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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2023年12月31日济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巩固荒山造林成果,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封山育林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山区、丘陵区的宜林荒山荒地、采伐或者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以及荒滩地等进行封育的经营管理方式。第三条封山育林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育林
2、的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集体林地的封山育林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封山育林工作,组织引导村民订立封山育林公约。第五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封山育林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封山育林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封山育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财政应当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封山育林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封山育林完成情况纳入林长制年度绩效评价。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封山育林宣传工作,对在封山育林管护
3、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封山育林规划,确定封山育林任务,划定封山育林区,将封山育林的封育范围、期限、措施予以公告。第十条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封山育林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封山育林区实施封山育林工程,建设封护墙、封护网、看护房等封山育林设施;在封山育林区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段设立石碑、标牌、界桩及其他设施。第十二条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封山育林管理档案。封山育林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封山育林区基本概况、范围、年限、目标、经营者和封山育
4、林情况记录等资料。第十三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封山育林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封山育林区进行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完成封山育林任务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完成。第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封山育林区成立护林组织,设立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考核。第十五条护林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封山育林及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封山育林各项管护措施,负责日常巡山护林、卡点值守工作;(三)及时发现并制止放牧、开荒、用火等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情节严
5、重的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并协助办理林业违法案件;(四)承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保护森林资源的其他工作。第十六条在封山育林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放牧;(二)割草、开荒、砍柴、狩猎、采挖树木根桩、毁坏林木;(三)携带火种、烧荒、烧地堰、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四)移动或者毁坏封护墙、封护网、界桩、标牌等封山育林设施;(五)采石、采沙、取土、开矿;(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十七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封山育林区森林火险、火警和病虫害的预测、预报,监督指导责任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严防森林火灾和病虫灾害的发生。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负有封山育林管理工作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