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2月7日修订).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217947 上传时间:2024-04-02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0.3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2月7日修订).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2月7日修订).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2月7日修订).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2月7日修订).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2月7日修订).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2月7日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2月7日修订).docx(1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6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交通工程质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

2、养护大中修、抢修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及相应附属工程。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设计文件咨询审查、试验检测、施工监控以及交通工程相关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区(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受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建设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提高

3、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第六条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和配合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质监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者拒绝。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将交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施工监控等单位。新建一级以上等级的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咨询审查设计文件,取得设计文件咨询审查意见。其他新建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设计文件咨询审查。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交通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根据用地环境、水文地质、施工条件等方面进行多方案比

4、较,选择最佳设计方案。对于桥梁、隧道、港口工程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或新设备的交通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出具的设计文件中对施工组织和施工监控内容提出具体意见与要求。第九条设计文件咨询审查单位应当坚持节能减排、合理控制造价、确保安全的原则,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优化意见。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的要求,根据交通工程特点制定工程监理细则,选派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监理人员实施现场监理。第十一条对结构复杂的桥梁、隧道、港口工程,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全过程施工监控。施工监控单位应当根据交通工程特

5、点和合同约定,制定施工监控方案并组织实施。相关施工监控资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移交建设单位。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标准化质量管理,制定施工方案。对新建一级以上等级的公路、大型以上桥梁、隧道、港口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评审。水泥、沥青、钢材、支座、锚具、伸缩缝、交通安全通信设施等建设用原材料和圆管涵管、预制构件、商品混凝土、商品沥青拌合料等成品半成品在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向质监机构报告,经质监机构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费用由质监机构承担。第十三条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将单位基本信息抄告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应当将试验检测单位的基本信息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示。第

6、十四条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试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设立检测项目台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独立开展试验检测业务。试验检测单位对检测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质监机构报告,并留存不合格的试件。第十五条试验检测单位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超出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试验检测业务;(二)涂改、出租、出借资质等级证书;(三)使用无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试验检测业务;(四)转包或违规分包试验检测业务;(五)对同一施工项目接受多方委托;(六)出具虚假试验检测结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到质监机构办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7、一)质量监督申请书;(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三)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七条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工程,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工程,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交通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八条交通工程自质监机构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工程质量监督期。第十九条新改建公路路基、桩基础、隧道初期支护、交通附属设施的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

8、全的隐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质监机构申请中间交工质量检测。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第二十条质监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项目的非常规质量检测报告:(一)路面结构、平整度、弯沉、抗滑等;(二)桥梁荷载、基桩、构件、钢绞线、预应力锚具、橡胶支座等;(三)国家、省规定的其他项目。非常规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出具。第二H一条交通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质监机构提出交工质量检测、竣工质量鉴定书面申请。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完成交

9、工质量检测、竣工质量鉴定,并出具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竣工质量鉴定报告。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二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信用、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进行支付。第二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勘察作业安全,并根据勘察结果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交通工程提出防治建议。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在交通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派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作为

10、设计单位代表进驻施工工地。设计单位代表应当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配合协作,帮助其准确、完整地理解设计意图,保证设计意图的正确实现。对施工中出现的地质、地形条件与原设计不符等新情况,应当根据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和安全生产需要,及时完善设计方案。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安全监理日志和月报制度。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二十六条施工监控单位应当对施工监控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通报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11、并提出预防和整改建议。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技术负责人、项目监理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实施:(一)滑坡和高边坡处理;(二)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施工;(三)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四)隧道施工;(五)施工船舶作业;(六)爆破、水下作业;(七)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八)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九)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施工项目。对前款所列施工项目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高度危险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详细记录安全生

12、产各项费用的投入和使用情况,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和有效使用。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到质监机构办理交通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全监督申请书;(二)项目批复文件;(三)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四)施工、监理合同;(五)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上岗资质证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三十一条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工程,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安全监督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工程,质监机构

13、应当自收到安全监督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交通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交通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第三十二条交通工程自质监机构出具安全监督通知书之日至交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工程安全监督期。第三十三条交通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进行评估或评价。建设单位完成评估或评价后向质监机构提出安全生产评价验收书面申请,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生产评估或评价,并出具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验收证明。第三十四条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

14、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处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的罚款。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

15、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施工监控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质监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质监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2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