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根据2018年2月7日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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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2000年4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04年9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3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三条市、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气象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安装与检测

2、工作。各级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防雷减灾的具体工作。建设、规划、公安、劳动、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四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事项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进行统一管理。交

3、通运输、水利、电力等专业部门负责公路、水路、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第五条下列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一)高层建筑、中型以上的厂房及20米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建(构)筑物;(二)宾馆、会堂、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大型公共建筑物;(三)油库、液化气站、煤制气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设施及重要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设施;(四)程控系统、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五)重要的航空、航海地面导航设施;(六)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七)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八)其它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及设施。第六条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易燃易爆

4、场所的防雷设计实行审核制度。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安排施工。第七条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由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由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开展。第八条新建、扩建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竣工,应当经审批部门验收合格。对不符合防雷规范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安装单位应当按防雷规范的要求进行改装。第九条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损坏时应当及时维

5、修并检测。第十条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每6个月检测一次。对检测不合格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由审批部门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进行复检。第十一条禁止销售和安装未经认可的防雷产品。第十二条雷电灾害发生后,发生灾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防雷减灾机构报告,保护好雷击现场,并协助防雷减灾机构做好灾情调查、鉴定和处理工作。第十三条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安装违反本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电灾害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防雷减灾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生命或财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收费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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