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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虎门镇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新修订的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3年5月4日由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根据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贯彻工作的函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明确重大事项的具体标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表决通过较小面积土地所有权变更,小额借入款、大额借出款项、大额坏账核销,工程招投标、日常开支”o第三十六条(五)“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大额资产的
2、发包或出租”。(六)较大面积农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建设工程招投标、新增借款、担保贷款、大额坏账核销、大额应收款减免、大额项目投资、大额日常开支、大额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大额借出款项、资产评估、重要合同签订及其重要条款变更的民主决策程序,现明确具体标准如下:(一)表决通过较小面积土地所有权变更,是指表决通过政府已统筹的土地或用于公共基础设施、民生设施、非商住产业用地的出让和土地权属变更,以及150亩及以下规划用途为产业项目用地、50亩以下规划用途为经营性项目用地的所有权变更;(二)小额借入款、大额借出款项、大额应收款减免、大额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指涉及金额或账面原值单宗在50万元以上的相应项目;(
3、三)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大额资产的发包或出租:指单宗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物业资产的交易;(四)较大面积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指20亩(含)以上农用地;(五)大额日常开支:指30万元以上日常开支;(六)大额坏账核销:指单宗坏账账面数据达到5万以上的应收账款;(七)大额项目投资,指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八)重要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名称、标的、数量等。二、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开支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关于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职责的表述中,对“大额资产、重要产权、大额借款或担保、较大面积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大额借出款项、接待费、
4、公务用车、误工补贴”等项目并没有具体标准。根据村民自治原则,可按各自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可由股东大会重新审议制定,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后实施。三、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标准我镇社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标准按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虎门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虎府2022)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发生调整,则以最新的文件要求为准。集体经济组织采购项目达到30万以上(含),应按市、镇规定进行招投标,采购预算单位必须是在正规采购网上可查询到的单位。四、细化股东分红管理以上年股东分红为基数,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增加股东分红:(一)
5、当期(年)收益增长;(二)连续三年(含当年)均能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经联社不少于20%,经济社不少于10%);(三)没有被镇党委一票否决的未达标事项。当年收益降幅较大,且未能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的,原则上应在上年分红基数的基础上调减股东分红。五、其他需要说明事项(一)下属单位管理。按照市农资办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管理的指导意见(东农资办(2018)7号)执行。(二)公章管理、议事制度等我镇已另有具体文件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三)我镇以往制定的有关集体资产管理若干文件,与本次实施办法及本通知要求有冲突的,以实施办法及本通知要求为准。六、工作要求(一)要传达到相关人员。
6、学习宣传实施办法,是发挥集体经济基础性作用的基础性工作,各社区要将其作为当前贯彻二十大精神的重要内容来抓,通过专题宣传、业务培训等方式,把实施办法和本通知的具体要求传达到社区两委干部,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财会人员、资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代表等,确保学习宣传工作在广度上不留死角。(二)要加快完善村组章程。市农业农村局之前下发新的示范章程样式。各社区应参照市的示范章程,对现行章程进行修改完善,把上级制度内化为村规民约,将加强上级监管与完善内部治理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管理制度落实。七、附则(一)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如市政府统一发布重大事项的具体标准,我镇将按市政府发布标准执行。(二)本规定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三)本通知由虎门镇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虎门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政策文件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