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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节选)第十三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居民、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籍人士均可开立个人主卡,个人主卡持卡人可为其指定人员开立附属卡。同一个人在我行可开立同一卡种个人主卡最多5张。个人主卡最多可开立8张附属卡。开立金卡的,按银行卡金卡业务的相关规定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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