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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2016年9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维护公共汽车乘坐秩序,规范乘坐行为,保障乘车安全,根据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含电车,下同)的乘坐及相关运营服务管理适用本规定。轨道交通的乘坐及相关运营服务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驾乘人员应当安全驾驶,文明服务,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乘客应当遵守乘坐规定,服从管理,自觉维护乘坐秩序和乘车环境。第四条乘客应当在站台或者候车区域内候车;车辆未到站,不得要求驾驶员站外停车;到达终点站应当按照要求全部下车。第五条乘客乘车
2、时应当做好自我保护,坐稳、站稳和扶牢,并自行妥善保管携带物品。乘客下车时应当提前做好准备,车辆停稳后,依次先下后上。乘坐无人售票车辆应当在标定的车门上下车。第六条乘客应当购票乘车,车票当班有效,中途提前下车,不退余款。乘坐有人售票车,乘客应当在上车后一个站距内购买车票;乘坐无人售票车,乘客应当在上车时使用电子乘车卡付费(卡内余额不足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票价投币)或者按照规定的票价将票款展示后自行投入票箱内。第七条身高L2米及以下的儿童应当在成年人监护下免费乘车;身高L2米以上的儿童及中、小学生享受半价乘车。享受半价乘车的,应当办理优惠乘车卡,优惠乘车卡可以由学校、幼儿园统一办理,也可以持个人有效证
3、件到指定地点自行办理。第八条乘坐公共汽车的现役义务兵、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政府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和老年人等乘客,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乘车减免优惠并持优惠乘车卡、有效证件乘车。第九条严禁借用、伪造优惠乘车卡。享受优惠的人员不得将优惠乘车卡、有效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或者替他人打卡乘车;优惠乘车卡、有效证件遗失或者未带的,应当购买全票。对使用借用、伪造的优惠乘车卡乘车的,驾乘人员有权暂扣凭证交由相关部门处置,并将其有关信息记入乘客信用信息系统。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一)未按照规定标明运价标准的或者驾乘人员不按照核定的运价标准收费的;(二)驾乘人员不出具车票凭证或者出具不
4、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三)车辆的读卡设施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第十一条乘客携带行李物品总重量超过15千克或者占地面积超过0.125平方米的(1人站立面积),应当按同程车费加购车票,但残疾人或者特需乘客必需的行动辅助专用物品除外。第十二条倡导文明乘车、安全乘车、环保乘车、错时乘车,鼓励企业错时上、下班。支持和鼓励下列文明礼让乘车行为:(一)互相帮助,对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礼让乘车、礼让座位,占用特需专座的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二)不大声喧哗,不食用影响乘车环境卫生和空气质量的食物;(三)按顺序上下车,协助驾乘人员维护乘车秩序;(四)非上班、上学人员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乘
5、车出行。第十三条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车辆、站台及候车区域的设施、设备;(二)拦车、扒车、翻越候车栏,擅自开启车门、翻越车窗;(三)擅自进入驾驶工作区域,与驾驶员闲谈;(四)辱骂、殴打驾乘人员,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五)在车内打闹、斗殴;(六)在座位上躺卧或者多占座位,所带物品单独占用坐席妨碍其他乘客;(七)将头、肢体伸出车外;(八)占用上下车通道或者倚靠车门阻碍其他乘客上下车;(九)在车内吸烟、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杂物以及向车外抛撒物品;(十)在车内进行推销、演艺、乞讨等活动;(十一)其他妨碍他人正常乘车、影响安全运营的行为。第十四条禁止下列人员乘车:(一)无故拒付车费的;(二)赤膊、着泳
6、装的;(三)无人护送的醉酒者、精神障碍病人;(四)威胁公众健康的传染病患者;(五)携带腥臭污秽物品、活禽畜等动物(导盲犬除外)的;(六)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无包装易碎品的;(七)携带物品重量超过30千克或者占地面积超过0.25平方米或者长度(高度)超过1.8米的。第十五条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驾乘人员应当组织乘客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第十六条乘客在车内捡到他人物品交给驾乘人员或者车站工作人员的,受理人员应当当面核实并登记。乘客在车内遗失物品时,可到始发站、终点站或者拨打公交企业服务热线查询。公交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品,对逾期无人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处
7、理。第十七条车辆运行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时,乘客应当服从驾乘人员的疏导指挥,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第十八条乘客对驾乘人员违反服务规范的行为可以投诉,但不得干扰车辆的安全运行。有关部门或者公交企业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第十九条乘客违反本规定的,驾乘人员和其他乘客有权劝阻,驾乘人员可以依照本规定拒绝其乘坐;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1990年9月11日发布的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青政发(1990)226号)、1994年12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告的批复(青政函(1994)62号)批准发布的关于青岛市公共交通车辆实行无人售票的通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