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中的法与道德的关系》78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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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社会中的法与道德的关系摘要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社会治理模式,在人类历史上都起过举足轻重的作用。法是社会发展为国家形态后的产物;道德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法与道德在法治社会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法治社会的理想状态应由法制来调节,由道德来补充。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只有将两者有效地结合起来,才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本文主要探讨法治社会中国的法与道德的关系,首先对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进行界定,分析道德与法的相互作用。探讨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最后提出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及其现实意义。以期通过本文的研究为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完善提供相关参考依据。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2、;法律;道德目录Abstract错误!未定义书签。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2()宫*2(二)与道德相关的法律的含义2.、道德j法的相互作用.B(,)道德与5l的作用3(二)对于道德建设法的作用4三、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6(一)道德与法律的联系6(二)法与道德的矛盾与冲突7四、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及其现实意义8(一)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意义8(二)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8一口!口.910参考文献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一)道德的含义在西方,“道德”的概念如同“法”的概念一样,都有广、狭二义。狭义的道德仅指规范、规则或制度形态上的道德,即一般所说的道德规范。

3、西方的分析法学家大都是这样理解“道德”的概念的。广义上的道德可以分为三个方面或层次。道德这个词在西方起源于拉丁文的mas,指的就是风俗习惯。显然,这里所指的主要是它的外在方面或制度层面。而道德在古希腊更重要的是指人的应有的内在品德,以及人在对这些品德认识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内心的道德观念和道德修养,即用自己的行为去实现这些道德要求。如柏拉图就把“道德”主要理解为人的四种品德: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亚里士多德的专门论述道德知识的著作伦理学也正是从这个角度理解“道德”的。这样一来,“道德”这个概念,在古代起码有三个方面,即作为内心观念的道德;作为外在规范、制度的道德和作为行为的或秩序的道德。道德观念

4、指人内心对是非、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人生的意义和价值等的认识和自己如何实现这些设想。道德规范(制度)指在个人道德观念的抽象、提炼的基础上形成的带有普遍性的道德观念并外化为如道德格言、风格礼节、乡规民约之类的为公众遵从的道德性规范。道德秩序指由道德调整而形成的社会秩序。它主要表现为人的道德行为。(二)与道德相关的法律的含义在西方,“法”这一概念可分为主观法和客观法两种。客观的“法”类似于“规律”,是客观存在的和从事物的本性中产生的其运动、活动的规律。主观的“法”,不同学派有不同的理解。自然法学派理解为被人的理性所认识的人的规律以及在此基础之上所制定的行为规则。而社会法学派则理解为社会秩序本

5、身以及一切与此有关的社会规范和制度。在我国历史上曾经出现众多的思想家和理论家对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层次的研究和探讨,其中以法家和儒家为典型的代表。他们的认识和思想同时也代表了当时众多学者认识的主流。法家的思想强调法乃一切社会执行的标准,要求在社会的管理和实施中用法的硬性规定来约束和管理被管理者。其思想关键在于将法提到了一个无上的位置,是一切管理的根本(这里显然是不包括皇权的,这是当时的历史所决定的)。可以讲在某种形式上他们的思想确立了法的无上的地位。其中法家在慎子威德中的“法虽善,犹愈于无法”的思想可以讲是其思想的代表。法家对于道德的作用可以讲是十分看轻的,他们始终认为由于人的愚昧和

6、无知,只有靠强硬的手段和措施才能使其听从指挥和服从。儒家的理论则与法家的思想有较大的区别。儒家十分重视道德的作用。他们认为道德是松个社会的基础和力量源泉,这与儒家的思想是紧密相关的,因为儒家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以德治国”。在儒家经典论语卫君中有“礼兵不兴,则刑罚不中”的思想,由此可以看出儒家的思想是将道德作为社会管理的第一位要素,而只是将法放在了辅助和次要的位置,并没有像法家那样将道德看轻,走绝对的路线。可以看出,法家和儒家在评论道德和法的关系时,都割裂了两者之间的联系,没有用辩证的观点来看待、分析问题,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古代关于道德与法的地位、关系的辩论和探讨具有相当的意义,对我国

7、法治化建设能起到启迪作用。二、道德与法的相互作用(一)道德与法的作用道德与法律在世界各国基本能达到共识,道德是内在因素,衡量一个人的品质,法律是外在因素,对触犯法律人强制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表现自律与他律问题。在西方,源远流长的自然法学派就极力提倡道德的法律化。他们所说的“自然法”即指人类普遍的道德原则,这些道德原则主要是正义、公平、平等、自由、诚实、信用等。他们认为,由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合乎自然法,不合乎自然法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恶法。道德与法律是一个永恒话题,在如今法治社会,提倡依法治国,道德不能代替法律,但每个国家不能忽视对公民的道德教育,道德是做人的基本标准,是一个公民的

8、内在美,一个道德高尚的公民,基本不会触发法律,法律是一个高压线,任何人都不能触发,一旦触发法律,肯定受到法律的严惩。(二)对于道德建设法的作用1 .道德对于法律的功能优势实践证明,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形式化走完了其全部的逻辑历程之后,不但不是理想境地的出现,而且还降临了人一类法律史仁的空前大灾难一纳粹德国的法制化暴行。无疑,人类需要对近现代法律的进一步超越。法不能没有其实证性的躯体即实在法,但更不能没有其作为灵魂的法的理念。法的理念赋予法本身以价值属性,并使全部实在法具有灵性。法律不仅是一个科学实证、社会技术问题,也是一个价值问题。换句话说,对于现今的人类来说,法的“应然”己不止是高悬于“实然”之

9、上的道德理想,还应当是居于“实然”之中,并可以实际指导“实然”之运作的原则和方法。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持是因为道德有相对于法律的功能优势:第一,法律实施社会成木高,资源代价大,而道德实施的社会成本低,资源代价小。法律是依赖国家的强制力而实施的,必须以庞大的国家政治法律设施作为物质保障,需要相应的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做基础。如法律的实施“要有相对完备的侦查、检察、审判组织以及物质的附属物(侦查技术手段和设备、法庭、监狱等),这些组织及物质附属物的设立和运行意味着大量的财政支出。其社会成本相当高昂。而道德伦理作为一种内化的规范,利用善恶标准而非国家强制力来调整人的行为,能在-定程度上实现人的行

10、为交往的规范化和经济、政治运行的有序化,降低政府的制裁和监督费用,降低法律的运作成本,从而促进法律的实施。所以,道德对法律的支持,有助于增加法律被行为主体内化的程度,使法律内化为人的行为准则,成为人的个性的一部分,成为人的当然的行为目标。如此一来,规范的遵循和维持便不再需要外部的约束,而是依赖于人的自觉意识,这对于提高法律的效率、降低执法成本有着重要意义。第二,法律调整领域有限,而道德调整领域广泛。法律的触角不可能伸展到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不能指望“百度皆准于法”。而道德却具有调整的广泛性的特点,这样法律就需要道德的支持,以期填补法律空白。这种支持存在着三种情况:其一,一些不适于或不完全适于用

11、法律调控的领域,如情感领域,加强道德调整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其二,某些本应由法律调整,但由于某些原因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社会生活领域,加强道德调控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控的不足,亦为以后制定法律准备条件;其三,由于法律长期狭隘地依赖惩罚,其结果使得人们普遍地采取只遵守法律条文,寻找法律漏洞的策略,从而避免惩罚。第三,法律凸显一种保守僵化的倾向,而道德则相对开放灵活。法律是一种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法律要求“某种暂时的永久性”。一旦法律制度设定了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全和预见性,就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或改变。法律所具有的保守且侧重过去的特点,保证

12、了某种程度的连续性、可预见性和稳定性,这使人们有可能在安排他们的活动时依赖一些业已确立的、先行告知的行为规则,从而使人们能够避免因缺乏对人的行为方式的预见而与他人发生冲突。和法律相比,道德经过漫长的发展,形成了一个开放的体系,个体可以通过对以前道德实践的认识和体验,创造性地规范自己的行为,并由国家加以倡导,培育社会的主流道德意识。2 .道德建设法律的作用我们还可以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法治的全过程来分析道德对法律的支持和保障。第一,在立法环节,道德提供了法律规范体系价值合理性根据。立法中道德因素的存在通常表现为法律吸收一定的道德内容,予以直接确认、规定或间接反映,为法律的实施和法治的实现奠

13、定了广泛而稳固的道义基础。在立法时,立法者应遵循任何法律都不能违背人类共同具有的属人的本质和尊严的原则,即立法者应遵循尊重人类的道德原则。第二,在执法环节,道德为实施法律规范提供了必要的道德前提。道德因素在执法和司法中主要体现为执法、司法人员是否能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立法的完美并不能代表所立之法均能得以有效地实施。执法和司法是将一般的、抽象的规范运用于调整特定的、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法律适用过程。显然,这一过程会受到执法和司法人员个人的包括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理想在内的思想意识的影响。如果立法时遵循了道德原则,但法官在断案时却抛开了判决公正的评判标准而自行其事,那就会人为地使法律变得

14、不公正和随意。因此,执法和司法人员的道德品质,直接关系到执法的严格和司法的公正,进而关系到法律能否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法治能否真正实现。第三,在守法环节,道德为法律提供了民众有遵守法律义务的义务这一前提。道德因素是以每一个守法主体是否有自觉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的形式存在的。民众顺从法律的心理大致上可以分为三种:对法律的盲从;迫于法律的威慑;基于对法律的信仰。尽管三种心理都可以导致对法律的遵守,但意义绝对不一样。前两种属于消极守法,第三种是积极守法,为民众所拥护并自觉遵守的法律,是经过民众价值合理性诸问后取得存在合理性根据的法律,这些基本上公正的法律表达的是一种法治理想,此时法律得以遵守的力量己经

15、由国家的强制转变为内心的信念和对法律的信仰,是个人的内心信念对法律精神和内容的认同。一个社会的法律只有当主体由衷地遵从时它才具有真实效力。这样,法治秩序才更具有可靠性与长久性。很难想象,一个遭到道德普遍排斥的法律会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循。三、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一)道德与法律的联系国内法学界对法与道德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目前来看还是存在不足。他们分析的切入点仅仅是从阶级分析的框架中对法与道德的关系和区别进行讨论和分析,或者很不全面地笼统地进行研究和探讨,缺乏全面对法与道德的深人了解和分析。在目前依法治国的趋势下,不能给与实质性的意见和更好的建议。事实表明,在法治社会中都存在着价

16、值、规范等不同的形式,我们在看待问题的时候不能机械的看待问题,必须用动态的、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把握。1 .在秋序的层面上,法律秩序是整个秋序的主导,伦理秩序是基础由于现代社会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是社会要以法律为管理和控制的基本准绳和标准,因此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法律在整个社会中处于一种支柱性的地位。这同时也表明在整个社会中,法律已经逐渐成为社会管理和规范的主要手段及方式,法律控制进一步加强,道德控制的功能逐渐减弱。这也是社会的发展趋势。但我们同时又不能忽视在社会的发展中,法律秩序的建立和实现离不开伦理道德的支持和补充。法治的普遍性规则所形成的是一种外在性的强制秩序,但是这种秩序的建立不同于其它方式

17、,如靠宗教、武力等欺骗和暴力等方式,它所追求的是一种建立在合理性、合法性上的自愿服从和认同的秩序。很明显,现在的法治化内涵自身的特点更多的是一种被管理者的自律性和内在性的要求,这就要求更好的来发挥道德作用进行补充。因为道德本身是种高度自律的无规范,它能弥补法因为自身狭隘不能涉及的领域和方面,保证社会良性运转。同时,由于道德与市民内在的自律的要求相一致,所以能更好的进行调解和管理。可以这样讲,法只是一种有局限性的“显秩序”,道德则是一种广延性的“隐秩序”。2 .在价值层面上,法律应该服从道德评判和伦理道德价值指向由于法律本身的发展过程决定了法的基本属性必须以伦理道德价值为基础。从社会的结构来看,

18、社会一般的情况下应该分为两个根本部分:一是经济方面,一是道德方面。经济是整个社会的生存基础,道德则为人类提供了足够的精神生活的根基,两者的结合使社会能真正的做到文明、有序。在这两者中,道德对人类生活的影响更为直接、明显。(二)法与道德的矛盾与冲突关于法与道德的区别,在西方和中国的古代就有相关的论述。在西方,托马休斯最初提出一种颇具影响的理论,他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可见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则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根据这一观点,匈牙利法学家朱利叶斯.穆尔认为:法律不考虑潜在的动机问题,只要求人们从外部行为上服从现行规则和法规,而道德则诉诸于人的良知。同时,他还指出

19、法律要求人们绝对服从它的规则和命令。而不论特定的个人是否赞成这些规则和命令;法律的特征乃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它总是威胁适用物理性的强制手段。因此,根据这一观点,道德是自律的(产生于个人的内心),而法律则是他律的(从外界强加给人的)。我国从古至今就有“罪”与“孽”的说法,常用“罪孽深重”来形容做坏事的人。但仔细思考,我们不难发现“罪”与“孽”是有区别的。“罪”主要是指直接触犯了法律的行为,是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法庭判决来对其行为违反法律的程度予以测度并给予具体惩罚的。而“孽”则主要是指不直接触犯朝廷或政府制定的世俗法律,但是违反了社会普遍道德准则的行为,这些行为受到世人的道德舆论谴责,当事人有良知

20、,也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这里的“罪”与“孽”用现代话来说便是违反法律和违反道德。无论是西方学者还是国内学者,主要是就法与道德的第三个层次,即规范层次来区分两者的。正因为法律与道德存在以上区别,因此不能把违反法律的行为与违反道德的行为混为一谈。只有看到两者的区别,才能在治国方略中确立依法律治理国家的正确方略。四、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及其现实意义(一)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意义法律的内容就是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法治建设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梦的实现都起到法律保隙作用,道德法律化是法律发展的新标准,新要求,对我国现实意义有深远影响。道德法律化和法律

21、道德化有利于中国共产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木色。道德法律化的基本要求在于执政者能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及时把反映时代进步的道德理想、道德原则及道德规范通过立法纳入到法律体系。我国道德法律经过一个过程,有古代到近代的过段,经历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体现出我国法律的完整性,经过了历史验证,符合我国国情,能促进道德与法律发展。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是我国建设需要,也是我国法律发展到一阶段的必然成果,为推进我国依法治国起到保障作用。(二)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1 .在立法环节,应遵从伦理价值,弘扬社会主义法的时代精神法与道德在价值层面上的有机联系,是

22、通过现实的立法环节来获得集中表现的。因为,在法精神、法规范和法秩序诸形态中,只有法精神才呈价值状态,才能与伦理价值直接通约和融合,而法精神恰是立法的根本依据和准则,并通过立法环节从应然走向实然。同时,法律规范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普遍性、确定性客观规则,而作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活动结果的法律秩序,也呈明确、稳定和可预测的规则性状态,它们与表现为非强制、非普遍、非确定的主观存在的伦理价值,是具有相当排斥性的,也就是说,法规范和法秩序对价值状态的伦理来讲,是“刚性”的、封闭自守的,只有立法环节的法精神才是“弹性”的,才对其开放吸纳,进而为价值层面上法与道德作用关系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空间。

23、2 .在执法司法环节,法律与道德不可混淆和替代执法司法活动主要是把法律规范适用于主体行为并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故而它所涉及的法与道德关系,则根本上是处于规范层面,因此,在这一环节绝不能使法律与道德这两种不同的规范相混淆和互相替代。3 .在社会控制环节上,应建立法律秩序与伦理秩序相契合的规则秩序任何国家和社会都存在社会控制,没有社会控制就无异于自我毁灭。尽管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控制模式,但都是通过适当手段来实现既定目标的过程,其核心是建立合理有效的社会秩序。在现代社会控制论中,已开始把系统理论与行动理论结合起来,既包括“一定系统层次所要求的控制模式,及其系统整体价值和规范的控制作用”

24、,也包括“个人动机和行为,以及个人行为聚合在社会系统所要求的控制行为之中”。现实也表明,以伦理秩序为主导的控制模式已无立足之地,而忽视伦理秩序,过分的“社会法律化”也会导致“吉诺维斯综合症”,因此,在社会控制环节,必须建立以法律秩序为主导,以伦理秩序为基础的相契合的规则秩序。这恰恰是法与道德在秩序层面关系的必然要求和体现,因而必然排斥以立法环节和执法司法环节上法与道德关系的标准来处理问题,只能把立足点放在法律秩序与伦理秩序的契合上。必须着力搞好法律秩序与伦理秩序的构建,而使这两种秩序获得契合和支撑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就是公民意识的普遍有效确立。结语通过以上分析说明,法和道德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

25、联系。法律是对一种公认的社会道德观念的确认,但并非对全部的社会道德的确认。法律问题并不全部等同于道德问题。违反法律的行为,我们可以说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能笼统地说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它们之间发生了分化,即一部分可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可施以法律惩罚;一部分则不是违反法律的,则不能施以法律惩罚,只能用道德规范去调整。因此,弄清楚法与道德的区别有利于分清违法行为与违反道德行为的差别,从而在选择惩治手段时有所区别。法与道德区别虽明显,但二者的联系却很紧密。二者的经济基础一致、本质相同,法律起源于道德,道德观念是法律评价的标准,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作用上彼此支持。因此,只有二者相互

26、配合、相互支持、相互补充,才能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体系,才能保证整个社会沿着法治的方向前进。法与道德的联系告诉了我们追求二者的和谐统一是一个法治国家和社会的必然要求。参考文献1李晓璐.浅谈法与道德的关系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2,02:13-14.2刘玲玲.浅析法与道德的关系J.法制与社会,2012,34:1-2.3王媛.法与道德关系研究D.河北大学,2014.4罗伯特阿列克西,雷磊.法与道德:告别演讲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05:5-12.5赵迪,薄一凡.论法与道德J.企业导报,2015,20:198+117.6严森.试论法与道德的冲突J.法制与社会,2013,35:1-2.7李金.社会转型期我国司法与道德的冲突及协调D.陕西师范大学,2014.8吴先哲.论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关系J.法制与社会,2010,17:295.9张煜.论法与道德的冲突及其解决J.大众科技,2010,12:196-197.10李年华.从法与道德论中国的“法治”与“德治”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9:241-242.11王秋荣.论和谐社会下的法与道德JL广西社会科学,2011,12:6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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