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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XX年外贸易货合同合约范本易货贸易是指在换货的基础上,把等值的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直接结合起来的贸易方式。传统的易货贸易,1般是买卖双方各以等值的货物进行交换,不涉及货币的支付,也没有第3者介入,易货双方签订1份包括相互交换抵偿货物的合同合约,把有关事项加以确定。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多的是通过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进行易货,即由交易双方先订易货合同合约,规定各自的出口商品均按约定价格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先开立的信用证以收到、认可对方开出的等值或基等值的信用证为生效条件。另外,国家间签订的换货清算协定实际上也是扩大了的易贷方式。根据协定规定,任何1方的进口或出口,由双方政府的指定银行将货值记帐,在1定
2、时期内互相抵冲结算,其差额毛有的规定结转下1年度,有的规定以现汇支付超过约定摆动额部分的差额。2019外贸易货合同合约范本(以下简称售方)为1方,与(以下简称购方)为另1方,签定合同合约如下:1、合同合约对象根据协议精神,在中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向购方售出,购方从售方购入货物。其品名、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1、2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合约总金额为元。售方有权对所供物货数量多交或少交3%。2、价格根据本合同合约所售出的货物价格以计算,系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等费用在内。3、交货期交货期在本合同合约附件1、2中规定。发运站在国际铁路运单上的戳记日期
3、视为交货期。4、付款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3天内将货款凭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汇至卖方指定帐户,还包括:1 .帐单3份2 .铁路运单副本3 .品质证明书3份4.装箱单3份5、品质按本合同合约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与双方所确认的,各执1份的样品相1致,应该符合本合同合约附件中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和售方国国家标准。商晶质量应由售方国生产者或售方国商检机关出据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购方在本合同合约供货结束后,仍将标准样品保存6个月。6、包装和标记包及标记应保证货物在运输和可能发生的换装时的完好无损,同时应保护货物免受气候的影响。包装应符合本合同合约附件中规定的要求。每件货物或货签上应以不易抹掉的颜色用中、文刷下列标记
4、:合同合约号、货件号、毛重、净重、包装箱尺寸(厘米)、品名及货号、运输号、收货人和发货人。包装箱高度超过1米时,应标上重心符号和字母“ut”。标记应符合国际货协要求并且应刷写在包装箱两侧(侧面,最好在端面)。每箱货物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上面注明品名、货号、规格、数量、箱(包)号。7、发运程序发货时,售方应随铁路运单附下列单据:1 .发货明细单2份(明细单标明合同合约号、协议书及附件号);2 .品质证明书1份;3 .装箱单1份;售方应自发货之日起7天内用电报或信函将下列事项通知购方:合同合约号、品名、件数、发货日期、车号、运单号、收货人。售方负责将按本合同合约售出的货物运达指定交货地点。货物的所
5、有权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或破损的责任,从货物自售方国铁路交给购方国铁路时起,即由售方转至购方。8、其它条件任何1方无权在未取得另1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合同合约的权利和义务转交给第3方。本合同合约的任何更改和补充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签字。本合同合约签定后,1切谈判及在此之前进行的与合同合约有关的1切来往信函均告失效。领取进口/出口许可证由买方/卖方负责。本合同合约在双方取得进口/出口许可证后生效。本合同合约1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卖方(盖章):买方(盖章):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年一月日年一月一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易货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下列两种形式:1 .直接易货直接易
6、货又称为1般易货。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讲,易货就是指以货换货。这种直接易货形式,往往要求进口和出口同时成交,1笔交易1般只签订1个包括双方交付相互抵偿货物的合同合约,而且不涉及第3方。它是最普遍也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易货形式。对于需要通过运输运送货物的交易方来说,由于这种易货形式1般要求进出口同时进行,因此,应用中存在困难。于是在实际业务中,就产生了1些变通的做法,最常见的即为通过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进行易货贸易。在采用对开信用证进行易货时,交易双方先签订换货合同合约,双方商定彼此承诺在1定时间购买对方1定数量的货物,各自出口的商品按约定的货币计价,总金额1致或基本1致,货款通过开立对开信用证的方式
7、进行结算,即双方都以对方为受益人,开立金额相等或基本相等的信用证。由于交货时间的差异,双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也就有先有后,先进口开证的1方为了使对方也履行开证义务,1般都在信用证内规定该证以对方按规定开出信用证为生效条件;或规定,该证的金额只能用来作为对方开立回头证之用,以此控制对方。2 .综合易货综合易货多用于两国之间根据记帐或支付(清算)协定而进行的交易。由两国政府根据签订的支付协定,在双方银行互设帐户,双方政府各自提出在1定时期(通常为1年)提供给对方的商品种类、进出口金额基本相等,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易货协定书,然后根据协定书的有关规定,由各自的对外贸易专业公司签订具体的进出口合同合约,分别交货。商品出口后,由双方银行凭装运单证进行结汇并在对方国家在本行开立的帐户进行记帐,然后由银行按约定的期限结算。应注意的是,1定时期终了时,双方帐户如果出现余额,只要不超过约定的幅度,即通常所说的“摆动额”,原则上顺差方不得要求对方用自己外汇支付,而只能以货物抵冲,即通过调整交货速度,或由逆差方增交货物予以平衡。易货贸易退(免)税规定易货贸易出口销售在核算上基本同于自营出口销售。只是在外汇结算上,易货贸易1般是相互记帐,收不到外汇。对易货贸易的出口退税,主要是比照自营出口退税的方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