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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精选22篇)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篇1卖方(以下简称甲方):买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座落在O第二条:乙方所购买房屋的基本情况为:普通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室内所有装璜不变,为乙方所有。第三条:房产的交易价格:元整。第四条:付款时间与办法,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元整。在日内办理过户,房屋过户后,购房余款元整一次性付完。第五条:甲方于乙方将房款全部付清后日后将交易的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
2、第六条:税费分担:甲方承担,其余税费均由乙方承担。第七条:甲乙双方在房屋过户时于房产部门签订的合同仅作过户时使用,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总房价的%作为违约金。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一条:如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均可向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若供方未如期按照合同约定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内容之要求交付合同货物或提供服务、补足或更换货物且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直接向供方
3、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完成相应的更换及修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各项相关赛用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及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及相关的其它期限也应重新起算。2、如供方延期交货或需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按延期交货所折合的金额或延期付款金额每天%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如任何
4、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均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就每一单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4、若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供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倍向需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且并不当然免除其依法应受的其它处罚。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约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天内向对方有效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并书面确认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延期履行、修订或终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
5、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四条:声明及保证甲方:1、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乙方: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第十五条:本合同签订地点:甲
6、方(盖章):乙方(盖章):年月_日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篇2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
7、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
8、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
9、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条买
10、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11、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
12、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
13、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
14、准确定。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
15、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16、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
17、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
18、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202X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
19、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篇3合同编号:出卖人:买受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现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推广名】为:该商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一现已通过规划验收并完成了竣
20、工验收。第二条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填发单位为:O第三条基本情况经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该商品房地址为:O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第层单元号O该商品房尹在楼栋的主体转笼鳍构为:,楚纹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壁】【办公】【商业】:;【层高】【净高】为: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米,最高为:米。该商品房朝向为:;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出卖人委托实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其实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Q
21、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第四条抵押情况该商品房的抵押情况为:O1.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2.该商品房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O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第五条租赁情况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O1 .出卖人未将该商品房出租。2 .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O第六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22、1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元,总价款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2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价款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3 .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4 .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佰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具体约定见附件四。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
23、2 .分期付款。3 .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4 .其他方式。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和不作累加)逾期在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一日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
24、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_第九条交付条件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1.提供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完成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2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
25、卖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 .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4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5 .第十条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九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和不作累加)逾期在日之内项中的时限),自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日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
26、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_第十一条交接手续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九条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九条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
27、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条处理。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缴纳税费。1 .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2 .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下列第一、_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专项维修资金;契税;第二十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供暖费;3 .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一、一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专项维修资金;契税;第二十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供暖费;第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
28、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按照约定的日期达到下列条件:1 .市政基础设施上水、下水:年月0达到电:年月日达到供暖:一年月_日达到燃气:年月日达到9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2.其他设施月_日达到公共绿地:年公共道路:,年_月日达到公共停车场,:年.月_日达到幼学儿校园_,年;年一月一月日B达达到到会所年一月_日达到购物中心:,年_月0达到体育设施:年月日达到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第十三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
29、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退房的或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已超过日的,买受人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 .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查验收房,发现有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出卖人应当于日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
30、。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条处理。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3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第十四条住宅节能措施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
31、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居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居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住宅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第十六条使用承诺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
32、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第十七条权属转移登记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2 .买受人自行委托他人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3 .买受人同意委托向权属登记机
33、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元人民币。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2. 如因买受人的责任,3.o第十八条共有权益的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
34、产权人共有。3. 4._第十九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约定双方同意该商品房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2 .出卖人声明该商品房附属的、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第二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资质证号为:O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月平方米。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o地上停车管理费,地下停车管理费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第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1.按照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月日前缴费。3 .按照半年收取,
35、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月日前和月日前缴费。4 .按照季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月日前、月.日前、.月.一日前和月一_日前缴费。物业服务的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见附件七。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七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第二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买受人自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时】【之日起日内】,向物业管理企业出示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
36、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
37、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五条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出卖人:买受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负责人】:【委托销售代理机构】:【委托代理人】:签订时间:年_月_日签订时间:年月0签订地点:签订地点、: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附件二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2 .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3 .不分摊的共用部位。附件三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附件四计价方式与价款
38、的其他约定附件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附件六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1.采暖系统:集中采暖:【散热器】【地板采暖】分户采暖:【燃气炉】【电采暖】采暖设备品牌:4 .保温材料:外墙保温:【挤压聚苯板】【发泡聚苯板】【发泡聚安酯】;内墙保温:【石膏聚苯板】5 .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6 .内墙7 .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8 .室内地面:【大理石X花岗岩X水泥抹面】【实木地板】9 .门窗:外窗结构尺寸为开启方式为门窗型材:【双玻中空断桥铝合金窗X塑钢双玻璃】10 厨房:地面:【水泥抹面】【瓷豉墙面:【耐水腻子】【瓷砖】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厨具:11 卫生间:地面:【水泥抹面】【
39、瓷豉】;墙面:【耐水腻子】【涂料】【瓷砖】;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JO12 .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O11.电梯:电梯品牌名称:电梯速度:米/秒;电梯载重量:千克;12.其他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篇4(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40、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0O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
41、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经规划部门批准,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该商品房阳台封闭式的个,非封闭式的个。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该商品房属预售,按(套)(整层)出售,按(套内
42、)(整层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J一币)_仟_佰_拾_万Jf佰拾元整。2、该商品房属预售,按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3、该商品房属现房,按(套)(整层)(整幢)出售,总价款为(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本条款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含误差,下同),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差异值为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
43、作任何补偿;2、差异值为士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3、差异值超过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选择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申请白勺30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上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面积差异百分比二X100%合同约定计价面积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其他方式买受人应按以上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预售款专用帐户,开户银行为,专用帐户为
44、、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出卖人换领交款收据。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如买受人的,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目,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45、。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在受买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第十一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