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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指挥部)经理(指挥长)(以下简称项目经理)的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确保企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管项目经理的管理。第二章项目经理的选任与变更第三条项目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建设工程项目上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第四条项目经理的任职条件及应具备的素质:一、与其承担工程项目要求相适应的执业资格及相应的项目管理经验和业绩。二、符合投标文件对项目经理能力素质的要求,适应市场能力强,善于进行组织协调与沟通。三、具有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经济、法律和法规知识。四、承建国际工程的项目经理原则上应具备
2、IMP资质。五、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忠诚企业、遵纪守法、诚信尽责。六、身体健康,适应岗位需要。第五条项目经理的产生,一般应在公司建立的项目经理队伍中选拔聘任,当项目经理队伍人员无法满足项目施工要求时,从公司内具有相应资格人员中选拔聘任。第六条项目经理的任用原则:一、实行项目周期任职原则。项目经理任职期间,原则上不能调动岗位。如调动,实行期中审计、考评,分解各项指标,实行一次性结算。二、管理一个项目的原则。若项目经理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阶段,经公司考评合格的,公司可以批准其兼任另一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但两个项目的成本必须分开,独立核算。三、择优任用的原则。项目经理若在上一个项目因
3、管理原因而未能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主要指标的,公司原则上不再任用。第七条项目经理的选任方式。原则上通过组织考核、聘任的方式进行;对条件成熟的项目,可依照中铁三局集团领导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实施竞争上岗。第八条项目经理的变更。一、保持项目经理相对稳定,项目经理的变更应征得业主同意。二、拟任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及能力素质必须满足项目管理的需要。第三章项目经理的管理第九条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管理。一、公司劳动人事部按照项目经理及相应执业资格管理要求,建立完善在职和非任职项目经理基本信息,同时做好执业资格等级、资格复查及变更等工作。二、各子(分)公司每年末向公司劳动人事部报送项目经理名单。第十条项目经理
4、的日常管理。一、公司推行项目经理职业化,成立项目经理管理室,设在工程管理部,劳动人事部负责人事管理,工程管理部负责业务管理。二、劳动人事部负责建立项目经理信誉评价档案,对项目经理业绩、荣誉及不良行为、所受处罚等进行登记归档,同时负责项目经理日常考核和建造师及相关资格培训,做好相关证书的注册与管理。三、工程管理部按照公司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负责内部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评选工作,每1至2年表彰一批优秀项目经理。四、公司实施在职项目经理定期述职制度1、指挥长每年、项目经理每半年向公司领导进行书面述职,述职报告同时报工程管理部和劳动人事部备查。委托子(分)公司管理的项目经理每半年向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述职
5、一次,并报工程管理部及劳动人事部备案。2、项目经理述职报告主要阐述在考核期内履行岗位职责、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内容包括项目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与环境管理、资源管理、合同管理、作业队伍管理、沟通与信息管理、思想作风、职业道德,廉洁从政等方面。主要写实绩、做法、经验和教训、存在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今后改进的意见和措施。第十一条项目经理未任职、在项目经理管理室期间的主要任务:一、参加学习和培训。二、参与公司编标、投标及其它经营管理工作。三、参与项目管理及调研工作。四、完成公司临时交办的工作。项目经理非任职期间的待遇,比照公司职能部门同职(级)人员的待遇执行。第十二条实施在职项目经理
6、任职合同制度。项目实施之前,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与项目经理协商签订项目经理任职合同。第十三条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项目经理队伍建设。一、加强项目经理队伍建设的预测和分析,合理制定项目经理队伍的建设规划和措施。有计划、有目标地组织项目经理参加教育培训及岗位实践锻炼,不断提高其素质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项目经理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同时保持队伍相对稳定。二、加大项目经理后备人才的储备,实行分层管理。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对项目经理后备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单位负责对项目经理后备人才的日常培养和考核推荐。公司动态保持与项目经理1:2的后备人才队伍。被列为优秀项目经理推荐人选的填写优秀项目
7、经理推荐表。第四章项目经理的考评第十四条按照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指标和目标,建立以绩效为核心的项目经理考评体系。第十五条公司组建考核评价组,对所管项目经理所承建的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评价和考核。第十六条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用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十七条考评内容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一、定量指标包括项目工期、安全环保、职业健康、质量、资金上缴和经费指标、项目利润率、二次经营等。二、定性指标包括项目管理制度、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文明施工、各项基础资料建设、建设单位对项目信誉评价等。第十八条结合项目经理所承建项目指标和目标的完成
8、情况,考核组按公司项目部绩效考核评价管理办法、项目部薪酬分配办法、工程项目人员信誉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考核评价工作。第十九条项目经理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项目经理撤换、奖惩兑现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以公司名义成立、委托子(分)公司代管的项目经理考评,由委托单位进行考评,公司负责对委托项目经理管理工作进行监控,考核结果报公司审定、备案。第五章项目经理的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的奖励一般采用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奖励等方式。项目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超额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指标,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二、在建设单位质量信誉评价中连续获得良好名次的,对企业信誉和
9、经营工作起到重要作用的;三、受到建设单位通报嘉奖的;四、所承建的工程获省部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称号的。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的处罚。一、项目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1、非因不可抗拒因素,经审计,未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指标和目标的;2、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的;3、违反财经纪律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4、因管理不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5、利用职权损害职工及劳务队伍合法权益的。二、项目经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撤换并免职:1、因工作不力,建设单位明确提出要求更换的;2、无故擅自脱岗15天以上的;3、项目内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4、在建设单位质量信誉评价中连续排名末尾,给企业信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第二十三条项目经理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标书中明确规定违约罚款,本人应全部承担,并承担给企业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第二十四条对项目经理进行奖励和处罚,由公司研究决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项目指挥部(经理部)副指挥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