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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省市水泥超低排放标准与政策汇总2020年,生态环境部下发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看法,在看法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水泥超低排放的要求。随后各地纷纷发布了水泥超低排放的相关标准政策。当前,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力推进,各地水泥超低排放稳步推进。目前水泥超低排放进展的如何?北极星环保网汇总如下:XX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2021年4月,XX省环境厅、工信厅联合发布XX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目标:全省新建(含搬迁)水泥企业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1) 2021年12月底前位于大同、朔州2市的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 2022年12月底前
2、位于11个城市规划区和太原及周边“1+30”县(市、区)的水泥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3) 2024年12月底前全省水泥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标准:有组织排放操纵指标。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5mg/。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或清洁能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mgm浙江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看法稿)2021年2月,浙江发布浙江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看法稿)。在基准
3、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第一阶段分别不高于10、50、IOOnIg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1其次阶段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5mg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或清洁能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o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mgm3o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2020年11月,浙江发布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目标:到2022年底前,水泥企业完成无组织排放操纵和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改造,有组织排放操纵达到阶段性超
4、低排放水平;到202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要求:2022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mgm3;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自然气、电等清洁热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2025年6月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io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实旅方案2021年2月,宁夏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方案确定宁夏力争2年内完成宁夏水泥行业企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并投入运行,
5、凡因烟气超低排放不达标停产的水泥企业必需在改造验收后方能投入生产。改造后水泥行业水泥窑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为每立方米10毫克、50亳克、100亳克,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10毫克、氨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8亳克。四川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看法稿)2020年11月,四川发布四川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看法稿)。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mgm3,氨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8毫克。XX省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看法稿)在基准氯
6、含量8%的条件下,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或清洁能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o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mgm3o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年3月发布。标准要求: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mg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或清洁能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mgm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mgm3o海南省水泥工业污染操纵标准(征求看法稿
7、)2020年6月发布。标准要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100、200mg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m河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年7月发布。标准要求: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mg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Smg/n?。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或清洁能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50mgm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mgm3o2020年6月发布。方案要求,2020年底
8、前,全省水泥企业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现有矿山达到绿色矿山相关治理要求;2023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水泥企业实现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推动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标准:水泥熟料烧成环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基准含氧量10%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100、3、0.05亳克/立方米。采用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毫克/立方米,每吨熟料氨水消耗量不超过4千克。XX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2020年3月发布。标准要求,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0、IOOn1.g/,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m3o环境治理,监测现行。为规范水泥企业(含特种水泥、独立粉磨站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统一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程序和方法,各地方政府有发布水泥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汇总如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发布时间:2021年5月XX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征求看法稿)发布时间:2021年8月河南省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发布时间:2020年8月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