权客体种类繁多,保护范围广泛,美国为绘画、雕像或玻璃艺术品原件,英国规定美术作品、摄影及雕塑艺术品原件是追续权适用对象。(2)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承认著作权人及其继承人的主体地位。大陆法系国家将受遗赠人排除在权利主体之外。而英国则允许追续权的遗赠、继承、任何权利继受人的进一步权利移转以及作为无主权利由政府接管。对于义务主体,上述各国都同意转卖人承担追续金,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和英国都使中介人承担连带责任,使得追续金的取得更加便利化。(3)交易方式。上述国家都将追续权适用的交易形式规定为公开交易,或者是将追续权制度所适用的转卖方式仅仅限定为艺术品拍卖的形式,这也是
28、基于私人交易信息的隐蔽性决定的。(4)信息获取权。大陆国家对于信息获取权的规定较为清晰、成熟,法德两国均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要求艺术商或拍卖商提供过去三年以内的艺术作品转售信息,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对于信息获取权没有那么重视。(5)集体管理方式。不同于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采取的强制性和垄断性的集体管理方式,实行统一化便捷操作。选择性与竞争性相结合的集体管理方式是英国追续权利金的征收和管理最特色之处,这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更大程度上保护艺术家利益。4我国引入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4.1 我国引入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4.1.1 我国引入
29、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的理论根据美术作品作者和艺术商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即买方取得作品的所有权,卖方获得相应的价金,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成立。双方应遵循契约严守规则,不得随意改变原合同。从表面上看,似乎双方订立合同完全自愿平等,并无不公正之处。但实质上,著作权并没有表达真正的意思表示。进入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作者往往还没有名气,他们进入市场,首要目的就是要获得收益,维持正常的生活需要,加之其对于交易环境不甚了解,不得不接受合同条款。与此同时,艺术商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对于市场的敏感程度也强于作者,占据交易的主导地位。作品转售后,出现了作品价格上升,艺术商由此获得了较高的利润。著作权人却不得不眼睁睁的
30、看着自己的艺术作品增值,而无法获得相应的报酬。实际上,显失公平情况的确客观存在。固守契约严守规则,对作者着实不公平。如何解决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呢?情势变更原则提供了解决的办法,因此,著作权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合同内容。但是,如果允许著作权人撤销或变更原合同,是对新合同的干预,影响新合同的效力。必将对交易市场产生不良影响,引起交易市场的混乱、对买卖双方交易的诚实信用备受考验。因此,追续权制度提供了解决的办法,允许著作权人在转售的交易额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一定的报酬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为原买卖合同效力的维护,新买卖合同秩序的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保隙,均衡艺术商和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维护交易市场的稳
31、定发展,提供了较强的保护屏障。作品在首次销售后的增值部分,绝大部分因素是著作权人的知名度、名气的提高,不断被人们所熟知、认可。美术作品最初被卖时并没有被大众认可,而且美术作品潜在的价值,需要一段时间,美术作品升值的过程也是对著作权人劳动成果的认可。物权法中规定,物权具有的对世性、绝对性也并不是绝对的,所有权人行使时也应当遵循不得损害他人合法的权益,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因此,著作权人不能在其作品的升值中获得收益,实质上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追续权的行使同物权的追及力具有类似的法律效果,物权的追及力即无论物在何人手中,所有权人均可依追及力取回。同样,著作权人有权行使追续权索取其合法利益
32、,无论作品的买受人是谁。4.1.2 我国引入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的合理性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产生,必然有其合理之处,必定经历一段时间的磨合。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判定某项法律制度不需要。即使,只有少部分人得到追续权的网徐涤宇.非常损失规则的比较研究-兼评中国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儿法律科学,2001,(3):41.保护,正是这少部分人的存在,为我国的艺术品交易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我们不能否定他们的存在。当然,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相对于民法、刑法所保护的范围更加狭窄。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著作权法的存在。美术作品和其他的作品不一样,当一幅作品的完成,著作权人再创作相同的作品,几乎
33、不可能的。相比较而言,小说的手稿、音乐作品的草稿如果遗失或者毁损,著作权人可以根据其记忆重新复制恢复,然后再进行买卖而获得利益。并不影响其后来的转售。由此,音乐作品的草稿、小说手稿的复制件与原件无异,其价值并没有任何贬损。而美术作品则不然,一旦美术作品的原件毁损,作品无法恢复其原来的模样,即使是著作权人可以重新完成,那也无法达到原作的效果。况且,通过美术作品的原件的转让交易,是著作权人主要获得收益的途径。因此,美术作品的复制件的价值与原件的价值没有可比性。众所周知,一件优秀的美术作品的创作,需要耗费著作权人巨大的时间、精力。其中包含着著作权人的创作、灵感、人格的魅力、精神支柱的表达。这些都是著
34、作权人呕心沥血完成的,这就蕴含着无法割舍的人身属性。当然,买家在购买作品时,并不是看好美术作品的载体,相反买家真正关心的是著作权人在创作时付出的努力。每一位作家的绘画风格迥异且唯一的,都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别人无法模仿。就算是著作权本人,创作出与原作相同的作品也是强人所难。随着,世界各国艺术的频繁交流,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世界各国实行追续权制度都是互惠保护原则。如果,我国在追续权制度方面仍然空缺,那么中国的著作权人无权主张与他国著作权人相同的保护。这无疑损害我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同他国著作权人进行公平竞争。因而,我国应引入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4.2 我国引入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分析现阶
35、段,仍有不少人对我国是否已经具备追续权制度生存的土壤问题存在质疑和担忧,我认为,我国引入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已经具备条件,具有可行性。首先,我国美术作品市场繁荣发展,在全球美术作品市场中名列前茅,这为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提供了市场基础。根据ArtrOn艺术市场监测(MM)的统计数据,2017年中国书画市场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共提供269,400件,销售82,400件,营业额41.73亿美元,按价值计算,与去年相比实现了5.31%的增长,与2015年相比增长了4%3川中国本地拍卖市场的发展也十分迅速,在世界十大拍卖行中,中国占据六家席位。知有质疑声认为,追续权制度会窒息我国美术作品市场。我认为这是没有
36、依据的,相反,欧盟实施追续权指令五年来的报告显示,追续权并没用给艺术品市场造成反对者所想象的那种扭曲3其次,日渐完善的法律为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提供了有力环境。文化部于2004年6月2日审议通过了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保护美术品市场的参与主体的合法的权益。2010年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了中国拍卖行业拍卖通则(文化艺术品类),使得文化艺术品类的作品在市场交易中得以更加有序地规范,为艺术品交易在拍卖形式下行使追续权提供了可能性。最后国内外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发展和盛行,为我国引入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提供了组织基础。我国各种集体管
37、理机构、组织不断增加,在集体管理机构、组织工作人员的选拔上,也日趋公平、合理,尤其是越来越注重工作人员的相关工作经验以及专业知识,提高了服务的专业性和办事效率。不会出现“水土不服”的尴尬,也有利于追续权法律制度尽快融入到我国固有的法律体系之中来。所有这些都对“追续权制度在我国是否可行”做出了肯定的答复。五我国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的法律构建网艺术品行业解读,百度:“2017年中国艺术品市场特征及书画市场简要分析”,5刘在,搜狐:“蓬勃发展中的中国的艺术市场及国内拍卖公司简介”,http:/www.sohu.eom/a/279947545_1200207892018.124.3 1EuropeanC
38、ommissionReportontheImplementationandEffectoftheResaleRightDirective(2001/84/EC)(EBZOL).(20121116).http:/ec.europa.euintemal-market/copyright/docs/resale/report_en.pdf.我国尚处于追续权立法初期,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相比,仍需不断的借鉴并进行完善。引入新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使美术作品追续权规则尽快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发挥出应有的制度效果。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对于该制度的具体法条规定来看,所呈现出的该制
39、度的权利属性、权利主体、转售方式、保护期限等仍在业界和学界争论不断。下面为我国引入美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的具体设计提供建议。5.1权利属性的选择从我国公布的草案中,我国暂将追续权规定在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之外的独立权利。从立法目的上看,我国更倾向于认定追续权属于著作财产权,但是却没有明确反对追续权的人身权属性,这样规定是为我国法律解释留有一定的空间。且本文赞同追续权的双重属性说,如此规定也尊重了追续权的特殊地位。5.2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从上述国家立法上看,对于追续权的权利主体,均规定著作权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采取相同规定。将著作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作为追续权权利的享有主体,
40、主要目的是保障艺术家不能在其有生之年行使追续权,而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并享有。而且在追续权的存续期间内,应允许追续权可以进行多次合法继承,为激励美术作品作者可以不断创新,使得其后代可以从中受益。但是,如果继承人在行使追续权时,多个合法的继承人同时存在。则多个继承人应当一同行使其权利,不能将追续权分割成几个权利,分别行使。因为,追续权的整体由继承人继承。而对于受遗赠人能否成为追续权权利主体,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追续权制度严格来说就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更多地是赋予作者权利保障,不得预先放弃。如果承认受遗赠人的主体地位,似乎承认了追续权的可转让性,与该制度创设的初衷明显不符。对于权利客体,著作权第三
41、次修改草案中并没有具体明确,我国可以参照英国、德国的立法例,将义务主体确认为美术作品交易中的转让人。而作为中介人或拍卖商对追续金的承担负连带责任,他们对外向美术作品作者承担追续金之后,有权向转让人追偿。之所以建议如此规定,是因为中介人或者拍卖商必须具有具有一定资质才能从事美术作品公开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除了著作权人利益,也有利于规范美术作品交易市场秩序。5. 3客体范围我国在2012年著作权法三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追续权客体的规定都包括美术及摄影作品,另外包括作家及音乐家的创作手稿。我认为应将追续权的保护对象仅限定为美术作品。一方面,美术作品自身存在的不可复制性。另一方面,美术作品的
42、完成后,即使是著作权人也很难在再创作出相同的作品,因而是独一无二的。甚至有的美术作品可能在著作权人死后出名,从而导致一画难求的局面。而摄影作品只要有胶片或电子版底片,即可重新冲洗,与原版无差,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手稿的价值似乎更侧重于将手稿以其他方式传播,如将文字作品出版发行,供公众阅读,将音乐作品出版或者表演发行,供公众欣赏。基于此,美术作品的特殊性使得其相较于其他作品更加适合成为追续权的客体。5.4 转售方式上述国家的追续权制度将追续权适用的交易形式规定为公开交易,或者是将追续权制度所适用的转卖方式仅仅限定为艺术品拍卖的形式。我国在2012年的著作权法三次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都将追续权制度所
43、适用的转卖方式限定为艺术品拍卖的交易形式。这种规定的方式将大量的私人交易场合以及其他类型的公开交易形式排除在外,不能给艺术作品作者提供充分的保障机制,但由于私人交易场合中交易信息难以获取,因此这种规定的方式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非常低。我认为在追续权制度引入初期,这种限定方式有利于追续权制度的实际操作,可以极大地方便追续权制度的实现。5.5 保护期限上述国家对追续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方面,承认追续权具有著作财产权的性质,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均为有期限的保护,一般为著作权人的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50年或者70年。另一方面,进行有期限的保护,对均衡双方的利益分配更为合理、公平。如果,无期限的保护追续权,
44、对拍卖行、艺术画廊等交易市场产生负面影响,过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因此,我国在著作权法的修改草案中并没有明确追续权的保护期限,可以将追续权进行有期限的保护,即规定为著作权人的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50年,这与我国著作权法的体例规定一致,若徒然规定不同年限,体例安排不协调。5.6保护机制的建立我国可在进行著作权人集体管理机构管理的同时,可对以下方面进行完善:第一,著作权人的知情权。充分赋予著作权人知情权,及时掌握交易信息,加强自我保护能力。著作权人可以向拍卖行获得交易时买家的个人信息、住址、联系方式、拍卖价格等。第二,落实著作权人集体管理组织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制度。著作权人希望通过权威组织,实现其合法权利。因此,加强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设,完善权责一致的责任措施。第三,完善我国拍卖法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完善过程中,规范交易行为,落实拍卖人的权利义务,让著作权人、买受人、拍卖行公平平等的进入市场。同时,为艺术品交易市场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