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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制度根据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号文件要求,方便群众,简化就医环节,降低医疗费用,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指导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实现*、*、*三地医疗机构间医疗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特制定我院工作制度如下:一、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原则(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以病人为中心,优化就医流程,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使群众切实感受到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好处。(二)保证质量,确保安全。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检验、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的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生根据诊疗需要科学选择互认结
2、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三)改善服务,提升水平。以开展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为抓手,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简化就医环节,推动医疗资源整合,加强机构间的技术交流和相互支持,提高临床检验、影响检查的整体质量与水平。(四)知情同意,资料齐备。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结果。如需再次检查的,需向病人或家属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对予以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载明,包括检验、检查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流水号等资料;住院病人的检验、检查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一是
3、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二是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三是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四是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五是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六是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七是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的范围(一)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内容:1.临床生化: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乳酸脱氢酶、碱性磷酸酶、r-谷氨酰转肽酶、总胆固醇、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2 .临床免疫:甲状腺功能测定、肿瘤标志物(AFP
4、、CEA定量测定)、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丙肝抗体(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肝抗体IgM(肝功能异常除外)。3 .临床微生物:细菌分型。4 .临床血液、体液及各类涂片细胞学检查。互认检查结果需做到操作规范,涂片质量符合要求,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二)医学影像结果互认内容:1.普通放射线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片质达甲级。2.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包括PET-CT.PET、SPECTCT、MR1.DSA等,其中涉及的影像资料应做到检查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具有时效性)。三、医疗机构互认的范围()*市、*市、*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属本通知规定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项目结果应予认可。(二)*市、*市、*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对(一)中名单列出的医疗机构属本通知规定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项目结果,原则上应予认可。四、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监督检查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由医务科负责,对故意刁难、推诿、拒绝诊治患者等不按此制度执行的人员,一经发现按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