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供应设计技术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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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燃气供应23.1一般规定23.L1燃气供应设计应遵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年版)和现行北京市地下煤气管道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定、北京市民用住宅和公共建筑室内煤气管道和设备的应用设计、安装、验收规定等北京市有关技术标准。本章适用于北京市民用建筑天然气和人工煤气(不包括液化石油气)的燃气供应设计。23.1.2燃气供应设计应取得当地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注:北京市一般由专业设计单位进行燃气施工图设计,建筑设备专业配合进行以下工作:1初步设计时计算并提供建筑物或居住小区的燃气用气量;2根据燃气供应方式,配合建筑专业确定调压站、燃气表房等建筑位置和进行采暖通风设计;3进行

2、室外管道综合设计,确定燃气管道的路由和埋深;4进行住宅厨房管道系统的综合设计;5预留公共建筑室内管道、烟道、燃气计量表及其他附属设施的位置。因此,建筑设备专业有必要掌握燃气供应设计的基本知识,但考虑到北京市燃气供应设计的分工情况,本章侧重于室内低压燃气供应和应用,未涉及的有关内容可参考其他设计技术措施。23.1.3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P应按表23.L3分级。23-1-3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P名称压力P(MPa)高压燃气管道A2.5P4B1.6P2.5次高压燃气管道0.8P1.6B0.4P0.8中压燃气管道A0.2P0.4B0.OlWPWO.2低压燃气管道P210.500.75120.600.8

3、0注:k值可按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本表的规定值23.2.2室外燃气干管或初步设计估算建筑物的总小时燃气流量时,可按下式计算:1:L(23.2.2)3650.24式中Q4居民和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气估算流量(m2h);Q4年燃气用气量指标(MJ/年),见表23.2.2;Qa燃气低热值(MJ/Nm2),北京市常用燃气可按表23.L6取值;K2月高峰系数,可取LIL3;K,H高峰系数,可取L05L2;K1小时高峰系数,可取2.23.2;KKK,=3.204.20,户数多时取低限值。表23.2.2居民和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气量指标类别单位用气量指标住宅MJ/人年(LOXlokCal/人.年)2721314

4、0(6575)职工食堂MJ/人年(LOXIOkCaI/人.年)18842303(4555)饮食业MJ/座年(LoXIOkCaI/座.年)79559211(190220)托儿所幼儿园全托MJ/人年(LOXK)kcal/人.年)18842512(4560)日托MJ/人年(LOXlokCaI/人.年)12561675(3040)旅馆招待所有餐厅町/床位年(L010*kcal/床位.年)33505024(80120无餐厅MJ/床位年(LoXIokCa1/床位.年)6701047(1625高级宾馆MJ/床位年(LoXIOkCal床位.年)837410467(200250)医院MJ/床位年(LOXIO*k

5、cal床位.年)29314187(70IOo)理发MJ/人次(LOXlokCaI/人.次)3.354.19(0.08-0.1)注:1)住宅指一户装有一个煤气表,在住宅内做饭和用热水,不使用燃气采暖的用气量。2)职工食堂的用气量指标包括做副食和热水在内。23.2.3燃气锅炉、直燃机等集中用户用气量可按21.2.2条进行计算。23.3室内燃气管道水力计算(23. 3.1)23.3.1燃气低压管道从调压站到最远燃具管道的允许阻力损失可按下式计算:P4=0.75P+150式中ap_从调压站到最远燃具的管道允许阻力损失(Pa);P2低压燃具的额定压力(Pa)。23.3.2低压燃气管道的压力损失分配宜按表

6、23.3.2确定;住宅、公共建筑用户从引入管至燃具的户内管压力损失不应超过表23.3.2规定的数值。表23-3.2低压燃气管道的压力损失分配压力(Pa)燃气种类燃具额定压力(压力范困)调压器出口压力总压力损失分配管庭院管户内管燃气表人工煤气1000(750-1500)150075040015050150天然气2000(1500-3000)25003000IoOo1500400900350100150注:燃气表压力损失为膜式表数值,采用其他类型的表时应按实际压力损失另行分配。23.3.3 室内低压燃气管道的沿程压力损失(从建筑物引入管至管道末端)可按附录A.4计算,管道的局部压力损失可按管道的沿

7、程压力损失的1520%计算。23.3.4 高层建筑应按下式考虑燃气的附加压力:P=9.81(p-p8)H(23.3.4)式中附加压力(Pa);9.81重力加速度(ms2);Po一空气的密度(kgm3),标准状态下P。=L293kg3;pO燃气的密度(kgm3),可参考表23.L6;H管段终端和始端的高程差值(m)。23.3.5北京市每户安装燃气烤箱灶和快速热水器的住宅厨房的室内立管管径可参考附录K确定。23. 4调压装置23.1.1 当燃气供应压力是中压,而使用压力为低压或低于供气压力时,应设置调压站、调压箱或专用调压装置。24. 4.2调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调压器的计算流量应按调压器

8、所承担的管网小时最大流量的L2倍确定。2调压器应能满足进口燃气最大和最小压力要求。3调压器的压力差应根据调压器前燃气管道的最低设计压力与调压器后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之差确定。25. 4.3调压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调压装置应由过滤器、调压器、安全保护装置和两端的控制阀门组成。2枝状低压管网区域调压站或连续使用的用户调压装置,宜设置备用调压器;当不设备用调压器时,应在燃气进出口管之间设旁通管;用户专用调压器可不设旁通管。3调压器入口过滤器前后应设置压差计。4调压器的出口处,应设水封、安全阀等防止压力过高的安全装置。落地式调压箱的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放散管

9、管口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Im以上。5调压器进出口、旁通管和放散管上应设阀门。6调压器前后应设置压力表,前面的压力表宜为自动记录式,后面的应为自动记录式。23. 4.4调压装置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气候条件和周围环境允许时,调压装置宜设在露天,但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2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箱(悬挂式)内时,对居民和商业用户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MPa;对工业用户(包括锅炉)不应大于0.8MPa。3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柜(落地式)内时,燃气进口压力不宜大于L6MPa4符合23.4.6条的要求时,可设在地上单独建筑物内。5当受条件限制不能放在地上,且燃气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时,可设

10、在地下单独构筑物内或地下单独的箱内,且应符合23.4.6条的要求。6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的调压装置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的箱内。23. 4.5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符合23.4.4条的要求外,尚可按下列形式设置:1商业用户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或工业用户(包括锅炉)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但该建筑应与相邻建筑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他建筑、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表23.4.6的规定。2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但该房间应靠建筑外墙,且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房间的上面或贴邻。3当

11、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且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大于DNlOO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的平屋顶上,但调压箱、柜(或露天调压装置)与建筑物烟囱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4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时,可设置在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锅炉房和其他工业生产用气房间内。5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时,可设置在单独、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或锅炉房内,但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应大于DN8O。23.4.6调压站、调压柜、调压箱与其他建筑、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表23.4.6的规定。表23.4.6调压站、调压柜、调压箱与其他建筑、构筑物的水平净距(m)设置形式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制建筑物外墙面重要公

12、共建筑物铁路中心线城镇道路公共电力变配电柜地上单独建筑调压站高压(八)18.030.025.05.06.0高压(B)13.025.020.04.06.0次高压(八)9.018.015.03.04.0次高压(B)6.012.010.03.04.0中压(八)6.012.010.02.04.0中压(B)6.012.010.02.04.0调压柜次高压(八)7.014.012.02.04.0次高压(B)4.08.08.02.04.0中压(八)4.08.08.01.04.0中压(B)4.08.08.01.04.0地下单独建筑调压站中压(八)3.06.06.03.0中压(B)3.06.06.0-3.0地下调

13、压箱中压(八)3.06.06.03.0中压(B)3.06.06.0-3.0注:1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指距离装置的边缘,其他指调压站调压间的外墙。2当建筑物(含重要公共建筑物)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燃气进口压力级制为中压(八)或中压(B)的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靠贴上述外墙设置。3当达不到表中净距要求时,采取设隔离围墙等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4高层建筑距调压站和调压箱的距离还应遵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的有关规定。23.4.7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落地式调压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30cm,且应单

14、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2悬挂式调压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箱底距地坪高度宜为L0L2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时,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宜大于DN50。2)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L5m;(2)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3.0m;3)调压箱不得安装在建筑物的门窗上、下方墙上及阳台的下方,且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3地面上安装调压箱或调压柜的位置应使调压

15、箱不被碰撞、不影响观瞻,并在开箱作业时不影响交通。4地下调压箱不宜设置在城镇道路下。23.4.7调压站、调压箱(柜)、设置调压装置的房间和建筑物的工艺、土建、暖通、防火、电气、控制等设计应遵循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年版)第5.6节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I6-87)(2001年版)中的有关规定。23-5燃气计量23.5.1管道供应的燃气用户应按下列要求单独设置燃气表:1住宅应每户设置燃气表;2公共建筑应按每个计量单位设置燃气表;3计费价格不同时,应按不同计费系统设置燃气表;4锅炉房宜每台锅炉分别配置燃气表。23.5.2燃气表的最大承压能力应满足调压器出口的最高工作

16、压力,其额定流量应能满足用户的最大流量。23.5.3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应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安装在非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处;2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危险品和易燃物品堆存处,以及类似的地方;3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用气的计量装置,宜设置在单独房间内;4安装隔膜表的工作环境温度,当使用人工煤气和天然气时,应高于0C;当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应高于其露点温度;5住宅厨房内的燃气表安装位置应便于查看,安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23.5.4燃气表的阀门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流量5011)3h时,可在表进口设1个阀门,表出口可

17、不设阀门;2燃气流量250r112h时,每台表的进出口均应设置阀门。23-6燃气管道23.6.1室外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5.6.4的规定。23. 6.2室外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下列场所穿越:1不应穿越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2不应穿过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3不宜穿过其他管沟,当必须穿过时,燃气管道必须敷设在金属套管内。23.6.3室外地下燃气管管顶覆土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埋设在车行道主干线下时,不宜小于L2m,支线下不宜小于1m;2埋设在非车行道下时,不宜小于0.9m,不得小于0.6m;3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保护措

18、施。23.6.4输送湿燃气的管道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北京地区要求2800mm),室外地下燃气管道坡向凝水器的坡度不宜小于0.002,凝水器间距不宜大于500m。23.6.5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表23.6.5的规定。表23.6.5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表压MPa)燃气用户最高压力工业用户和单独的锅炉房0.4公共建筑和居民用户(中压进户)0.2公共建筑和居民用户(低压进户)0.01注:当进户管道燃气使用户燃具前燃气压力超过燃具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在用户燃气表或燃具前应加燃气调压器。23. 6.6室内燃气供应压力应根据用气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及其允许的压力波动范围确定。

19、用气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可采用表23.6.6的数值。表23.6.6用气设备燃烧器的额定压力(表压kPa)燃烧器燃气种类人工煤气天然气低压1.02.0中压10或3020或5024. 6.7室内燃气引入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厕所、地下室、易燃和易爆品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等地方;2应设在厨房或走廊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如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此时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3进入密闭房间时,应设置换气口,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4输送湿燃气的引入管,埋设深度和坡度应符合23.6.4条的规定;5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

20、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设柔性接头等补偿措施;6最小公称直径当输送人工煤气时,不应小于25mm(北京市规定人工煤气引入管不得小于50mm);当输送天然气时,不应小于20mm;7应设置阀门,且宜设置在室内。23.6.8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等地方;2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3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敷设在气温低于0的房间的环境温度低于其露点温度时,均应采取保温措施;4严禁引入和穿过卧室;5当燃气水平管道穿过浴室或地下室时,必须采用焊接连接的方式,并必须设置在套管中;6燃气管道的立管不得敷

21、设在浴室或厕所中;7燃气管道的立管穿过楼板、楼梯平台、墙壁和隔墙时,必须安装在套管中;8室内燃气管道在有人行走的地方,敷设高度不应小于2.2m;在有车通行的地方,敷设高度不应小于4.5m。23. 6.9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沿墙、柱、楼板和加热设备构架上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支架、管卡和吊卡固定。燃气钢管的固定件间距应遵循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年版)表7.2.23的规定。2室内燃气管道必须考虑在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补偿器,但不应采用填料式补偿器;有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伸缩量计算温差可取20C,无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内可取

22、40。3输送干燃气的管道可不设坡度。输送湿燃气的管道,其敷设坡度不应小于0.002。4室内燃气管道和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应遵循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一93)(2002年版)表7.2.26的规定。23.6.10室内燃气管道应明设,当建筑或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但必须便于安装和检修;暗设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立管可设在墙上的管槽或管道井中,水平管可设在吊顶内或管沟中。管槽应设活动门和通风孔,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沙。2工业和实验室的燃气管道可敷设在混凝土地面中,管道应有防腐绝缘层,引进和引出处应设套管,套管应伸出地面5IoCm,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水材料密封。3燃气管

23、道不得敷设在可能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水、热力等管道一起敷设在管道井、管沟或设备层中,此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4当敷设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他管沟相交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敷设在钢套管中。5敷设燃气管道的设备层和管道井应通风良好,每层管道井应设与楼板耐火极限相同的防火隔断层,并应有进出方便的检修门。6燃气管道应涂以黄色的防腐识别漆。23.6.11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设备层内敷设人工煤气和天然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净高不应小于2.2m;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有机械通风和事故排风设施;3应设有固定的照明设备;4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一起敷设时,应

24、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5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6应采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电话间、变电室、修理间和储藏室隔开;7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8引入管宜设快速切断阀,以及自动切断阀、泄漏报警器和送排风系统等自动切断联锁装置。23.6.1225层以上建筑宜设燃气泄漏集中监视装置,并宜有检修值班室;其引入管宜设快速切断阀,以及自动切断阀、泄漏报警器和送排风系统等自动切断联锁装置。23.7用气设备23. 7.1居民生活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2用气设备严禁安装在卧室内。3厨房允许的容积热负荷指标(房间内

25、每立方米容积允许安装的无烟道燃气用具的热负荷),对于新建住宅可取2.1MJ/(m3h)502kcal(m3h);对于旧建筑物,可采用表23.7.1的数据;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排气扇或其他有效的排烟装置。4当住宅厨房为不靠外墙的无窗暗厨房时,除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具外,还应设置燃气浓度报警器,并应与排烟罩风机或排气扇联锁。表23-7-1房间允许的容积热负荷指标厨房换气次数(次h)2345容积/热负荷指标MJ(m,h)kcal(mjh)1.7/4062.1/5022.5/5972.9/6933.3/78823.7.2住宅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内,利用卧

26、室的套间或用户单独使用的走廊作厨房时,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2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得低于2.2匹23.7.3住宅燃气热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房间或过道内;2不得采用直接排气式热水器;3烟道排气式(半密闭型)热水器不得安装在浴室内,其他装有烟道式热水器的房间,其房门或墙的下部应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隔栅,或在门与地面之间留有不小于30mm的间隙;4平衡式(密闭型)热水器,可以安装在浴室内;5设有热水器的房间净高不应低于2.4m;6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上安装热水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7热水器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Im的通道,与侧墙应有不小于100mm的距离。

27、23.7.4居民燃气采暖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独立房间或厨房、阳台等非居住房间内;2采暖装置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3容积式热水采暖炉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走廊或其他非居住房间内,与对面墙壁之间应有不小于Irn的通道;4采暖装置设置在可燃或难燃烧的地板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23.7.5公共建筑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卧室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公共建筑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地上专用房间内,当必须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1用气设备应靠外墙布置,并在外墙设置窗户或窗井;2引入管上的燃气切断装置应符合23.6.11条8款的规定;3用气设备应有熄火

28、保护装置;4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报警器,并应与排风设施联锁。23.7.6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检修和操作的需要;2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23.7.7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和烟道处必须设爆破门。23.8燃烧烟气的排放23.8.1生活用气设备的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要求:1公共建筑厨房的燃具上方应设排气扇或排烟罩。2居民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扇或排烟罩。3浴室用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排气系统与浴室必须有防止烟气泄漏的措施。23.8.2用气设备的排烟设施应符

29、合下列要求:1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2在容易聚集烟气的地方,应设防爆装置;3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4楼房的换气风道上严禁安装燃具排气筒。23.8.3生活用气设备的烟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台用气设备宜采用单独烟道;当多台用气设备合用一个总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2高层建筑的共用烟道,各层排烟不得互相影响。3水平烟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不得通过卧室;2)自然排气式居民用气设备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3m,公共建筑用气设备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6m。3)水平烟道应有0.01坡向用气设备的坡度。4烟道排气式热水器的安全排气罩上部,应有不小于0.25m的垂直上升烟气导管,其

30、直径不得小于热水器排烟口的直径;热水器的烟道上不应设置闸板。5居民用气设备的烟道距难燃或非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5cm;距易燃的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25Cmo6有安全排气罩的用气设备,不得设置烟道闸板;无安全排气罩的用气设备,在烟道上应设置闸板,闸板上应有直径大于15mm的孔。23.8.4生活用气设备烟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烟囱离屋脊的水平距离小于1.5m时,应高出屋脊0.5m;2当烟囱离屋脊的水平距离为L5m3.Om时,烟囱可与屋脊等高;3当烟囱离屋脊的水平距离大于3.Om时,烟囱应在屋脊水平线下10的直线上;4在任何情况下,烟囱应高出屋面0.5m以上;5当烟囱的位置临近高层建筑时,烟囱应高出沿高层建筑物45的阴影线;6烟囱出口应有防止雨雪进入的保护罩;7烟囱出口应设置风帽或其他防倒风装置;8烟囱出口的排烟温度应高于烟气露点15C以上。23.8.5生活用气设备的烟囱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1热负荷在30kW以下时,烟囱抽力应大于排烟系统总阻力3Pa;2热负荷30kW以上时,烟囱抽力应大于排烟系统总阻力IOPa;3烟囱抽力应按21.2.10条确定。23.8.6住宅和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的烟囱出口烟气流速自然排烟时取35ms,机械排烟时取68ms23.8.7燃气锅炉房和直燃机房的烟道和烟囱应按21.2节的有关规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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