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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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91号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王飞、王建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王飞、王建光: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医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兴财所)执业的和佳医疗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中兴财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中兴财所在执行和佳医疗2018年度营业

2、收入审计程序时,未按照审计计划中“计算本期产品的毛利率与上期比较,各期之间是否存在重大波动,查明原因”审计程序执行,在个别月份明显出现毛利率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对毛利率发生波动的原因进行核实,也未获取相关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一一分析程序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一一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二、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关注到公司大额销售退回情况。中兴财所在对和佳医疗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关注到公司2016年至2018年均存在大额销售退回的情况,销售退回的金额分别为9236.65万元、3790.78万元和4570.22万元,而

3、是直接确认公司会计处理无异常也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执行事务所制定的“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大额销售退回,并查明其原因”审计程序不到位。二是中兴财所在执行公司应收账款审计过程中未执行制定的“检查原始凭证(如,期后收款情况、销售发票、运输记录),测试账龄的适当性”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公司因重开具发票账龄划分错误,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2017年少计提坏账准备146.31万元,2018年少计提坏帐准备344.09万元。三是未对单项重大的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中兴财所在对和佳医疗进行审计时,关注到公司未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进行单项减值测试,也关注到公司上述减值测试程序与其制定的会计政策

4、不相符,但注册会计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判断公司财务报表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HO1.号一一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一一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一一分析程序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一一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三、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部分子公司存货进行监盘。中兴财所在对和佳医疗2018年年报进行审计时虽然将存货列为重大账户,但未对中山和佳医疗科技有限公

5、司等4家子公司执行存货监盘程序。二是存货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中兴财所制定的存货截止性测试程序为抽取截止日前5张出入库单进行截止测试。但对和佳医疗进行2018年度审计时,中兴财所对部分和佳医疗子公司存货未抽取截止日前5张出入库单进行截止测试,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一一对存货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一一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四、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和佳医疗的厂房装修改造工程和子公司中山和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生产车间装修工程分别于2016年12月和2017年12月转入固定资产,

6、中兴财所在审计时未关注到厂房装修计提折旧年限错误,未按照厂房的剩余年限计提折旧,执行“复核本期折旧费用的计提是否正确,如果必要,选择部分固定资产,重新计算折旧额”的审计程序不到位。注册会计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判断公司财务报表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HO1.号一一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一一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中兴财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王飞、王

7、建光作为和佳医疗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兴财所、王飞、王建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中兴财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0年7月9日抄送:证监会办公厅,上市部,法律部,会计部;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办公室2020年7月10日印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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