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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日*市人大机关遴选公务员考试真题及答案一、客观题(选择题、判断题)(*分)考点涉及人大职权、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时政热点。包括:立法法、行政诉讼法、复议法、对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能,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知识。二、简答题(*分)立法法对行政法律体系的具体规定?参考答案第一,立法法把行政法规和规章纳入调整范围,首次在法律上承认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也属于立法活动,确立了“行政立法”的地位,从而基本上结束了法学界近几年来关于是否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立法的争论,行政法学上的“行政立法”概念也从此有了法律根据。第二,立法法规定了行政立法的权限范围,明确了行政立法主要是执行性立法的性质。
2、第三,立法法确认了国务院部、委以外的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也可以制定规章,扩大了行政立法的主体范围。第四,立法法第一次规定了起草行政法规应当广泛听取公民的意见,并首次把听证会引入了我国行政立法程序。第五,立法法统一规定了规章的决定程序以及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签署公布形式。三、案例分析(*分)材料大意:建一个垃圾焚烧发电厂,附近的居民不同意。(邻避效应)问题:1政府如何处理?(*)参考答案第一,稳定附近居民的情绪,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向居民作出所有排放物的标准都达到国家安全标准的承诺并切实践行承诺,我们现有的垃圾处理设施有限。第二,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听取附近居民
3、对建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意见建议和存在的担心和顾虑。第三,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有效的回应,打消群众的顾虑。1垃圾焚烧厂的建设标准足够先进,2政府能够严格监管,3企业能够自律经营。第四,扩大宣传,去二恶英的污染妖魔化的形象。要客观公正的宣传,消除群众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的过分焦虑。第五,实行公平合理的补偿机制*等有效的沟通机制。对附近的居民给予一定的环境补贴和居民进行平等的沟通。2、人大怎么监督。(*)参考答案第一,监督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符合国际标准,避免造成污染排放超标排放。第二,监督垃圾焚烧发电厂在运行过程中要规范运行,对企业自律要进行监督。第三,监督对附近的居民补偿到位。第四,监督政府与附近
4、的居民沟通到位,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建设。第五,监督环保部门,定时或随机抽测的结果,准确有效。四、论述题(*分)如何提高立法质量。参考答案(*字)提高立法质量,就要避免和纠正立法中的“四化”现象,使立法权回归到人大主导的格局上来,回归到公众更多参与的轨道上来。去“行政化”,回归到人大立法的主导地位。我国的立法很大程度上是政府主导型,原动力来自于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去立法上的行政化,要回归到人大立法的主导地位上来。一是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完善立法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规划的编制和重要立法项目的制定报党委讨论决定;健全完善立项论证制度,尤其对立项的现
5、实必要性、紧迫性和要解决的问题等逐项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讨论,真正做到慎用立法*。二是在立法权限上处理好人大与政府的关系,进一步明晰法律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的界限,改变由政府主导决定立法的状况。三是要始终把民主立法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去“地方化”,始终坚持做到法制统一。法制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政治*、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要去立法上的地方化,始终做到既要突出地方特色,更要做到法制统一。一方面,坚持以宪法为依据,深入贯彻立法法,正视我国目前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经济成分、利益主体等日趋多样化的实际,按照法制统一的要求,在制定
6、好实施性法规的同时,加强创制性立法,正确处理好坚持法制统一与突出地方特色的关系;另一方面,要牢牢把握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原则”,使每一部法规既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直接抵触,也不与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间接抵触。去“部门化”,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的关系。立法成为一些部门占有权力*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导致了立法行为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去立法上的部门化要做到:一是人大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主动介入,加强与政府的整体协调,推动政府加强对相关部门立法工作的统筹,界定好行政权的范围,要从强化公民义务*府权力向强化公*利*府职能转变,既要考虑到执法部门应有
7、的权限和利益,更要考虑到涉及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坚持职权法定、程序法定、监督有效,做到权力与部门的责任紧密挂钩、权力与部门的利益彻底脱钩。三是要处理好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要进行充分协商,力求达成一致,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维护立法的严肃性。去“短期化”,正确处理好法规的现实性与前瞻性的关系。由于社会实践的快速发展,立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处于急速的变化之中,立法者更多考虑的是现实的格局,而考虑正义的原则、考虑法律的内在理性不够,同时由于立法者不愿意去触及深层次的问题,导致立法的前瞻性和现实性兼顾不够,立法中的战略考量做得不好,立法中的定的功能体现不充分,修法过于频繁,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要去立法中的短期化现象,必须正确处理好法规的现实性与前瞻性的关系,一方面要及时把改革发展中*的经验用法规形式固定下来,用以解决改革和建设中的现实问题,为改革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另一方面要增强法规的前瞻性,注意为深化改革留有空间和余地,把法规的“定”和改革的“变”有机结合起来,使法规内容科学规范,相互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