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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西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本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提高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0)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驻本区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区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驻区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单位组建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社会组织注册成立的社会应急力量。第三条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在
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仪式上的重要训词精神,始终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英勇奋斗。第四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部署要求,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精准布局、精细管理,整合资源、协同联动,打造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力量,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安全需求相匹配的应急救援能力。第五条区政府及区武装部协调驻津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建立健全军地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第二章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第六条区政府作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
3、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和工作职责,指导督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区政府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力量,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为骨干力量,以驻区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为突击力量,以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力量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第八条区政府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融合医疗救护、建设工程、环境、通信、电力等专业技术力量,组建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重大灾害事故以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工作,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骨干作用。第九条区政府有关部门着眼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组织或者
4、依托有关单位,组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以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一)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应急局牵头组建,区消防救援支队参与,融合石油化工、工程机械、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等相关单位救援力量,主要负责开展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二)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抢修队伍。由区住房和建设委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因灾毁坏建筑工程设施的抢修和危险建筑物工程排险工作,协助开展灾区道路抢通、废墟清理等工作。(三)区公共设施应急抢修队伍。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抢修工作以及天燃气、供热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四)区特种设备应急
5、处置队伍。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技术支持、调查分析等工作。(五)区供电应急抢修队伍。由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公司组建,主要负责开展被毁坏的供电线路及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保障现场应急处置用电需要。(六)区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由自来水第二、第四、第五营销公司分别组建,主要负责管辖区域内输水工程事故、城市供水事故、二次供水事故等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开展供水水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七)区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由河西交警支队牵头组建,主要负责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
6、置工作和突发事件周边交通管控、疏导工作。(八)区抗洪抢险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应急局牵头组建,区城市管理委、河西消防救援支队参与,主要负责开展本区洪涝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九)区治安秩序维护队伍。由公安河西分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事发地区社会秩序安全稳定。(十)区卫生医疗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传染病、突发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各类突发事件中因灾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十一)区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区应急局牵头组建,区武装部、河西消防救援支队、区住房和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等部
7、门参与,主要负责开展本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和重大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十二)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队伍。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十三)区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应急监测、送检、调查评估等工作。(十四)区清融雪应急处置队伍。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重点地区、道路、桥梁路面除雪工作。(十五)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十六)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接收核与辐射事故信息,负责上
8、报市生态环境局,并传达和执行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处置核与辐射事故方面的指令,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参与消除放射性污染。(十七)区粮食和物资保障队伍。由区发改委牵头组建,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参与,主要负责开展粮食和救灾物资收储、管理和调运工作,确保粮食安全和救灾物资保障。(十八)区道路运输保障队伍。由河西交警支队组建,主要负责开展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十九)区通信应急保障队伍。由区委网信办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通信网络保障和通信设施应急抢修工作,保障现场应急通讯需要。第十条区武装部组织驻区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警备区有关规定,承担本区抗灾救灾、应对重特大
9、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第十一条区应急局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建立应急救援专业人才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才担任应急救援专家。第十二条区应急局、区民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应急局指导社会应急力量建立队伍管理、人员备勤、训练演练等工作制度,强化应急能力准备。区民政局依法做好社会应急力量的登记管理,支持社会应急力量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自身建设。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单位,依托民兵、预备役人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保安员、红十字救护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负
10、责传递预警信息、开展自救互救、转移安置人员,协助做好秩序维护、物资发放等工作。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第十四条国家和天津市突发事件应对、防灾减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明确应急救援队伍组建或应急救援力量编成方案的,从其规定。第三章应急救援队伍管理第十五条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具体负责指导队伍日常建设、训练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区应急管理局以及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机构指挥调度,按照指令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第十六条区应急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要求,指挥调度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其他类别突发事
11、件发生后,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机构组织调度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第十七条区危险化学品事故、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平台设在区应急局,消防救援指挥平台设在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平台一般设在组建单位具有指挥调度功能的场所。第十八条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如下工作机制:(一)值班值守制度。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应急救援人员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遇有突发情况能够及时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根据区应急局调度指令、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相应增加值班备勤力量、调整救援力量部署。(二)应急响应制度。应急救援队
12、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明确的初判条件,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接到区应急局调度指令、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应数量的应急救援人员携带相关应急救援装备在指定位置集结。(三)培训演练制度。在组建单位的组织指导下,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理论、体能和技能培训,熟练操作使用专业装备器材,定期开展实战训练和拉动演练。采取岗位自训、集中轮训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知识学习、救援技能培训。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年培训时间不少于90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各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要开展1次实兵
13、拉动演练,并做好演练情况记录和效果评估。鼓励应急救援人员考取国家应急救援员等应急救援职业资格。第十九条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一)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训练演练;(二)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开展设备安全操作培训;(三)开展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紧急救援、伤员救治等应急处置工作;(四)建立健全接报出动、业务培训、科目训练、应急演练、抢险救援等工作记录台账;(五)承担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区应急局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第二十条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一)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训练演练;(二)开展本
14、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紧急避险、人员疏散、控制危险源等先期处置工作,协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有关应急处置工作;(三)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四)承担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第二十一条社会应急力量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一)开展应急知识的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二)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三)参加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调度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第二十二条应急救援专家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一)参与应急救援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二)参与应急救援培训、宣传和学术交流合作;(三)承担
15、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局委托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第二十三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或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应按照国家、天津市和本区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专业技能。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第二十四条区政府组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与社会应急力量开展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协同救援的能力。第二十五条区政府承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年定期将本系统、本行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和调整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第二十六条区应急
16、局依托国家、天津市和本区应急管理应用平台,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日常管理。第四章应急救援队伍保障第二十七条区政府应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科学确定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发展目标和建设规模。第二十八条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着眼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推动落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完善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采取政府补助、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第二十九条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协调解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和困难。第三十条事发街道办事处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组织辖区相关单位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第三十一条应急救援人员根据应急救援指令或者经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批准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区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天津市和本区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者评定为烈士。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