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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2024年3月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件可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
2、计以外的目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
3、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一、总说明1二、报表目录3三、调查表式4(一)经济损失统计汇总表4(二)人员受灾情况统计表5(三)农村居民住房受损情况统计表7(四)城镇居民住房受损情况统计表10(五)居民家庭财产损失统计表13(六)农林牧渔业损失统计表14(七)工业损失统计表17(八)服务业损失统计表18(九)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损失统计表20(+)基础设施(通信)损失统计表24(H一)基础设施(能源)损失统计表25(十二)基础设施(
4、水利)损失统计表27(+三)基础设施(市政)损失统计表29(十四)基础设施(农村地区生活设施)损失统计表31(十五)基础设施(地质灾害防治设施)损失统计表32(十六)公共服务(教育系统)损失统计表33(十七)公共服务(科技系统)损失统计表34(+A)公共服务(医疗卫生系统)损失统计表36(十九)公共服务(文化系统)损失统计表38(二十)公共服务(广播电视系统)损失统计表39(二十一)公共服务(新闻出版系统)损失统计表40(二十二)公共服务(体育)损失统计表41(二十三)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系统)损失统计表43(二十四)公共服务(公安系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损失统计表45(二十五)
5、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损失统计表47(二十六)公共服务(文化遗产)损失统计表48(二十七)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49(二十八)基础指标统计表50四、附录55(一)灾害种类术语解释55(二)报表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本对应关系57(三)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58(四)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58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建立并规范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内容与指标,全面、及时掌握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为国家和地方编制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的
6、有关规定,制定本调查制度。(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本制度所称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台风灾害、风雹灾害、低温冷冻灾害、雪灾、沙尘暴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本制度中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包括中央(省、市)直属的农场、林场、工业、服务业等的损失,均按照“在地统计”原则填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所属单位等的损失不在统计范围内。(三)调查内容1 .本制度的统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灾区人员受灾情况、城乡居民住房和家庭财产损失、农业损失、工业损失、服务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共服务损失、资源与环境损失等。统计内容包括毁损实物量和经济损失,其中,人员、文
7、化遗产、资源与环境等受灾情况只统计数量,不统计经济损失。本制度中报表未涉及的其他需要填报的损失,可增加补充资料并作出详细说明。2 .本制度中的经济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因灾造成的抢险救援费用、停工停产等间接经济损失、生态系统受灾造成的损失和恢复重建费用等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均按照统计对象的重置价格核算,重置价格为采用与受损统计对象相同的材料、建筑或者制造标准、设计、规格及技术等,以现时价格水平重新购建与受损统计对象相同的全新实物所需花费的材料和人工等成本价格,不考虑地价因素。(四)调查方法本制度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五)组织实施1 .发生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自
8、然灾害,或者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时,启用本制度。2 .灾区省级政府负责组织本制度中各报表的填报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负责填报审核相关报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并以省级政府或者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名义报送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负责报表的汇总工作,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灾害损失情况。3 .本制度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统计单位。根据需要,人员受灾、房屋受损、农业损失等情况可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政府为基本上报单位,地(市)级、省级政府为审核与上报单位。4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制度有关的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统计口径等规定进行调查统计,组织有关
9、部门会商核定统计数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伪造和篡改。(六)报送要求统计报送分为初报、核报两个阶段。1 .初报。(1)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启动后,受灾地区省级政府原则上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报工作。其中,县级政府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启动后3日内将本行政区域灾害损失(含分乡镇数据)报送至地(市)级政府;地(市)级政府在接到县级损失统计资料后1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分乡镇数据)向省级政府报告;省级政府在接到地(市)级损失统计资料后1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向应急管理部报告。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可参照
10、上述时限要求,将本级损失的调查统计资料报送至省级政府。(2)初报阶段,灾区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各行业(系统)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方法,开展损失统计工作。2 .核报。(1)初报阶段结束次日即进入核报阶段。(2)灾区省级政府原则上应当在20日内完成核报工作。其中,县级政府在核报阶段开始后10日内完成本级损失(含分乡镇数据)的核定并报送至地(市)级政府;地(市)级政府在接到县级损失核定资料后5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核定汇总数据(含分县、分乡镇数据)向省级政府报告;省级政府在接到地(市)级损失核定资料后5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核定汇总数据(含分地
11、市、分县、分乡镇数据)向应急管理部报告。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可参照上述时限要求,将本级损失的核定资料报送至省级政府。(3)核报阶段,灾区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各行业(系统)综合运用调查、多部门会商、综合评估等方法,开展损失核定工作。(七)统计资料公布与统计信息共享应急管理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的统一部署安排,视情向有关部门公布和共享核定后的灾害损失情况,共享责任单位为救灾和物资保障司,共享责任人为救灾和物资保障司主管灾情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八)质量控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调查单位应当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12、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九)使用名录库情况本调杳制度使用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二、报表目录表号表名报告期别统计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页码ZOl经济损失统计汇总表实时报送(初报、核报)乡(镇、街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启动后5日内完成初报,初报结束后20日内完成核报4AOl人员受灾情况统计表5BOl农村居民住房受损情况统计表7B02城镇居民住房受损情况统计表10COI居民家庭财产损失统计表13DOl农林牧渔业损失统计表14EOl工业损失统计表17FOl服务业损失统计表18GOl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损失统计表20G02基础设施(通信)损失统计
13、表24G03基础设施(能源)损失统计表25GO4基础设施(水利)损失统计表27G05基础设施(市政)损失统计表29G06基础设施(农村地区生活设施)损失统计表31G07基础设施(地质灾害防治设施)损失统计表32HOI公共服务(教育系统)损失统计表33H02公共服务(科技系统)损失统计表34H03公共服务(医疗卫生系统)损失统计表36H04公共服务(文化系统)损失统计表38H05公共服务(广播电视系统)损失统计表39H06公共服务(新闻出版系统)损失统计表40H07公共服务(体育)损失统计表41H08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系统)损失统计表43H09公共服务(公安系统和国家综雒消麻接队伍)损
14、失统计表45HlO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损失统计表47Hll公共服务(文化遗产)损失统计表48IOl资源与环境损失统计表49JOl基础指标统计表50三、调查表式(一)经济损失统计汇总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盟、地区)县(市、区、自治县、旗、自治旅、特区、林区)行政区划代码:填报单位(盖章):20年月表号:ZOl制定机关: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24)82号有效期至:2027年3月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数量甲乙丙1农村居民住宅用房经济损失万元ZOlOOl城镇居民住宅用房经济损失万元ZO1002居民家庭财产经济损失万元ZO1003
15、农林牧渔业经济损失万元ZO1004工业经济损失万元ZO1005服务业经济损失万元Z01006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经济损失万元ZO1007基础设施(通信)经济损失万元ZO1008基础设施(能源)经济损失万元ZO1009基础设施(水利)经济损失万元ZOlOlO基础设施(市政)经济损失万元ZOlOlI基础设施(农村地区生活设施)经济损失万元Z01012基础设施(地质灾害防治设施)经济损失万元Z010I3公共服务(教育系统)经济损失万元Z01014公共服务(科技系统)经济损失万元Z01015公共服务(医疗卫生系统)经济损失万元Z01016公共服务(文化系统)经济损失万元Z01017公共服务(广播电视系
16、统)经济损失万元Z01018公共服务(新闻出版系统)经济损失万元Z01019公共服务(体育)经济损失万元ZO102()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系统)经济损失万元ZO1021公共服务(公安系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济f员失万元ZO1022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系统)经济损失万元ZO1023经济损失合计万元ZO1024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填报说明I本表适用于灾区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汇总。逻辑关系,1 .ZO1OO1=BO1O55;Z01002=B02073;Z01003=C01011;Z01004=D01042;ZO1OO5=EO1O15;Z01006=F01026;Z0100
17、7=G01100;ZO1OO8=GO2O12;Z01009=G03041:Z01010=G04024;ZOlOl1=GO5O42:Z01012=G06011;Z01013=G07017:Z0l014=H01015:Z01015=H02034:Z01016=H03014;ZO1O17=HO4OI6;Z01018=H05014;Z01019=H06008;Z01020=H07022;Z01021=H08037:Z01022=H09025;ZO1023=H100lOe2 .ZOl024=Z01001+Z01002+Z01003+Z010O4+Z01005+Z01006+Z01007+Z01008+Z
18、01009+Z01010+ZOIOll+Z01012+Z01013+Z01014+Z01015+Z01016+Z01017+Z01018+Z01019+Z01020+Z01021+Z01022+Z01023.(二)人员受灾情况统计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表号:AOI市(自治州、盟、地区)制定机关: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县(市、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行政区划代码:批准文号:国统制(2024)82号填报单位(盖章):20年月有效期至:2027年3月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数量甲乙丙1受灾人口人AO100l因灾死亡人口人AO1002因灾失踪人口人AO10
19、03因灾受伤人口人A01004其中:因灾重伤人口人AO1005饮水困难人口人A01006紧急转移安置人口人AO1007其中:集中安置人口人AO1008分散安置人口人A01009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人AOlOlO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人AOlOll其中:女性人A01012老人(60岁及以上)人A01013儿童(18岁以下)人A01014三无人员人A01015三孤人员人A01016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填报说明,1 .本表适用于灾区人员受灾情况统计。2 .本表含灾害发生时受灾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3 .常住人口: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某地区半年以上的人口。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居住在本
20、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者尚未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者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非常住人口:指自然灾害发生时在受灾地,但不属于常住人口的人。主要指标说明:1 .受灾人口:指因自然灾害直接造成伤亡失踪、房屋倒损、财产损失、转移安置、需生活救助,以及生产生活遭受损失或者影响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2 .因灾死亡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以及因灾受重伤7日内经抢救或者重症监护救治无效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援救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牺牲(殉职)的工作人员,应
21、当一并统计在内。3 .因灾失踪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援救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失踪的工作人员,应当一并统计在内。4 .因灾受伤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者器质性损伤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其中,重伤指因灾造成人肢体残废、容貌毁损、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对于救援救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受伤的工作人员,应当一并统计在内。5 .紧急转移安置人II:指遭受自然灾害影响,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转移安置(包括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并给予临
22、时生活救助,保障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O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含应急期间未经安全鉴定不能居住的其他损房),造成无房可住的人员;蓄滞洪区运用转移人员;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由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威胁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短期内(一般超过2日)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通常情况下,在同一时刻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不存在交集。6 .集中安置人口:指由政府直接组织并安置在学校、体育场馆、村(居)委会、宾馆、搭建的帐篷区等指定场所,并提供饮食等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7 .分散安置人口:指不是由政府直接
23、安置,而是在政府帮助指导下通过投亲里友、借住租住房屋等方式分散安置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8 .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前正常生活面临困难,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5种情形:因灾造成口粮、衣被和日常生活必需用品毁坏、灭失或者短缺,当前正常生活面临困难:因灾造成在收作物(例如将要或者正在收获并出售,且作为当前口粮或者经济来源的粮食、蔬菜瓜果等作物,以及养殖水产等)严重受损,或者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牲畜、家禽等因灾死亡,导致收入锐减,当前正常生活面临困难:因灾造成交通中断导致人员滞留或者被困,无法购
24、买或者加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造成生活必需用品短缺;因灾导致伤病需进行紧急救治:因灾造成用水困难(人均用水量连续3天低于35升),需政府进行救助(干旱灾害除外)。9 .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指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后一段时间内,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逻辑关系:1. AOlOOlA01002:AOlOOlA01003;AO100lA01004:A01001A01006;A01001A01007:A01001AOIO1002. AO1007=AO1008+A
25、O100903. A01()(M2A01005:A010I0A01()lI;A01011A0l012;A01011A()1()13;A01011AOIO14;AOlOlIA01015;AOlOl1AO1OI6(三)农村居民住房受损情况统计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表号:BOl市(自治州、盟、地区)制定机关: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_县(市、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行政区划代码:批准文号:国统制(2024)82号填报单位(盖章):20年月有效期至:2027年3月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数量甲乙丙1一、倒塌住房钢结构户数户BOlOOl钢结构间数间BO1002
26、钢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O1(X)3钢筋混凝土结构户数户BoIoo4钢筋混凝土结构间数间B01(X)5钢筋混凝土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O10()6砌体结构户数户BO1(X)7砌体结构间数间BO1(X)8砌体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O1009木(竹)结构户数户BOlOlO木(竹)结构间数问BOlOIl木(竹)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0I012其他结构户数户B01013其他结构间数问B0I014其他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01015倒塌住房总户数户B01016倒塌住房总间数间B0I017倒塌住房经济损失小计万元B01018二、严重损坏住房钢结构户数户B01019钢结构间数间B01020钢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01021钢筋混凝
27、土结构户数户B01022钢筋混凝土结构间数间B01023钢筋混凝土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OI024砌体结构户数户BO1025砌体结构间数间B01026砌体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O1027木(竹)结构户数户B01028木(竹)结构间数间B01029木(竹)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O1030其他结构户数户B01031其他结构间数间B01032其他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O1O33严重损坏住房总户数户BO1034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数量甲乙丙1严重损坏住房总间数问BO1035严重损坏住房经济损失小计万元BO1036三、一般损坏住房钢结构户数户BO1037钢结构间数问BO1O38钢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OI039钢筋混凝土结
28、构户数户BO1040钢筋混凝土结构间数间B0I041钢筋混凝土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O1042砌体结构户数户BO1043砌体结构间数间B01044砌体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O1045木(竹)结构户数户BO1046木(竹)结构间数间BOI047木(竹)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O1048其他结构户数户BO1049其他结构间数间BO1050其他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01051般损坏住房总户数户BO1052一般损坏住房总间数间BO1053般损坏住房经济损失小计万元BO1054四、农村居民住房经济损失合计万元BO1055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填报说明:1 .本表适用于农村居民住房受损情况统计。2 .城镇包括
29、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农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3 .本表含在农村地区的各行业、系统的职工住房,以及在建农村居民住房。主要指标说明:1 .倒塌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者承重构件多数倾倒,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农村居民住房、城镇居
30、民住房)和非住宅房屋(商业、办公、工业、公共服务等用途房屋),不含独立的房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以及活动房、工棚、简易房等临时房屋。以具有完整、独立承重结构的房屋整体为基本判定单元(一般含多间房屋),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只知道使用面积的,可用以下公式换算:使用面积0.7=建筑面积;针对特定应用需求,可以参考建筑面积30平方米/间的标准进行间数折算。下同。房屋结构类型包括: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和底部框架-抗宸墙砌体结构)、木(竹)结构、其他结构(土木/石木结构、混杂结构、窑洞和其他上述未包括的结构类型)。不同结构类型
31、的房屋,其承重结构主要包括以下部位:钢结构,主要承重结构包括梁、柱、桁架。钢筋混凝土结构,主要承重结构包括梁、板、柱。砖混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大梁、过梁、屋面板或者木屋架;砖木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屋架(木结构);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下部承重结构包括底部椎架、抗震墙、墙梁等,上部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楼板、梁、屋面板等。木(竹)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柱、梁、屋架。其他结构,土木/石木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石墙、木屋架,窑洞的主要承重结构为墙体、拱顶。2 .严重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者部分倒塌,需采取
32、排险措施、大修或者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筋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严重损坏房屋主要表现为: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基础多数构件损坏,承重墙、柱有明显歪闪或者局部倒塌,少数或者部分承重墙面、承重柱体损坏(酥碎、明显裂缝等),楼、屋盖大多数承重构件损坏,多数非承重构件损坏。其中,“大多数”可参照“2/3”,“多数”可参照,“部分”可参照,“少数”可参照“,下同。3 .一般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进行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损坏,需进行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牧区帐篷。一般
33、损坏房屋主要表现为:地基基础基本保持稳定,基础少数构件损坏,楼、屋盖部分承重构件损坏,部分非承重构件损坏。对于一户同时具有两种及以上倒塌损坏情况的,按照较重的倒损类型填报户数,不得重复统计。例如,某户同时有倒塌住房和一般损坏住房,则统计户数时只统计在倒塌住房户数一栏,在一般损坏住房的户数中不作统计;倒塌住房的间数统计在倒塌住房一栏,一般损坏住房的间数统计在一般损坏住房一栏。4 .户数:以户籍登记户数为准。逻辑关系:1. B01016=B01001+B01004+B01007+B01010+B01013;B0I017=B01002+B01005+B01008+B01011+B01014;BOlO
34、l8=B01003+B01006+B01009+B01012+BolOl5。2. BOl034=B01019+B01022+B01025+B01028+B01031;BOl035=B01020+B01023+B01026+B01029+B01032:BO1036=B01021+B01024+B01027+B01030+B01033。3. BO1052=B01037+B01040+B01043+B01046+B01049;BO1053=B01038+B01041+B01044+B01047+B01050:BOl054=B01039+B01042+B01045+B01048+B01051o4. B
35、O1055=B01018+B01036+B01054(四)城镇居民住房受损情况统计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表号:B02市(自治州、盟、地区)制定机关: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县(市、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行政区划代码:批准文号:国统制(2024)82号填报单位(盖章):20年月有效期至:2027年3月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数量甲乙丙1一、倒塌住房钢结构户数户B02001钢结构间数间B02002钢结构面积平方米BO2(X)3钢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02004钢筋混凝土结构户数户BO2(X)5钢筋混凝土结构间数间B02(X)6钢筋混凝土结构面积平方米B02
36、(X)7钢筋混凝土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02008砌体结构户数户B02009砌体结构间数间B02010砌体结构面积平方米B02()l1砌体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02012木(竹)结构户数户BO2O13木(竹)结构间数问B02014木(竹)结构面积平方米BO2O15木(竹)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02016其他结构户数户B02017其他结构间数问B02018其他结构面积平方米B02019其他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02020倒塌住房总户数户B02021倒塌住房总间数问B02022倒塌住房总面积平方米BO2O23倒塌住房经济损失小计万元B02024二、严重损坏住房钢结构户数户B02025钢结构间数间B02026钢结构
37、面积平方米B02027钢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02028钢筋混凝土结构户数户B02029钢筋混凝土结构间数间BO2O3O钢筋混凝土结构面积平方米BO2O31钢筋混凝土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02032砌体结构户数户BO2O33砌体结构间数间B02034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数量甲乙丙1砌体结构面积平方米B02035砌体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02036木(竹)结构户数户B02037木(竹)结构间数间B02038木(竹)结构面积平方米B02039木(竹)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02040其他结构户数户B0204I其他结构间数间B02042其他结构面积平方米BO2O43其他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02044严重损坏住房总户数户
38、B02045严重损坏住房总间数间B02046严重损坏住房总面积平方米B02047严重损坏住房经济损失小计万元B02048三、一般损坏住房钢结构户数户BO2O49钢结构间数间B02050钢结构面积平方米B02051钢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02052钢筋混凝土结构户数户B02053钢筋混凝土结构间数间B02054钢筋混凝土结构面积平方米B02055钢筋混凝土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02056砌体结构户数户BO2O57砌体结构间数问B02058砌体结构面积平方米B02059砌体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02060木(竹)结构户数户B02061木(竹)结构间数间B02062木(竹)结构面积平方米B02063木(竹)结构
39、经济损失万元B02064其他结构户数户B02065其他结构间数间B02066其他结构面积平方米B02067其他结构经济损失万元B02068一般损坏住房总户数户B02069一般损坏住房总间数间B02070一般损坏住房总面积平方米B02071一般损坏住房经济损失小计万元B02072四、城镇居民住房经济损失合计万元B02073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填报说明:I.本农适用于城镇居民住房受损情况统计。2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
40、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3 .本表含在城镇地区的各行业、系统的职工住房,以及在建城镇居民住房。主要指标说明:1 .倒塌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者承重构件多数倾倒,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农村居民住房、城镇居民住房)和非住宅房屋(商业、办公、工业、公共服务等用途房屋),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以及活动房、工棚、简易房等临时房屋。以具有完整、独立承重结构的房屋整体为基本判定单元(一般含多间房屋),以
41、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只知道使用面积的,可用以下公式换算:使用面积07=建筑面积;针对特定应用需求,可以参考建筑面积30平方米/间的标准进行间数折算。下同。房屋结构类型包括: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木(竹)结构、其他结构(土木/石木结构、混杂结构、窑洞和其他上述未包括的结构类型)。不同结构类型的房屋,其承重结构主要包括以下部位:钢结构,主要承重结构包括梁、柱、桁架。钢筋混凝土结构,主要承重结构包括梁、板、柱。嵇混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大梁、过梁、屋面板或者木屋
42、架;砖木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屋架(木结构);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下部承重结构包括底部框架、抗震堵、墙梁等,上部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楼板、梁、屋面板等。木(竹)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柱、梁、屋架。其他结构,土木/石木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土/石墙、木屋架,窑洞的主要承重结构为墙体、拱顶。2 .严重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者部分倒塌,霜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者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严重损坏房屋主要表现为: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基础多数构件损坏,承重墙、柱有明显歪闪或者局部倒塌,少数或者部分承重墙面、承重柱体损坏(酥碎、明显裂缝等),楼、屋盖大多数承重构件损坏,多数非承重构件损坏。其中,“大多数”可参照“2/3”,“多数”可参照ii2n,“部分”可参照“1/31/2”,“少数”可参照“1/10-1/3”下同。3 .一般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进行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