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西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河西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活动,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以下简称专家论证),是指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拟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论证活动。第四条专家论证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应当制定论证方案,明确论证目的、内容和步躲。第五条参加论证的专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相关领域随机选取,专业机构
2、可以从相关领域名录中随机选取,保证其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或专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决策涉及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三)德才兼备,客观公正,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咨询论证工作。第七条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咨询论证会、书面咨询或者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的,决策
3、承办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第八条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开展论证工作,出具署名或盖章的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见负责。对能够形成多数意见的论证,应当明确论证结论并如实记录少数人意见;对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视为专家论证未通过。决策机关认为关乎重大公共利益、确有必要的,可再次举行专家论证会。论证意见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九条专家论证的内容:(一)决策的背景、目的及依据;(二)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三)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四)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的接受程度;(五)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六)结合风险评估报
4、告,提出相应的化解处置意见与建议;(七)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分析;(八)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九)其他有关内容。第十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将决策方案草案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时,应当将专家论证报告或意见一并提交。第十一条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西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及河西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
5、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是指对决策事项起草论证、会商研究和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等相关活动。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全面完整的原则。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纳入区人民政府年度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应当做好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实现全
6、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指导区人民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全部材料归档工作。第七条决策启动阶段收集归档的材料为:(一)决策事项建议材料;(二)初步可行性论证材料;(三)报请启动决策程序材料;(四)初步拟定决策草案材料。第八条公众参与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一)决策承办单位征求有关机构和部门意见有关材料;(二)决策承办单位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材料;(三)决策承办单位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有关材料;(四)决策承办单位举办
7、听证会有关材料;(五)决策承办单位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采纳与否以及未予采纳意见说明理由有关材料;(六)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的决策草案及说明;(七)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第九条专家论证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一)专家参与决策草案论证的有关材料;(二)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的委托书;(三)专家署名或者受委托专业机构盖章的论证意见书或论证报告;(四)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第十条风险评估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一)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组织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风险
8、评估的委托书;(二)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开展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风险评估活动的相关材料;(三)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有关材料;(四)风险评估报告;(五)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第十一条合法性审查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一)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的有关材料;(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三)合法性审查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四)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第十二条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一)申请集体讨论的请示;(二)提交集体讨论的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三)集体讨论会议纪要;(四
9、)决定决策事项的其他辅助材料。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报经同级党委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应当将履行报批手续的有关材料收集归档。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将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书面或者电子凭证收集归档。第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应当按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的具体要求以及归档后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区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区档案主管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及归档后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区人民政府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
10、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西区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及时发现、解决决策执行中的问题,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河西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列入区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执行单位采用科学、系统、规范的方式跟踪、调查、收集有关决策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接受督查的活动。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科学合理
11、的原则,有利于检验决策的效果、效益和效率。第五条区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负责组织推动、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决策执行单位具体实施跟踪反馈工作。第六条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方案,明确负责跟踪反馈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时间节点、方法步骤等,并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推进工作。第七条决策执行单位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实施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相关资料。需要进行决策后评估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
12、等方式,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公众反馈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决策执行单位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第八条决策执行单位根据跟踪工作情况,拟定跟踪反馈工作报告。跟踪反馈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工作进展情况、执行效果、执行中存在问题和解决建议、下一步工作安排等。第九条决策执行单位在跟踪反馈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区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实施常态化跟踪检查,督促决策执行单位
13、及时、主动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如期完成决策事项。年底时,对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督查机构按照国家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查、听取汇报、实地督查等方式,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督查效能,并形成书面督查报告。第十二条督查报告经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审定后,区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及时将督查结论反馈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区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解决督查报告、跟踪反馈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督查报告、跟踪反馈工作报告应当作为区人民政府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中止执行、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参与跟踪反馈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跟踪反馈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