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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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指导意见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每年享有带薪年休假。为进一步做好员工年休假安排,维护员工休息权利,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爱,保障企业正常运营,降低企业成本、减少风险,现对员工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享受年休假是公司员工的基本权利,各单位要根据生产和工作的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员工根据工作安排,于每年年初制定年休假计划(附件一),交单位审核确认。二、员工年休假的天数按照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三、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开始享受年休假。新进员工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当年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满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X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四、属于当年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20年工作年限的,当年按照时间段折算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满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次年开始按照国家规定的休假时间进行调整。五、调动、安置和招录进入企业的员工当年度年休假按照应休未休假期休假,员工必须提供原单位休假证明,如不能提供证明的,当年不享受年

3、休假待遇,从次年开始享受年休假待遇。六、交流或借调的人员,由派出单位与交流或借调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统计其年度年休假计划。七、员工休假,要按照年初制定的休假计划,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提前五个工作日按照年休假审批流程(附件二)提出休假申请,由相应部门审批。八、二级公司总经理和书记的年休假由省公司总经理审批,各单位可通过OA系统的“新建文档”一“外出报告”进行休假申请。如休假期间外出的,在“外出原因说明“一“休假情况”进行注明;如不外出的,在“其他情况休年休假申请”栏进行直接申请休假。资深经理(三岗)与四岗及以下员工休假,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和审批;各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休假管理,员工

4、休假申请单(附件三)经审批后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九、年休假必须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安排,不能跨年度使用。每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人力资源部要做好员工休假提醒,督促员工按照计划休假。十、此前关于年休假与此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十一、本意见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附表一:年公司员工年休假计划单姓名性别部门岗位名称岗位层级累计工作时间年休假天数天年休假计划0期天数员工签名确认起始日结束日部门意见:人力资源部意见:附表二:公司员工休假管理流程图结束姓名性别部门岗位名称岗位层级累计工作时间本企业工龄全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天/年)已休年休假天数(天)休假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所在部门(公司)意见:年月日

5、人力资源部意见(审核假期):年月日附件三:公司领导意见:公司员工休假审批单耿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

6、)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

7、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

8、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I日起施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

9、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

10、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

11、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

12、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13、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第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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