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浙价资〔2018〕127号-2018.8.3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浙价资〔2018〕127号-2018.8.31.docx(1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日期:2018-09-06来源:国际能源网JQi:用气量非居民配气价格燃气价格近日,浙江省物价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通知中对配气价格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依据用户特性和成本差异,在核定的平均配气价格基础上合理确定。居民用气价格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气价,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5倍左右的比
2、价。采暖用气的价格,按照合理补偿供气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由当地定价机关具体确定。具体内容如下: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浙价资(2018)127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27号)精神,加强和完善天然气配气环节价格管理,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1、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
3、办法2、浙江省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浙江省物价局2018年8月31日附件1浙江省城馍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城镇燃气价格机制,加强城镇燃气价格行为监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燃气价格指城镇燃气企业的终端销售价格、管网配送环节的配气价格,以及为用户提供专业服务的收费。第三条城镇燃气价格按照浙江省定价目录,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四条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购气价格原则上按实确定,多气源供气时,按不同气源购进价格加权平均确定。第五条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管网配
4、送环节的价格。平均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平均配气价格。其中:(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含合理损耗),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损耗率按不超过4%确定。准许成本不包括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燃气灶具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产生和应承担的费用。(二)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有效资产指城镇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
5、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有效资产不含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向用户收费形成的资产。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准许收益率按配气管网负荷率(实际配送气量除以设计配送能力)不低于50%税后全投资收益率6%的原则确定。(三)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四)平均配气价格按城镇燃气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总配送气量计算确定,当管网负荷率低于50
6、%时,年度总配送气量按50%负荷率对应的气量确定。第六条配气价格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依据用户特性和成本差异,在核定的平均配气价格基础上合理确定。居民、非居民配气价格差控制在合理的成本差异以内。第七条配气价格应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价格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如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和周边地区价格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第八条居民用气价格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其中: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
7、气价,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气价,按照合理补偿供气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左右的比价。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气价,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档气保持左右的比价。采暖用气的价格,按照合理补偿供气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由当地定价机关具体确定。第九条非居民用气(除大用户外)销售价格,按平均购气价格与非居民配气价格之和,实行最高销售价格的政府指导价管理。非居民大用户用气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用气企业自主协商确定;大用户的认定
8、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鼓励实行季节性气价和可间断气价。第十条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燃气专业服务收费,由当地定价机关确定收费项目、制定指导价收费标准。凡没有提供实质性专业服务的,以及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项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一条建立城镇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价格联动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成本(含税)-基期平均单位购气成本(含税)(1-损耗率)联动后的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价格联动额。为使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保持相对稳定,实施价格联动机制,应提前5个工作日在相关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公布具体联动方案。第十一条城镇燃气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实施明码标价,标示燃气品质、计价
9、单位、销售价格,以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源价格、市场供求、企业经营成本及主要经营指标等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建立定期成本监审制度。第卜四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附件2浙江省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镇燃气配气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定价
10、机关对提供城镇管道燃气配送服务的经营企业实施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企业提供城镇管道燃气配送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配气价格的基本依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管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配气管网,不包括城镇燃气上游经营企业的输气管网。本办法所称的燃气是指一定区域内城镇燃气配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配气企业”)通过管道配送到终端用户的各种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人工煤气等。本办法所称的配气是指企业从上游购入燃气通过管网向终端用户(不包括转供、代输等用气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过程。配气管网物理节点范围包括:
11、与上游门站计量接气点(含门站计量接气点前配气企业自有管道)至终端用户计量结算点,不包括燃气工程安装实施的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燃气设施。第五条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科学、规范和效率的原则。第七条配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配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配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第八条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第九条折旧及摊销费指与城镇燃气配气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第十
12、条运行维护费指维持城镇燃气配气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一)直接配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配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1 .材料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2 .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煤等费用。3 .修理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等活动发生的费用。4 .职工薪酬,指为获得生产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13、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5 .配气损耗,指在城镇燃气配气过程中因燃气损耗折算的费用。6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配气企业提供正常配气服务发生的有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如安全生产费用)等,包括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费。(一)管理费用,指配气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配气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三)销售费用,指配气企业在销售或
14、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第十一条核定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二)相关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城镇燃气配送服务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三)合理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城镇燃气配送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第十二条核定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5、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和账册,以及配气企业提供的真实、合法、完整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第十三条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定价机关核定的年末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一)固定资产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划的线路、配气设备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核定。以下固定资产不纳入核定范围:未履行政府相关部门手续的管道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向用户收费形成的资产,从配气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城镇燃气配气环节固定资产主要包括:燃气高中低压管网及附属设施、脱硫脱水设备
16、、储气设施、应急调峰设施、调压设施、管理监控设施、消防安全设施及办公运营场所等。(一)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以下情况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纳入核定范围的固定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评估增值的部分。(三)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件1。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5%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第十四条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 .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
17、移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2 .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照第卜三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第十五条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年末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C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第十六条运行维护费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原则
18、上据实核定,原材料、燃料等购进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确定其进货成本。(二)修理费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企业无偿为用户提供的庭院管网、燃气表计等用户缴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的修理费可计入定价成本。(三)配气损耗费按照配气企业实际损耗气量乘以气源价格核定。(四)职工薪酬的核定。1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数应按照劳动定员标准核定,实际职工人数高于劳动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
19、工人数低于劳动定员标准下限的,据实核定。无劳动定员标准的可参照燃气行业平均管理水平,按照以下审核标准分别加总确定:居民用户按用户数与职工人数比70O-IOoo:1区别城市规模大小综合确定,非居民用户按年售气量每50-80万立方米1人确定。乡镇配气的用户数与配气企业职工人数比可适当降低。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本单位薪酬管理制度。2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3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
20、基数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五)租赁费原则上据实核定,应符合行业公允水平。其中,固定资产租赁费原则上不得超过租赁资产折旧费以及资产归属单位合理管理成本。不纳入核定范困的固定资产对应的租赁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六)安全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提取比例。(七)存在委托外包日常运营业务的,委托运行维护费应符合行业公允水平,修理费、材料费等相关费用不得重复列支。必要时,可对委托运行维护费进行延伸调查。第
21、十七条管理费用中,人员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核定: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第十八条销售费用中,人员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核定,其他项目原则上据实核定。第十九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第二十条城镇燃气配气企业提供多种服务或者生产多种商品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或气量等进行合理分摊C配气企业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其他业务与
22、配气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依托配气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配气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第二十一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二)与城镇燃气配气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与配气业务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三)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四)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五)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
23、盘亏、毁损、出售和闲置处置的净损失;(六)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七)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等);(八)其他不合理支出。第二十二条配气损耗率是指实际损耗气量与年供气量之比,原则上不高于4%。配气损耗率4%,核定配气损耗率=4%;配气损耗率4%,核定配气损耗率=配气损耗率+(4%配气损耗率)x50%。第二十三条配气企业的单位定价成本按核定的成本总额除以核定年配气量计算确定。配气量是指配气企业向城镇燃气终端用户配送的售气量。核定年配气量=年供气量X核定配气损耗率)
24、。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浙江省物价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IFl起施行。浙江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浙价成(2010)342号)同时废止。附表:1.城镇燃气配气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表2.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表(样表)附表1城镇燃气配气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表序号资产类别/名称定价折旧年限1管道3()2通用设备及设施123房屋、建筑物3()4其他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附表2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表(样表)(*年度)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亩表(样表)(*米年度)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企业地址:填报日期:表、企业基本情
25、况表项目行次*年*年*年企业所有权类型1国有资本比例()2一、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元)31、资产总额4其中:固定资产原值52、负债总额6资产负债率()7=643、所有者权益8其中:实收资本(股本)9未分配利润10二、营业损益(元)111、营业收入12其中:城镇燃气终端用户销售收入132、营业成本143、营业税金及附加154、期间费用165、营业利润176、营业净资产利润率(%)18=178三、建设与营运情况191、门站数(个)202、高中低压管网长度(公里)213、设计口供气能力(立方米)224、最高日供气量(立方米)235、最低口供气量(立方米)246、平均日供气量(立方米)257、年供
26、气量(立方米)268、年售气量(立方米)27四、当年平均销售价格(元/立方米)281、居民用气292、非居民用气30表二、城镇燃气配气成本费用调查表项目行次诈衅一、生产与销售(立方米)11、年供气量22、年售气量33、配气损耗率(%)4=(2-3)2*100二、配气成本(元)5=6+13-24(一)折旧及摊销费6=7+101、折旧费用7=8+9折旧费用(直接成本)8折旧费用(期间费用)92、摊销费用10=11+12摊销费用(直接成本)11摊销费用(期间费用)12(二)运行维护费13=14+211、直接输气成本14=15+16+20(1)材料费15(2)燃料动力费16(3)修理费17(4)职工薪
27、酬18(5)配气损耗费19(6)其他费用202、期间费用21=22+23+24(1)管理费用22=表三1(2)销售费用23二表三18三、冲减成本项目(元)24=26+271、其他业务成本252、财政补助等26四、单位成本(元/立方米)27=5(2-2*4)表三、运行维护费中的期间费用表项目行次*年*年*年一、管理费用(元)1=2+3+-+151、人员工资22、福利费33、社会保障费44、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55、差旅费66、办公费77、水电费88、修理费99、房屋租赁费1010、业务招待费11IK职工教育经费1312、工会经费1413、其他15二、销售费用(元)16=17+18+231、人员
28、工资172、福利费183、社会基本保障费194、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205、办公费216、安全宣传费227、其他23三、期间费用(元)24=1+16表四、城镇燃气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表项目行次*年*年*年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年)11、房屋及构筑物22、储配设备33、管网44、机器设备55、运输设备66、非生产用设备工具77、其它8二、固定资产年末原值(元)9=10+ll+161、房屋及构筑物IO2、储配设备113、管网124、机器设备135、运输设备146、非生产用设备工具157、其它16三、固定资产本年折旧额(元)17=18+19+-+241、房屋及构筑物182、储配设备193、管网204、机器设备215、运输设备226、非生产用设备工具237、其它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