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9月1日烟台市政府令第151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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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9月1日烟台市政府令第15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推进市场化、法治化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机构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以及与民法典、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一致,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相符,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现结合清理情况,决定对部分市政府规章进行如下修改。一、将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城管、公安、应急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

2、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二、将烟台市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五条修改为:“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煤炭清洁利用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县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煤炭清洁利用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J“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煤炭清洁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J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煤炭清洁利用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的煤炭质量标准以及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拟定本

3、市煤炭质量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将煤炭经营企业、燃用单位信用记录纳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煤炭经营企业、燃用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公示。”三、将烟台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维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五条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规划、用地管理工作J“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

4、门按照相应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用地管理工作J“行政审批服务、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管理工作J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设计条件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领取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或者意向协议出让地块公示无问题后,依据项目立项文件等相关材料,可以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5、让合同J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未挂牌成交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以及城市规划重新调整地下空间的已经出让项目或者已经供地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J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四、将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五、将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J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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