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票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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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财政厅、教育厅票据管理有关规定,为了规范票据行为,加强票据管理,维护学校经济秩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票据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核销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向被收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有效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第四条非税收入类票据种类及范围:(一)“*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用于经物价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

2、二)“*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用于学校收取政府非税收入集中汇缴时开具的通用凭证。第五条结算、捐赠类票据种类及范围:(一)“*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C用于学校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各部门、单位及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如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医科实习服装费、军训服装费、招投标履约保证金等。(二)“*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用于外单位因公到我校办理业务,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内缴纳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时开具的凭证。(三),*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用于学校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项目时开具的凭证。第六条“*省税务发票”,用于经税务部

3、门核定的各类应税劳务和服务性收费项目,如横向科研服务收费、房屋出租收入、场地租赁、培训费等。第七条自制内部票据根据工作需要由财务处统一印制。(一)校医院门诊医药费收据,用于校医院收取教职工自付的医药费。(二)校内收款收据,用于校内单位和个人各种内部结算等。第三章票据的印制、领用与保管第八条学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制度。财务处是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票据,登记票据的种类、印制、购买,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办理票据领用、保管、登记、发放、核销及年检工作。第九条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工整、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不得涂改、挖补。因填写错误等

4、原因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第十条各类票据限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不得串用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第十一条学校各部门(单位)因需要领用票据时,必须事先申请,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经财务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登记领用。第十二条对领用票据尚未核销的单位和个人,财务处不再发放新的票据。第十三条领用人员交回票据时,应将票据连同所收票款按规定时间到财务处结算,严禁截留收入和坐支。结清款项的票据,由财务处经办人在封面上签字,票据保管人员验收后,登记员方可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票据管理实行年终清理核

5、销制度。年度结束前,无论票据是否用完领用人都要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或续借手续。跨年度三个月后尚未办理核销手续的,财务处将暂存领用人工资。第十五条财务处将已用完的财政票据存根按号码登记造册,定期到财政厅有关部门缴销。第十六条各种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一般5年。超过保管期限的,按票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销毁。第四章监督检查及罚则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第十八条部门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依据国家票据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追究部门领导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涉嫌违法的,将追究法律责任:(一)自制、自购票据的;(二)转让、出借、代开票据的;(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票据的;(四)票据存根未妥善保管的;(五)票据遗失不及时报告的;(六)票据领用和款项不按规定时间交回和结算的;(七)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学院关于加强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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