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妇女儿童保健管理暂行规定》(根据2018年2月7日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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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妇女儿童保健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5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根据1998年8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9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3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进入青春期及青春期后的妇女和不满六周岁儿童(以下称保健

2、对象)的保健服务。保健对象超出保健服务范围的疾病医治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青岛市和各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妇女儿童保健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妇女儿童保健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三)组织开展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和科研活动;(四)对妇女儿童保健服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五)实施对节育技术的指导和计划生育技术质量的监督管理;(六)处理保健机构与保健对象之间的纠纷;(七)本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妇女儿童保健的具体管理工作,由青岛市和各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条计划、民政、计划生育、财政、物

3、价、税务、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第五条开展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为降低孕产妇、婴幼儿死亡率和婴儿出生缺陷率以及妇女儿童常见病发病率,提高人口素质服务。第六条妇女儿童享有的保健权利受法律保护。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鼓励妇女儿童参加保健。本市对怀孕和产后法定产假期以内的妇女及三周岁以内的儿童(以下称重点保健对象),实施重点保健服务。第七条妇女儿童保健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的领导,把降低孕产妇、婴幼儿死亡率纳入本级政府领导的岗位责任目标,为开展妇女儿童保健工作提供有

4、利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创造条件建立妇幼保健科研机构,鼓励、支持开展有关教育科研活动。第八条青岛市和各市、区设立的妇幼保健所,是具体实施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一)参与妇女儿童保健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实施;(二)按照分工,负责保健对象的调查、登记、建档工作;(三)承担有关保健服务任务并指导承担妇幼保健任务的医疗机构开展保健服务活动;(四)培训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五)开展保健科研活动;(六)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及传染病的预防、管理工作;(七)本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保健服务第九条妇女保健对象常规性保健范围包括:青春期、围婚期、孕期、围产期、产褥期、哺乳期、生殖调节

5、期、围绝经期和老年期。其中围婚期保健须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含男方);孕期、围产期保健须与胎儿期(妊娠二十八周至出生)保健结合进行。儿童保健对象常规性保健范围包括:新生儿期(出生二十八天以内)、婴儿期(出生二十八天至一周岁)、幼儿期(一周岁至三周岁)、幼童期(三周岁至六周岁)。儿童的预防接种可与儿童保健结合进行。第十条为保健对象提供保健服务的主要内容:(一)妇女的围产期、产褥期和儿童的新生儿期、婴儿期、幼儿期的定期常规检查、监测;(二)妇女生殖器官防癌普查和儿童常见病预防性检查;(三)季节性或区域性的流行病、多发病的预防、监测和发病后的调查并作出医学意见;(四)生理、心理、行为健康和营养、卫生方面

6、的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及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所或承担妇幼保健任务的医疗机构经与保健对象约定,可以开设家庭式保健病房实施保健服务。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所或承担妇幼保健任务的医疗机构发现保健对象患有超出保健服务范围的疾病,须及时建议治疗;需要提出医学意见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保健对象(或其监护人,下同)可以选择就近的妇幼保健所办理保健登记;有工作单位的保健对象,可以由其所在的单位办理集体登记。街道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妇幼保健所做好保健对象的保健登记工作。妇幼保健所须与经登记的保健对象或所在单位签订保健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经登记的保健对象(含减免费的),由

7、当地妇幼保健所发给保健手册。保健手册中应注明保健对象参加的保健项目和内容。保健手册由青岛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第十四条持有保健手册的保健对象,享有规定项目和内容的保健服务;妇幼保健所或承担妇幼保健任务的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的项目和内容提供保健服务,每次进行保健服务后,由保健医生在保健手册上填写所提供的保健服务内容,并签名后交由保健对象保存。妇幼保健所或承担妇幼保健任务的医疗机构每次对保健对象提供保健服务后,须将保健服务内容填入保健服务卡,并经保健对象签名后留存。第十五条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持有保健手册的保健对象可以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自行选定妇幼保健所或承担妇幼保健任务的医疗

8、机构接受保健服务,其他区(市)持有保健手册的保健对象可以在所在区(市)自行选定妇幼保健所或承担妇幼保健任务的医疗机构接受保健服务;要求跨规定区域范围接受保健服务的,由当地妇幼保健所予以安排。保健对象有权变更所选定的妇幼保健所或承担妇幼保健任务的医疗机构,但须提前三十天到当地的妇幼保健所办理变更手续。属婚前医学检查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所承担。第十六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妇幼保健管理机构,对发生的保健事故或事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保健事故的具体处理办法,由青岛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章保健经费第十七条妇女儿童保健事业费(含妇幼保健所的人员经费、业务

9、经费)及基础设施建设、购置、修缮投资和科研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季节性或区域性的流行病、多发病的预防、监测等费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专项申请,同级财政予以核拨。第十八条设立妇女儿童保健服务专项经费,经费由财政依据分级负担的原则核拨。属青岛市财政负担的,每年按上年度人口人均不低于零点二元的标准核拨;属各市、区财政负担的,比照青岛市财政核拨的标准执行。妇女儿童保健服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按本规定确定给予减、免费部分的保健对象的保健服务开支。第十九条列入生育保险项目的保健服务费,由妇幼保健管理机构从生育保险费用中适当提取。提取的标准由青岛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劳动、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二

10、十条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制度的,应将妇女儿童保健服务有关经费一并纳入安排。第二十一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资捐助,发展妇女儿童保健事业。捐资捐助者可以同等享有本市规定的优惠和鼓励政策。第二十二条用于妇女儿童保健事业的各项费用,由当地市、区和青岛市妇幼保健管理机构设立专户储存,统筹安排用于妇女儿童保健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青岛市和各市、区妇幼保健管理机构每季度应与各有关妇幼保健所或承担妇幼保健任务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保健服务费的结算、划拨。第四章奖惩第二十三条执行本规定,在妇女儿童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

11、四条刁难、阻碍保健对象接受保健服务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成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截留、挪用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妇女儿童保健费用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妇幼保健所或承担妇幼保健任务的医疗机构降低保健服务标准,损害保健对象利益,或者造成保健责任事故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保健服务,或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妇幼保健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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