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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办法规定的假期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
2、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其中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第四条职工休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职工休生育假(产假)期间,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一般应当连续使用。育儿假、护理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散使用。第六条育儿假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数分别累计叠加。休假周期以子女的实际年龄计算。育儿假当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续至下一年。夫妻离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享
3、受育儿假。养父母、继父母抚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受育儿假。第七条护理假以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子女死亡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应当享受护理假。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第八条职工休护理假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出具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相关医疗资料。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个人档案、履历表或承诺书等资料认定职工的独生子女身份。第九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办法规定,完善本单位休假管理制度。支持用人单位在天数、待遇等假期执行方面采取更为灵活、更具弹性、更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方式,无需咨询或征求有关行
4、政部门意见。第十条因用人单位原因,职工未能及时享受办法规定的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补休。第十一条卫生健康、人社、民政、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落实相关假期、优待规定。工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十二条各类假期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解释,婚假由人社部门负责解释,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由医保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办法规定的假期,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的决定之日,即2021年11月2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