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委工作运行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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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党委工作运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乡镇党委工作运行机制,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贝D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有关农村基层党建工作部署,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乡镇党委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省委XX总体布局,对本乡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乡镇党的建设全面负责。第三条乡镇党委工作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自

2、觉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把中央、省委精神与本乡镇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增强党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持续用力正风肃纪,坚定不移惩贪治腐,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

3、内法规履职尽责,把本乡镇各项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第四条乡镇党委领导本乡镇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乡镇党代表大会及党员大会的决议。(二)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

4、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六)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基层治理、综治维稳、计划生育等工作。第二章组织和成员第五条乡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由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以及承担中心工作、担负重要职能的人大主席、党员副乡镇长组成。第六条乡镇党委委员职数一般为7至9人,其中设书记1名、副书记2至3名。乡镇党委换届时,书记、副书记由新一届乡镇党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县(市、区)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第三章职责第七条按照责权利相统一、人财事相配套要求,理顺乡镇与县(市、区

5、)直部门关系,依法赋予乡镇履行职责必要的经济项目发展自主权、委托执法权、人事管理权和财政管理权。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市、区)直部门的职责不得转嫁到乡镇,需要乡镇配合工作的应当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并依法赋予相应办事权限。县(市、区)直有关部门派驻乡镇站所的干部,日常管理原则上以乡镇为主;派驻乡镇站所负责人的调动、任免,应先征求乡镇党委意见。依法确定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权责边界,建立村依法自治事项和依法协助乡镇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实行村级事务准入制度。第八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优化乡镇机构设置,建立健全抓党的建设、便民服务、产业引导、综合治理等工作机构;加大乡镇党政工作机构和站所整合力度,

6、增强乡镇统筹协调和整体服务功能。健全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AB岗制、离岗告示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推行为民服务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提高办事效率。第九条乡镇党代会原则上每5年召开1次。其职权主要是:(一)听取和审查乡镇党委的报告。(二)听取和审查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本乡镇党委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形成决议。(四)选举乡镇党委,选举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五)选举本乡镇出席上一级党代会的代表。有条件的乡镇可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从换届的乡镇党代会闭会后,到下次换届的乡镇党代会召开前,每年按时召开一次党代会。党代会年会一般安排在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7、之前召开,会期不少于1天。乡镇党代会年会一般由乡镇党委召集并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到会方能举行。会议内容是:听取和审查乡镇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并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听取代表提案、提议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根据实际需要,还可听取和审查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的报告;选举出席上一级党代会代表;补选乡镇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讨论决定乡镇有关重大问题。第十条乡镇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组织党委活动,协调其他党委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在书记外出时,受书记委托主持全面工作。党委书

8、记和主持政府工作的副书记,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等工作,但必须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的领导责任。不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组织委员主要协助分管党建的党委副书记,专职抓基层党建工作。乡镇党委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按规定向上级党委报备,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党委报备不得调整。第十一条乡镇党委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党委委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十二条乡镇党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代表任期与乡镇党代会当届届期相同。代表在乡镇党代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代表权利与职责是:(

9、一)带头贯彻党的决议决定。代表要带头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执行上级党委和本乡镇党代会及乡镇党委的决议、决定,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二)反映党员群众诉求。代表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及时提出提案、提议或意见建议。(三)联系服务党员群众。完善落实党委委员联系党代表、代表联系党员、党员联系群众“三联”制度,畅通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渠道。建立健全党代表联系服务党员群众制度,每位党代表都要密切联系党员群众,力所能及地帮助党员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四)开展民主监督。代表可就党员群众关心的问题,向乡镇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询问、质询。健全落实党代表旁听乡镇党委会议制

10、度,乡镇党委要及时向代表通报有关情况,邀请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征求代表的意见建议。第十三条乡镇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乡镇党委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乡镇党委应当定期研究基层党建工作,每半年至少向县(市、区)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落实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问责制度,县(市、区)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抓基层党建工作失职失责的乡镇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确保中央和省委党建工作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强化乡镇党委抓村的直接责任,健全落实分片包村、入户走访、在村服务制度,乡镇党委书记每年要走遍所有村组和贫困户,乡镇领导干部每年要走遍联系村所有农户

11、,推进乡镇干部岗位在村、服务到户。乡镇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第十四条乡镇党委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带头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对班子其他成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谈心谈话,班子成

12、员之间也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严格落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聚焦忠诚、干净、担当,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风清气正、崇廉尚实、干事创业、遵纪守法的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第四章组织原则第十五条乡镇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和省委精神为前提。乡镇党委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执行上一级

13、党委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除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并迅速报告外,不准先斩后奏。第十六条乡镇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乡镇党委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乡镇党代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第十七条乡镇党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应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14、不得以“领导小组”“专项工作组”名义或者领导签批等方式作出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上级或者本级党组织没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乡镇党委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乡镇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委其他委员的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

15、搞独断专行。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先由其他党委委员发表意见和看法,书记在综合各方面情况基础上最后提出自己的意见,经表决后作出决策。乡镇党委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保证乡镇党委决策的贯彻落实。乡镇党委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相互信任、相互谅解、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相互监督。第十九条乡镇党委委员代表乡镇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党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第五章议事和决策第二十条乡镇党委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

16、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二十一条乡镇党委应当健全重大决策调研论证制度,重大决策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党委会讨论和决定。凡属本乡镇工作中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要按照程序规定,经过乡镇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第二十二条乡镇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主要研究决定本乡镇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乡镇党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部署的具体意见、措施。(二)研究部署本乡镇党的建设,包括本

17、级班子、村(社区)、企业和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三)研究决定本乡镇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要求。(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推荐、提名、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研究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扬等事项。(五)研究审定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六)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对需要由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七)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治建设、集镇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八)研究

18、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材料。(九)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入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十)其他需要乡镇党委研究的问题。乡镇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乡镇党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相关人员列席有关议题并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研究完毕即退席。党委会讨论和决定事项,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确定议题。党委会议题由书记确定,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

19、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二)会议通知。党委会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需要党委会审定的事项,经书记同意,可以在会前征求党委委员意见。(三)会前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党委委员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四)会议讨论。党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畅所欲言,对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当充分研究讨论,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议题讨论前,由议题提出人介绍情况、作出说明。(五)进行表决。在对所议事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党委委员进行表决。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

20、,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六)会议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如经讨论酝酿后仍分歧较大,一般应当缓议,经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七)形成纪要。党委会由党政综合办专人记录并起草形成会议纪要。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八)决议实施。党委会对讨论和研究事项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党委委员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及时向书记汇报,重大事

21、项应当向党委汇报。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应当由党委会决定。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乡镇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参会人员一般应包括乡镇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以及会议议题涉及的乡镇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派驻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可邀请一定数量的普通党员旁听。党委扩大会不得代替党委会作出决策。党委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第二十三条对不需要或者不能及时召开

22、乡镇党委会研究部署的重要工作,经乡镇党委书记同意,可以乡镇党委名义召开工作会议进行研究部署。第二十四条乡镇党委应当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的领导,定期听取人大、政府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人大、政府工作。第六章督促检查第二十五条乡镇党委应当把抓落实摆在与作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反馈机制。党委书记对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党委委员对督促检查工作负直接责任。第二十六条对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乡镇党委应及时批办,研究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跟踪督查,有关贯彻情况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县(市、区)党委专题报告。对上级党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报告批

23、示领导或者交办单位。第二十七条对党委会和党委工作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督促贯彻落实。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综合性或者专项督促检查活动。经党委书记同意,党委委员应当带队开展督促检查活动。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分管党委委员要亲自组织、领导和督促。第二十八条乡镇党委应当将党委重要工作部署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完善情况报告、回访复核、情况通报和督查问责等制度。进一步健全督查督办制度,督促检查结果作为乡镇站所、村级组织以及乡镇、村(社区)干部考核评价、提拔任用、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第七章制度和规定第二十九条健全和落实乡镇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乡镇党委中心组要坚持把理论学习摆在突出位置

24、,认真学习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加强和改进党委中心组学习,注重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相结合,每季度应当组织1次集中学习研讨,全年不少于12天。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学习计划,深入学习现代经济、科技、文化、金融、法律、管理等专业知识。第三十条健全和落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乡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按照上级纪委、党委组织部的部署要求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由乡镇党委书记主持,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乡镇党委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县(市、区)纪委、党委

25、组织部等部门要加强对乡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具体指导。第三十一条健全和落实公文运行制度。以乡镇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其中涉及本乡镇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须经乡镇党委会审议通过;经乡镇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文件,由党委书记或者党委书记委托分管党建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签发;根据乡镇党委授权以党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党建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签发,其中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第三十二条健全和落实日常管理制度。规范公务活动制度,乡镇党委应当统筹安排党委委员出席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减少事务性、应酬性活动。健全值班带班制度,除双休日外的法定节假日,乡镇党委委员轮流

26、在岗带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带班期间须保证联络畅通,遇有突发事件或者紧急重要情况应当立即请示报告,妥善应对处理;切实解决干部“走读”问题。完善请销假制度,乡镇党委委员因出差、出访、学习、休假等离开本地,须提前3天向党委书记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党委委员因私离岗须向党委书记请假。第三十三条健全和落实党务公开制度。党务公开重点突出本乡镇全局和中心工作以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洁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内容。对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固定内容应长期公开,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定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的工作应分期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应随时公开,紧急

27、性工作应及时公开,重要政策规定特别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根据公开后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公开。第三十四条健全和落实绩效考核制度。加强乡镇干部目标管理,乡镇党委每年初应依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机关干部职工岗位职责确定考核指标,每天记录进展情况,每月动态分析评价,年底综合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激励奖惩、职务调整等挂钩。建立健全村(社区)干部实绩考核办法,突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依法治理、基层党建等考核重点,细化具体标准,对标从严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报酬、评先奖优等挂钩。第八章监督和追责第三十五条乡镇党委向乡镇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县(市、区)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

28、接受县(市、区)和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乡镇党委应当有计划地邀请乡镇党代表列席乡镇党委会,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第三十六条乡镇党委应当定期对下级党组织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软弱涣散、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应当进行专项整顿;对不称职、不胜任的党组织成员特别是书记,要坚决调整撤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乡镇党委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细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自20XX年12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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