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正案(草案)》.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198882 上传时间:2024-04-01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9.3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正案(草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正案(草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正案(草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正案(草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正案(草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正案(草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正案(草案)》.docx(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我省科技奖励制度,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二、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的总数不超过三百项。其中,特等奖项目不超过三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为建

2、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科技支撑,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河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应当与本省重大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彳不可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以及评审活动的组织、

3、服务与管理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称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研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获奖等级的决议。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者行业特色鲜明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化、非营利原则,在奖励活动中而导收取任I可费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第八条彳不可个人、组织不得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第二章省科学技术奖设置

4、第九条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奖种:(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二)自然科学奖;(三)技术发明奖;(四)科学技术进步奖;(五)科学技术合作奖。第十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应当注重成就性、贡献性,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科学技术合作奖应当注重合作性、成效性。第十一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奖励的人数不超过二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5、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的总数不超过三百项。其中,特等奖项目不超过三项。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奖励项目的总数不超过二十项。第十二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本省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创新工作,为建设创新型河北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中国公民:(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第十三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

6、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第十四条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五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并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

7、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第十六条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开展科学技术合作,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外或者省外的个人、组织:(一)同本省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本省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促进本省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第三章省科学技术奖提名第十七条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提名者)提名:(一)在本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近十年我省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人,近十年河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奖人;(二)设区的

8、市人民政府;(三)省直有关部门;(四)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学会、协会等组织机构。第十八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提名规则,并向社会公布。提名者应当按照提名规则进行严格审查,从符合本办法第十二至十六条条件的个人、组织中择优确定候选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提名申请,并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后发现候选者存在不符合提名条件的,应当及时提出撤销提名的申请。第十九条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省科学技术奖:(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三)存在

9、较大学术争议未取得定论的;(四)有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四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和授予第二十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立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监督委员会由相关监督职能机构人员及专家、学者组成。第二十一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库,并适时更新。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从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按照评审规贝厢标准进行网

10、络评审、行业评审、总评审,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第二十四条监督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监督工作。监督委员会又曲是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第二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作出授奖决定。第二十六条

11、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列入省级预算。省科学技术奖奖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十八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评审办法和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九条获得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属于省外的除外)享受省级劳动模范或者省级先进工作者待

12、遇。第三十条宣传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第三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提名者、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候选者在提名和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影响公正性行为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三条评审专家违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

13、分。第三十四条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相应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提名者在提名过程中未按照提名规则提名或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专家和提名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第三十七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