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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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龙华区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龙华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助力龙华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第三条本措施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在龙华区依法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以及其所属的执业

2、律师。第二章发展支持第四条纳统支持。对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第五条执业律师人数支持。对在本所缴纳社保的执业律师人数首次超过30人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一次性给予5万元支持;对在本所缴纳社保的执业律师人数首次超过50人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对在本所缴纳社保的执业律师人数首次超过100人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一次性给予30万元支持;对在本所缴纳社保的执业律师人数首次超过200人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第六条经营增长支持。对年营业收入100O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分所)给予经营增长支持,年营业收入与上

3、一年度相比,每增长500万元,支持5万元,单家律所本项累计支持不超过50万元。第七条总部支持。支持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龙华区总部经济奖励扶持,具体按照龙华区总部经济相关政策执行。第三章招引支持第八条落户支持。对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以下机构,按相应条件给予支持:(一)对近十年荣获国家级、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将总部迁入龙华区的律师事务所,且执业律师达30人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落户支持;(二)对近十年荣获国家级、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在龙华区新设立分所,且执业律师达20人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新设立的分所50万元、30万元的落户支持;(三)对

4、在当地近三年平均营收超过1亿元的律师事务所,新迁入或设立分所的,且执业律师达3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支持;(四)境外知名律师事务、其他境外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支持。第九条联营律师事务所支持。境外律师事务所与境内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新设立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一次性给予60万元支持。境外律师事务所与境内的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新设立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律师事务所新设立的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一次性给予40万元支持。第四章做精做专支持第十条专精特新认定支持。经深圳市律师协会认定为深圳市专精

5、特新律师事务所(分所),且在龙华区纳统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支持。第十一条获取资质支持。对具有专利代理、破产管理或第三方合规监控等资质或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每项资质或资格一次性给予2万元支持,单家律所本项累计支持不超过6万元。第十二条入选涉外律师事务所库支持。入选“广东省涉外律师事务所库”或“广东省涉外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库”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第五章办公用房支持第十三条办公用房支持。对纳统的律师事务所,按照其在龙华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龙华区政策性产业用房)实际面积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资助,单家律所每年资助面积最高2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享受租

6、金支持的办公用房只限自用,不得转租、分租。第十四条入驻区属产业用房支持。年营业收入IOoO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0%申请入驻区属产业用房,具体按照龙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执行。第六章优秀人才支持第十五条入选涉外律师人才库支持。入选全国、全省涉外律师人才库等人才库的律师,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支持。取得境外律师资格和执业许可的律师,在本区律师事务所全职工作满2年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支持。第十六条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支持。对聘用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并实际开展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按照每一名被聘用并实际开展业务满一年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机构用人支持,单

7、家律所本项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第十七条人才住房支持。对纳统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可为所内符合条件的执业律师提供产业人才住房扶持,具体按照区内相关住房保障政策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措施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均包括本数;本措施所称的“上一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本措施所称“新迁入或新设立”是指自2024年1月1日起在龙华区新设立或新迁入龙华区,并在龙华独立核算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新迁入或新设立的律师事务(分所)所应于迁入或设立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第十九条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若审核资助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则实

8、际资助金额按比例下调。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他扶持政策时,申请主体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单家律师事务所(分所)、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根据本政策每年获得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二十条区司法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律师事务所(分所)、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以及其所属的执业律师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的,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停止拨付、取消申请资格、追回相应资金、不予核查通过、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等措施。第二十一条本措施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深圳市龙华区司法局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政策或决策部署发生调整或外部经济形势出现重大变化,本措施将予以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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