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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绿色制造企业、园区在绿色低碳转型中的标杆示范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建设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山东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
2、供应链管理企业统称为绿色制造单位。第三条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以企业为主体,坚持政府引导、标准引领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建设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建设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化发展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第四条鼓励企业和园区积极开展绿色制造创建及评价工作,创建工作遵循自愿的原则,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绿色制造单位的培育管理,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制造单位培育、申报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3、培育条件第六条绿色工厂培育对象的基本条件:1.在省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从事实际生产满1年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2,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3 .具备较高的质量、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资源管理水平,各项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并持续运行完善。4 .高度重视工业节能降碳、节水和清洁生产工作,具备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参加能效标杆、节水型企业、无废企业等创建活动,自觉开展绿色诊断,强化诊断成果运用,加强绿色化改造。5 .近三年不得出现以下情况:未正常经营生产
4、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未被移出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发生环境污染、安全(包括安全生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产品质量等事故以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6 .符合绿色工厂相关行业评价标准要求。第七条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的基本条件: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原则上工业增加值占比不低于50%;国家和地方绿色、循环和低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
5、标准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涉及化工园区的应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认定。7 .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积极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工作。8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污染、安全等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未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未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降碳指标;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园区内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100%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9 .园区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
6、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10 建立履行绿色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11 鼓励园区建立并运行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园区能源监测管理平台;鼓励园区建设并运行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鼓励园区积极开展无废园区、近零碳园区创建工作。12 .符合绿色工业园区有关评价标准要求。第八条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的基本条件:1 .在省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从事生产满1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企业有较高的质量、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资源管理水平,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2 .制定上下游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
7、,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原则上本身应为绿色工厂。3 .拥有数量众多的供应商,在供应商中有很强的影响力,与上下游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完善的供应商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供应商认证、选择、审核、绩效管理和退出机制。4 .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销售盈利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对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有明确的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5 .企业近三年不得出现以下情况: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未被移出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发生环境污染、安全(包括安全生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产品质量等事故以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8、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6 .符合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评价标准要求。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第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印发申报通知,企业、园区按照自愿原则,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照相关标准进行评价,编制申请报告。经评价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园区,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申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原则上应先纳入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各市推荐数量将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和梯度培育体系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条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园区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审核后,经征求生态
9、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后,择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视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经审核研究通过的符合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条件的单位,将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第十一条省级绿色制造名单认定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有关标准和要求,经综合考量后择优确定。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优先支持获得省级及以上能效和水效领跑者单位,优先支持在绿色低碳建设中的示范标杆单
10、位等。第十二条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文件和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级绿色制造单位。第四章评价机构第十三条绿色制造评价机构的基本条件:1.在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省外注册的须在山东省内有独立开展工作的分支机构),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2 .在省内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保持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3 .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能源、生态环境、低碳、生命周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评价人员要遵守国家
11、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4 .建立严格的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近三年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5 .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三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牵头国家、省及行业绿色制造标准制定等。6 .评价机构与所有从事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的专职人员均需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第十四条第三方评价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本办法,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有关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接受监
12、督。第十五条年度绿色制造单位创建工作结束后,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工作质量进行评估。评估以了解日常工作、检查评价报告和评价项目档案为主,必要时到被评价单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评价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笫十六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加强对服务本地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的、质量评估较差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取消其开展绿色制造评价的资格,三年内不予采信其出具的评价结果;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不采信其评价报告和评价结果。第十七条参与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评价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工业
13、和信息化部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第五章动态管理第十八条绿色制造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省级绿色制造单位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期满后按要求进行复核,进行复核的绿色制造单位须报告上一评价周期内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主要绿色制造指标变化情况,按要求提报复核材料,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审查,视情开展现场抽查,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名单并及时公布复核结果,符合条件的延长三年。第十九条三年周期内,因投资、并购、管理或其他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或组织边界与列入绿色制造名单时相比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申请再评价,提交修订后的评价报告,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后报省工业和信
14、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再评价材料进行审查,不再符合标准要求的按程序移出名单,并及时公布再评价结果。第二十条国家、省、市三级绿色制造单位按要求每年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一次绿色制造工作开展情况,填写绿色制造动态管理表,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网址:)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并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二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新认定省级绿色制造单位予以授牌表彰,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照相关文件给予政策支持。第二十二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制造单位的指导和管理,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对创建成效持续跟踪和研究分析,发现存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H级(重大)及以
15、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及时从各层面绿色制造名单中移出并进行公告。第二十三条存在以下情形的绿色制造单位,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除名并进行公告:1 .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未被移出等)。2 .被动态调整出名单单位的。3 .发生安全(包括安全生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部门反馈意见)。4 .在国务院及其他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5 .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6
16、 .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7 .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第二十四条绿色制造单位如发生名称变更时,应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上报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变更意见,对涉及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在每年推荐名单时,将变更意见统一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关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问题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
17、整改不到位的按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或将第三方机构列入黑名单。第六章激励措施第二十六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加大对绿色制造单位的支持力度,联合有关部门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强绿色制造单位培训,积极开展绿色制造宣传推广活动。第二十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单位的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发挥标杆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绿色工厂产品采购力度等。第二十八条绿色制造评价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