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办法》(根据2018年12月27日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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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办法(2000年12月5日政府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7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和废止淄博市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做好战争动员准备工作,提高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能力和遂行任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军民通用装备(以下简称装备)是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作战、训练、演习

2、、抢险救灾、应付突发事件等需要的交通运输工具、通用工程机械、通信装备、药品器材和设备设施等。第四条市、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的装备征用工作。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拥有的装备,均属被征用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逃避征用。第六条装备征用应当坚持统一计划、就地就近、保证质量、均衡负担的原则。第七条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当做好装备动员潜力调查,建立预征装备档案。第八条装备征用计划由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根据需求,按部队配发装备缺额增加10%的数量提出,报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第九条征用装备应当兼顾被征单位和个人的生产和工作,确保数量和质量。征用普通装备一般不超过

3、被征单位实有装备数量的20%,工程机械等特种装备不超过50%;个人拥有的装备根据需要征用。所征用装备必须性能良好,必须达到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所需技术指标。对列入征用计划的装备每年由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进行一次点验,对报废或者过户的装备及时调整和补充。第十条列入征用计划的装备,必须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需报废、转卖的,拥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报废、转卖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向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报告。第十一条需要征用装备时,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根据征用计划和实际需要下达装备征用命令。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按照征用命令,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将所征装备按规定时间送达指定地点,监督民兵和预备役部队与被征

4、用单位和个人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二条民兵和预备役部队训练、演习应当首先使用部队配发的装备,需要使用征用装备时,一般每年不超过15天。延长使用时间,须报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抢险救灾、应付突发事件时,根据需要使用。第十三条被征用装备的操作人员,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可直接预编到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第十四条装备被征用后,应当张贴(悬挂)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征用装备标志,服从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的管理和调遣。完成征用任务后,应当交回征用装备标志。征用装备标志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制发。第十五条装备在被征用期间,凭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制发的装备征用通知书和征用装备标志,优先通行,并免缴过桥费、过路费和停车费。第十六条装备征用期间的维修保养和燃料供应由使用单位负责。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因装备被征用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八条对认真履行征用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征用期间表现突出的,区县人民政府、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给予适当的精神及物质奖励。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逃避征用或者不按规定应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也可对拒绝征用的单位处以100O元以上100Oo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战时装备征用,按照国家动员令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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