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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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一览表责任序号任务内容承担单位1.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组织管理1-1建全公共卫生管理机制医疗机构成立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共卫生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包括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口腔医院、眼科医院等)应设置独立的公共卫生科,其中三级医院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1名具有公共卫生专业背景。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置独立的公共卫生科,至少配备1名专职公共卫生人员。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一

2、名兼职公共卫生人员。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床位数超过IOO张及以上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参照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执行;设置有住院病区,开放床位数少于100张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公共卫生职能管理部门,至少配备1名专职公共卫生人员;其余社会办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兼职公共卫生人员。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独立设置公共卫生科。社会办医疗机构1-2建立平急转换机制与公共卫生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建立分类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领导小组、应急办、应急队等组织体系和医疗救援、突发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医院感染等预案体系,制定信息报送、物资储备、应急值守培训演练等卫生应急制度,储备应急防护物资,开展

3、应急培训与演练。出现突发事件后,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调度,承担指定区域内重大疫情患者集中救治和突发事件中伤病员的医学救援,根据情况腾出场地或派出专业人员参与消毒、监测、调查、实验室采样检测等现场应对处置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1-3应急救援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设置独立的应急办,组建应急专家组和医学救援队。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正常运行。根据突发事件级别,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令,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优先开展伤员接诊、收治工作,为伤病员提供医学救护和现场救援等专业服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1-4公共卫生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规范发热门诊(

4、诊室)、肠道门诊(诊室)建设,做好测温设备、清洁消毒设施、疾病检测监测设备和传染病监测网络等公共卫生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障机构内公共卫生工作正常运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2.强化医防协同2-1建立人员互通机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应聘任同级疾控中心,基层医疗机构邀请县级疾控中心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副组长,协调指导相关工作,参与医疗机构重大公共卫生决策。接受辖区疾控中心等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对公共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工作考核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控机构机制同级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等公共卫生机构内的公共卫生类医师可以在本辖区内多点执业。公共卫生类医师可XX临床医师参与联合查房、不明

5、原因感染性疾病会诊、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等工作。公共卫生医师多点执业时所得报酬应由执业时所在机构支付,薪酬水平应不低于同机构内同年资临床医生水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控机构2-2建立双向培训机制疾控机构每年制定临床培训计划,医疗机构应按照疾控机构培训计划接收疾控机构推送的学员培训临床知识。医疗机构每年应定期组织临床医护人员开展流行病学、传染病学、医院感染控制、生物安全、卫生应急管理、食源性疾病等公共卫生知识技能的全员培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控机构二级以上医疗内科类专业医师在晋升副高职称前,需到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公共卫生能力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医师每

6、年应参加不少于15天的传染病监测、预警、报告能力进修培训,参加一次公共卫生机构组织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专业技能培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内公共卫生医师参加国家、省组织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2-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医疗机构应在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食源性疾病、学生常见病、妇幼保健、基本公共卫生、免疫规划、精神卫生等公共卫生信息系统方面与疾控机构建立信息推送、数据共享渠道。疾控机构加强公共卫生信息汇总、分析和风险预警,并及时向医疗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及时处置风险信息,同时接受医疗机构的建议和监督,形成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监督监管相互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各

7、级各类医疗机构2-4建立资医疗机构实验室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应承担疾控机构下达的公共卫生有关监测和应各级各类源共享机制急检测任务。医疗机构对发现的不明原因疾病、聚集性病例等可能有传染性的异常病例要第一时间将标本送疾控机构检测,并接受疾控机构有关实验室能力建设与考核的指导、检查与督导。医疗机构卫生应急队伍应包含疾控机构卫生应急队员。在应急状态下应建立医疗队伍和疾控队伍联合办公的场所。医疗机构卫生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需接受疾控机构的指导,满足应急状态下的调度。并共享疾控机构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医疗机构3.传染病预防与控制3-1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8、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落实首诊负责制,依法开展传染病的诊断和报告;对本院所有医务人员开展传染病报告相关培训;提供疫情报告所需的网络设备,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3-2法定传染病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规划、监测方案、工作手册等,落实首诊负责制,依法开展法定传染病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报告的其他传染病的病原学检测、诊断和报告,符合转诊要求的及时转诊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开展本单位传染病报告质量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3-3重点传染病监测与报告根据国家、省级相关监测方案、工作

9、手册等,开展手足口病、流感、新冠肺炎、细菌性传染病、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SFTS).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D等疾病的病原学的哨点监测。重点传染病监测哨点医院3-1不明原因感染性疾落实首诊负责制,开展呼吸道传染病、肠道传染病等症状患者的流行病学史问询。定期组织临床与公共卫生医师开展流行病学查房,实行多病同查、应查尽查。及时报告实验室检验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病监测、报告和处置临床诊断中发现的不明原因感染性疾病,配合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消毒、隔离等应对处置措施。3-5医院感染控制根据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开展医院感染风险监测。对院内感染性疾病开展病原学检验

10、检测、诊断、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院内感染控制措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省级监测点医院按照省级监测方案,开展医院消毒与感染控制监测。医院消毒与感染控制监测点医院4.预防接种4-1免疫规划规范实施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21版)等,开展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社会宣传和冷链管理等工作。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4-2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监测与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卫健委令第60号)、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201

11、0版)、XX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管理办法(试行)、XX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登记和个案报告卡的报告,协助疾控机构开展调查,提供疫苗接种和疫苗管理等预防接种实施资料。普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补偿政策。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5.健康教育与促5-1健康教育与促进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绩效考核机制。健全医院健康教育网络,每个临床科室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科室健康教育工作,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纳入门诊及住院诊疗环节,为患者提供改进健康、促进疾病康复的个性化建议;患者出院后,通过与社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合作、

12、随访等方式,持续提供健康建议。5-2无烟环境建设建立无烟医疗机构常态化机制,领导带头控烟,定期开展控烟巡查,设立控烟监督员,及时劝阻吸烟行为。所有建筑物入口处、候诊区、会议室、厕所、走廊、电梯、楼梯等公共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全面禁烟。院内不销售烟草制品,无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设立戒烟门诊,开展戒烟服务和咨询。各级各类医疗机构5-3组建科普队伍和平台组建院内健康科普队伍,将健康科普向院外延伸,定期深入机关单位、学校、社区开展健康科普活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5-4多渠道开展健康科普依托医院各类媒体平台发布健康科普知识,通过广播(音频)、电视(视频)、报纸、网站、新媒体及宣传栏等对公众开展健康

13、教育。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非性监防&性染病与慢传疾测治6-1死因监测根据卫健、公安、民政三部委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等,开展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死亡信息上报、审核、死因及漏报调查等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6-2重点慢性病登记报告及随访管理(肿瘤、心脑血管事件、根据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慢性病监测工作方案,开展肿瘤登记、心脑血管事件报告、慢性阻塞性肺病报告及随访管理,按要求填报登记卡、开展信息上报、审核、漏报调查等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慢性阻塞性肺病)6-3伤害监测根据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伤害监测工作方案,开展门急诊及住院伤害病例的报告

14、,哨点医疗机构按要求填报登记卡、开展信息上报、审核、漏报调查等工作。伤害监测哨点医院7.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7-1食源性疾病监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手册等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组织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接受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做好食源性疾病信息的登记、审核检查、网络报告等管理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信息。对符合病例定义的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诊断和网络上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

15、法律、法规、文件、手册等要求,对符合特定食源性疾病定义的病例进行采样、检测和报告,报送待检标本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并协助疾控机构开展调查分析。主动监测哨点医院7-2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手册等要求,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协助疾控机构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及资料收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8.职业病及放射8-1职业病监测与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工作方案

16、,开展职业病、农药中毒、职业性化学中毒、高温中暑的报告、处置,协助疾控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资料收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性疾病监测与报告8-2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年度国家监测工作方案等、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监测哨点医院9.专病防控9-1血吸虫病病例报告和管理根据血吸虫病防治办法、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规范和国家、省监测方案,开展血吸虫病病例监测、报告、管理、健康教育,接受疾控机构对血吸虫病防治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技术考核。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晚期血吸虫病病例报告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监测方案、省晚血管

17、理办法等,开展晚期血吸虫病病例监测、报告和管理血吸虫病定点医疗机构9-2结核病防治负责辖区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报告、登记、治疗、管理、关怀服务和健康教育,协助开展疫情处置,开展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者的预防性治疗,并做好相关信息录入和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接受疾控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对结核病防治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技术考核。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推介、筛查、转诊有可疑症状的就诊者或疑似结核病患者,负责肺结核患者、接受预防性治疗的潜伏感染者居家治疗管理,追踪密切接触者,协助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开展健康教育与感染控制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就诊的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疫情报告并转诊,对重症和合

18、并其他疾病的重症结核病患者给予治疗,实施结核病防治培训、健康教育和感染防控工作,接受疾控机构(结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核病防治机构)对结核病相关业务的指导9-3皮肤病性病、艾滋病防治根据各类艾滋病性病相关防治规划、工作实施方案等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或检测点,对住院病人,产妇科、肛肠科、泌尿外科、计划生育门诊等重点科室门诊就诊者按照“知情不拒绝”原则提供艾滋病和性病检测咨询服务,对检测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落实告知服务。开展全员艾滋病诊疗技术和职业防护培训,落实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9-4麻风病防治对就诊的麻风病患者或疑似麻风病

19、患者进行转诊,接受疾控及皮防机构对麻风病防治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技术考核。各级各类皮肤病性病医疗机构10.妇幼保健管理10-1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报告院内死亡和出生缺陷个案,基层医疗机构报告辖区内所有死亡和出生缺陷个案。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辖区内相关信息后汇总逐级上报,通过XX省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10-2妇幼卫生年报报告院内信息,基层医疗机构报告辖区内信息,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辖区内相关信息后汇总逐级上报,内容包括孕产妇与儿童保健和健康、产妇分娩信息、婚前保健、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避孕节育服务、出生医学信息、妇幼健康公共卫生服务、母婴保

20、健技术服务执业机构与人员情况等。通过XX省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10-3预防艾滋病、梅毒和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要求,对发现的病例及时报告,积极协助疾控中心及妇幼保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辖区内相关信息后汇总逐级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上报。针对孕妇梅毒开展规范诊疗工作,加强母婴阻断和新生儿梅毒筛查和随访工作。通过国家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直报系统上报。10-4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孕前优生健康健康检查项目、叶酸补服项目、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预防出生缺陷健康教育各级各类医疗机构11.基本公卫服务11-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等,开展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0-6岁儿童眼保健与视力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免费提供避孕药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健康素养提升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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