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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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安装、拆改、增设电器设备或架临时电路时必须报总务科批准,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完成后总务科须将有关资料告知保卫科。2、电器设备停用或下班后、各科室(班组)应切断电源。3、各科室(班组)要经常检查电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电工维修、总务科、保卫科应对电器设备进行定期和定点检查、及时排除隐患。4、不准乱接电灯、电线、不准违章用电、和超负荷用电。5、各种电器开关医疗设备、电控箱(柜)等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不准在其附近和下面堆放易燃、可燃物。6、非电工不准私自拆改和维修电器设备和电缆线。7、任何科室和职工不得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8、任何科室和职工严禁在医院建筑物内和重点部位内焚烧物品或燃放烟花鞭炮。9、各科室在动用气、电焊之前、必须经总务科、保卫科批准,要有现场监护人员和配备灭火器材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10、医疗电器设备应定期清洗、医疗电器设备的摆放应符合安全要求。11、各科应做到人走断电,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中医医院总务科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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