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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部署,进一步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深府(2022)31号)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71号)的要求,结合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资金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
2、背景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深府(2022)31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71号)实施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分级分类培育引导,帮助了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提升市场综合竞争力,同时也进一步优化了我区市场主体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全力支持、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向企业化、公司化发展,不断优化我区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大力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壮大,切实减轻企业“个转企”
3、的成本,我局起草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资金实施细则。二、起草过程我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为指导核心,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深府(2022)31号)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71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具体实施细则予以明确,形成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资金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三、主要内容本细则共有十八条。(一)细则明确了奖励资金的适用对象、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
4、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扶持资金:1 .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设立时间应早于2023年9月30日;转型升级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2 .转型企业应提供财务记账支出(代理记账支出、财务人员聘用等)的相关材料;3 .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近1年内未办理经营者变更,但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为家庭成员的除外;4 .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市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仅奖励一家转型企业;5 .转型企业应按期连续申报纳税,无税务异常情况;6 .在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7 .转型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8 .转型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二)
5、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内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且符合本实施细则奖励条件的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万元。“个转企”奖励资金一次性发放,帮助转型后企业良好经营,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三)明确了申报方式、申报流程、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程序。(四)明确了违反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的责任追究。(五)明确了奖励资金实施细则解释及有效期。四、特殊说明(一)全市“个转企”奖励发放于2022年起实施,均由各区财政预算保障,合作区2022-2023年度的奖励发放按计划由区科创经服局实施,2022年奖励已发放完毕。因政策调整,区科创经服局终止了2023年度的奖励发放。为做好深汕特别合作区2023-2025年度“个转企”奖励发放工作,市市场监管局深汕局负责起草本实施细则。(二)结合市内十个区(含新区)2022、2023年的发放经验和出台的政策文件,结合合作区实际情况,与其它区政策对比存在的主要差异和原因如下:1.为确保转型后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增加了奖励申请受理后现场核查环节。2 .根据合作区社保管理体制机制情况,不要求转型后企业提交社保购买材料。3 .因合作区每年度奖励总数不高,每户企业奖励金额仅1万元,为最大程度支持转型后企业快速发展壮大,奖励资金一次性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