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简易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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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行政执法简易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俗称当场处罚)。农业行政处罚实践中,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的案件不少,执法人员常常因为当场处罚无需办理立案审批,手续简单,容易执行等特点,偏爱采用简易程序。为此,笔者认为,农业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事项:一、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2、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只包括“罚款”和“警告”两种或者其中一种;3、罚款的数额只能是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

2、千元以下。二、适用简易程序必须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为依据,并符合农业管理法律规定任何农业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在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后根据相关农业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作出。根据相关农业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若行政机关查获依法应予没收的涉案物品,查清了当事人因该违法行为获得相应的销售收入的,则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首先必须没收违法物品、违法所得,然后才根据违法情节给予并处罚款(有些农业管理法律规定可以不并处罚款)。例如,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查获甲经销商(依法应认定为其他组织)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A,获违法所得10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案必须没收甲

3、经销商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A的违法所得100元,可以并处(也可以不并处)300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尽管该案的罚没款总数不会超过100O元,但该案除了应当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外,还必须没收其违法所得,因此,该案不适用简易程序。若该案中甲经销商(依法应认定为其他组织)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A没有违法所得,则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三、当场处罚不等于当场收缴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才可当场收缴罚款:一是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因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当场处罚时,只有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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