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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规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建督201877号)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健督201731号)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弓1(试行)(建督政函20171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有关规定的通知(建督政函(2017)44号)江西省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在编在岗的执法人员。第三条执法人员着装
2、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着装整洁、规范统一。第四条制式服装以及标志标识不得变卖,不得仿制,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非执法人员。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编号,做到一人一号,专人管理。退休或调离城管部门的,应当交回胸号、肩章、臂章、胸徽等标志标识;工作变动时,调离胸号号段范围的,应当交回胸号,由调入单位重新配发。第六条各设区市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执法人员季节换装时间并安排好季节换装,执法人员不得自行进行季节换装。原则上每年5月至9月着夏装,11月至次年3月着冬装,其余时间着春秋装。第七条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学习、集体
3、生活时一般着制式服装。(一)着春秋常服时,穿春季制式裤子,内着配发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着春秋夹克式执勤服时,穿春季制式裤子,内着配发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二)着夏季常服时,衬衣下摆扎于裤内,并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穿夏季制式裤子,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三)着冬季常服时,穿冬季制式裤子,内着配发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着冬夹克式执勤服时,穿冬季制式裤子,内着配发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着防寒大
4、衣时,穿冬季制式裤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四)着制式服装时,应统一着制式皮鞋或黑色皮鞋(下雨天可着制式雨鞋),不得赤脚穿鞋,不得穿旅游鞋、拖鞋、露趾凉鞋等。男执法人员配穿深色袜,黑色皮鞋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执法人员配穿肤色袜,黑色皮鞋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第八条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男执法人员戴大檐帽时,帽檐饰带应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女执法人员戴卷檐帽时,帽檐前缘应稍向上倾;不得斜戴、歪戴。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制式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制式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
5、,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制式服装:(一)非工作时间的。(二)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形发生显著变化的。(三)执法人员退休、辞职、借用(从事非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调离城管执法系统的。(四)执法人员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五)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第十条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不得与便服混穿,内着服装下摆不得外露。(二)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标识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戴;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他标志标识或饰品。(三)着制式服装时,不得系围巾,
6、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留长指甲、大鬓角、烫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束发,发垂不得过肩。(四)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边走边吃东西。(五)着制式服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公共餐饮场所。(六)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第十一条同一公务车(组)的人员,执勤时必须统一着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着装徒步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实施
7、执法时,应当随身携带执法证、执法记录仪;严禁利用电子产品实施与执勤无关的行为。第十三条执法人员着装配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每年12月上旬,由各设区市城管局(赣江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辖区内着装配置及人员编号情况报省厅城市执法监督局。第十四条各设区市、县(市、区)城管局执法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着装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非执法人员穿着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并公开监督举报渠道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厅城市执法监督局、设区市级城管局应不定期对辖区内着装情况进行督察、通报。第十五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督察函、通报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辖区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辞退。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督察、通报的城管执法监督部门报送处理结果。第十六条各设区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协管人员配穿的制式服装应明确标志标识协管”字样,着装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