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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域外示范诉讼制度经验综述目录域外示范诉讼制度经验综述1(一)域外示范诉讼简介11 .德国示范诉讼12 .英国示范诉讼13 .美国示范诉讼2(二)域外示范诉讼对我国的启示2示范诉讼在群体性纠纷案件的解决上具有显著的优势,欧美等国都相继确立了示范诉讼制度。我国尚未确立自己的示范诉讼制度,对示范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还不够深入,吸收他国实行示范诉讼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示范诉讼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一)域外示范诉讼简介1.德国示范诉讼相较于其他国家,德国的示范诉讼研究起步较早,对示范诉讼制度的研究也相对较深,有着更为成熟的示范诉讼制度体系。在示范诉讼制度建立之前,德国主要依靠团体诉讼制度来解
2、决群体性纠纷,但是却不能有效解决私人参与群体性纠纷问题。I早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德国学者们就开始了对示范诉讼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在德国确立示范诉讼制度之前,就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开始尝试,换言之,示范诉讼是从德国的司法实践中应运而生的。随着德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示范诉讼制度在德国的正式确立。德国在示范诉讼制度确立之前,面对其国内出现的大规模证券群体性纠纷,德国法院通常将案件划分为若干部分进行逐一审理,这样就导致了当事人因诉讼成本的过高无法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德国电信案”,这场由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引发的大规模证券纠纷中,上万名的投资者提起诉讼几乎让法院一度瘫痪。2为了防止此类情形的再次发生,恢
3、复投资者对其资本市场的信心,在原有的德国行政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投资者示范诉讼法由此应运而生。4 .英国示范诉讼陈慰星.群体性纠纷的示范诉讼解决机理与构造UL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2):91-101.2吴泽勇.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原理UL法学家,2010(05):83.在示范诉讼制度之前,英国主要由代表人诉讼制度来应对其本国的群体性纠纷,但是因为其司法实践中代表人诉讼制度应用的条件极为苛刻,实际适用起来非常耗时耗力,使其无法在群体性案件中得到很好的适用。为了解决这一制度的弊端,英国开始探索采用示范诉讼来解决群体性纠纷,在2005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对
4、示范诉讼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法院可以主动从集团诉讼的案件中挑选一个或几个案进行诉讼。相应的,英国的示范诉讼程序也是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启动。法院依职权决定启动示范诉讼模式后,其他同类型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当事人自愿向法院登记参加诉讼且受到示范案件判决效力的拘束。3英国示范诉讼内容包括了当事人的和解,如果示范案件的当事人和解了,由法院依职权重新选择示范案件进行审理,重新选取的示范案件与此前的示范案件的效力相同。英国示范诉讼制度中还确立了首席律师制度以确保示范诉讼的有序进行,由法院依职权指定示范案件一方或多方的律师作为原告或被告的首席律师参加诉讼。3.美国示范诉讼美国是实行混合型示范诉讼制度的典型代表,这一
5、点与美国本身的司法模式有着紧密联系。美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根据判例法的制度规则,根据法院的判决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因此一份判决的效力不仅仅及于该案件本身,而且往往作为一种示范作为该法院及其下辖法院审理相同案件的依据。因此,美国法院中往往收集了大量的同类型案件,经这些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同意并且达成示范契约,由其中的一位以规定文书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采用示范诉讼,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启动示范诉讼,进入示范诉讼程序后,其他案件都需要中止审理等待示范案件的判决结果。这种由当事人和法院共同参与的程序选择的模式,具有当事人程序保障与法院职权接入的双重优势。美国的示范诉讼制度特点大都体现于联邦民事规则和国际
6、贸易法院规则之中。(二)域外示范诉讼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对域外示范诉讼的研究不难发现,构建都是立足于本国国情,充分考虑本国群体性诉讼的实际情况,针对本国的需求,对本国的示范诉讼制度做了一些特殊化规定。研究国外示范诉讼机制,目的在于发掘其优点,做到去糙取精,进行本土化设计,使示范诉讼在我国也发挥出其应有的优势。前文对于契约型示范3张馨元.论我国示范判决机制的构建D.华南理工大学,2020:12.诉讼、职权型示范诉讼以及混合型示范诉讼作了简要叙述,契约型示范诉讼的优点在于能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有利于当事人矛盾的化解,但是结合我国人口基数庞大,群体性纠纷不断涌现,若当事人无法即使达成示范契约,则会造成群
7、体性纠纷案件的堆积,伴随着新的新的纠纷继续出现,形成恶性循环。职权型示范诉讼制度虽然具有由法院主导,很难造成全体纠纷久拖不决的状况,但是在我国群体性纠纷案件庞大的环境下,将会给法院带来巨大的工作压力去寻找其中的示范案件,并且一味地由法院选取示范案件,将会存在无法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甚至可能出现一些无法反映当事人意志判决的情形。美国的混合型示范诉讼兼具了契约型示范诉讼与职权型示范诉讼二者的优点,但是美国的诉讼模式是当事人主义,存在着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诉讼契约,则法院就不得依职权启动示范诉讼程序的缺陷。鉴于我国的诉讼法律制度继承于大陆法系国家且德国的示范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也相对最深,德国的职权型示范诉讼对我国来说参考价值更大,同时也要弥补其本身的缺陷,在其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的示范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