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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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维护服务对象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社区全体员工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专业、机构的有关规定。第三条中心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统筹中心的档案管理工作,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每季度检查档案保管状况,确保其安全保存。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本法所称的档案(电子和纸质版),主要内容是指过去和现在的中心以及员工管理及服务而形成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资料。第三章档案种类第五条中心档案(电子和纸质版)种类主要有:(一)会议档案中心会议记录及会议相关的音像资料。(一)中

2、心人事档案员工履历材料(三)员工考核档案中心员工的绩效考核打分表、绩效考核报告等。(四)课题研究档案课题申报资料、原始问卷、课题草稿、课题正文及验收报告等。(五)项目服务档案中心安全生产记录排查本、出租屋登记信息卡册、计生资料、民政资料、劳保资料、残联资料、计生宣教资料、公共文化活动记录表、城管资料、工会心灵驿站资料、窗口居民办事申请表等项目资料。(六)员工培训资料中心员工参与的各类培训资料。(七)报道文章资料中心、员工及活动的媒体报道、专业文章发表等资料。(八)策划宣传资料各类大型活动、项目组宣传资料等。第四章文件及档案归档第六条接收归档的档案(电子和纸质版)必须保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3、一)应保证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二)文件应按其性质,合理整理、存档;(三)归档的文件材料,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存档,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四)接受档案时间和手续:(五)随时接收中心员工提交的各种文件、资料;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七条按照档案形成的特点,保持档案之间的历史联系,充分利用原有基础,使整理出的档案能够反映各类型活动的真实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第八条对接收按要求整理好的档案进一步系统化。主要是:(一)检查档案(电子和纸质版)检查档案是否完整,分类、排列、编目等工作是否正确。(一)编目工作根据它的分类方案和排列次序,定期对档案(电子和纸质版)进行全面整

4、理。包括:档案拟制标题、档案排列等;定期对档案进行局部整理,对不符合整理要求的档案进行加工、调整。第六章期限保密第九条中心档案(电子和纸质版)保管期限根据被鉴定档案的价值确定,一般为定期保管,定期又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中心档案保管期限分为长期和短期2种保管期限。(一)长期:3年一15年,(二)短期:3年以下。第十条中心档案(电子和纸质版)保密级分为:普通档案、秘密档案。(一)普通档案可办理查阅、复印;(二)秘密档案须经项目主任批准方可查阅、复印;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档案的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安全,凡规定不能查阅和不该摘抄的档案材料,一律不准查阅、拷贝、复制、摘抄和复印。第十二条凡需复制保密档案材料

5、,须经项目主任批准后,方可复制。第十三条如遇所借档案丢失,须及时通知项目助理和项目主任,并写明情况以便及时处理。第十四条档案人员应以维护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为准则,严守保密规定,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做到“保守保密,慎之又慎:第七章档案保管第十五条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档案柜以及移动硬盘的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打开档案柜或移动硬盘。档案管理人员外出时,需锁好档案柜及移动硬盘。第十六条档案存入档案柜或移动硬盘时应检查清单或物品是否相符。将不同门类、载体,依档案顺序排列。档案柜架须编顺序号,移动硬盘需做好文件夹分类。第十七条档案保管以电子档案和纸质档

6、案为主,无电子档案的必须将相应纸质档案存档。中心应配置档案柜及移动硬盘。第八章档案查阅第十八条凡需查阅档案(电子和纸质版),必须履行查阅登记手续。第十九条保密级的档案(电子和纸质版),未经批准不得拷贝、复制、摘抄、转借他人或公开展览等。需要时可提出申请,经项目主任批准,方可进行上述工作。第二十条所需查阅的档案(电子和纸质版)原则上不得携带出中心。遇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时,经项目主任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但每次借出时间不得跨日,如到规定时间还需借出,应办理续借手续。第二十一条查阅者对所借档案(电子和纸质版)要确保安全、完整,不得删除、复制、涂改、勾划和转借,如发现损坏档案者,视情节给予处理。第二十二

7、条借用档案(电子和纸质版),应及时归还,不得长期放置个人手中或超过规定时间。如遇长假,应在放假前主动归还所借的档案。第二十三条如遇查阅人员将档案(电子和纸质版)丢失,应及时报告项目主任,写出书面材料,以利于及时采取措施。第九章档案销毁第二十四条对已满期的档案(电子和纸质版),在人事行政部的领导下,档案管理人员和有关项目督导、员工组成鉴定小组,采用直接鉴定的方法,凡需销毁档案,须提出销毁申请,编制销毁档案目录,经主管副总干事和机构总干事审核批准后,可以实施销毁。第二十五条销毁的档案(电子和纸质版)要登记造册,注明顺序号、标题、档号、起止日期、数量等。第二十六条执行销毁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销毁,并在销毁表上至少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第二十七条档案(电子和纸质版)销毁后,报人事行政部备案,销毁清册、销毁报告及审批手续须永久保存。第十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规定事项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及机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20XX年X月XX日起实施。XX社区党群服务中心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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