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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采购与招标工作运行机制,提高采购与招标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等任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高校和社会资本合作等。第三条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第四条学校采购与招标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合理配置,程序规范。第五条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扶植不发
2、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政府采购政策。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采管分离、分级采购”,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招标办、采购归口管理部门、采购需求部门分事行权。第七条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行政主要领导(法定代表人)担任组长,由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处(招标办)、发展规划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审定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重要文件;(二)听取重大项目的招标情况汇报,审定学校重大项目采购与招标实施方案;(三)
3、听取并审议学校年度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四)审议或决定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或对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第八条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招标办设在国资处,由国资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以加强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实施办法和工作流程;(二)负责确定学校各类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做好各项政府采购、委托采购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三)审核采购需求部门报送的采购申请,根据相关规定指导相关部门做好需求审查工作;(四)负责委托中
4、介机构依法依规对学校项目开展代理招标相关工作;(五)参与学校招标项目合同审核会签,组织合同备案登记工作;(六)负责学校招标项目相关文档资料的立卷及归档工作,建立电子档案,并按规定上传采购相关资料;(七)负责遴选校内评标专家、管理校内评标专家库;(八)负责监督和指导校内部门自主采购工作;(九)定期向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有关工作。第九条学校各项目预算归口管理部门为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主管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报批、采购预算申报,采购经费落实情况审核等前期工作;(二)负责审核或论证相关项目的采购需求;(三)负责采购过程中的专业技术支持,配合采购需求部门做好采购工作;(
5、四)负责主管项目的执行监督和绩效评价;(五)配合采购需求部门做好主管项目的验收工作。学校政府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包括教务处、科技处、发展规划处、总务处、人事处、图书馆、国资处等,其中:(一)教务处负责教学类采购项目;(二)科技处负责科研类采购项目;()发展规划处负责学科建设类采购项目;(四)总务处负责工程类项目及后勤服务等采购项目;(五)人事处负责人才资助经费等采购项目;(六)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类采购项目;(七)国资处负责办公设备、家具类采购项目。学校非政府采购项目或其他非财政资金类采购项目,其归口管理部门一般由采购需求部门自行担任。第十条根据学校预算申请采购项目并提出具体采购需求的部门
6、为采购需求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本部门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科学、合理,符合学校相关制度规定;(二)负责采购项目经费落实工作,拟定采购项目需求参数,必要时做好需求调研工作;(三)配合学校招标办和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做好招标采购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四)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合同拟定和签订工作;(五)负责对项目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应安排专人负责合同执行。(六)负责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资产入账等相关工作;(七)负责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建立健全部门自行采购管理制度,建立采购项目台账和项目档案;(八)自觉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学校审计处负责对学校采购与招标工
7、作进行审计监督;财务处负责采购预算编制与调剂、项目资金管理、采购资金支付及预算执行管理;发展规划处负责采购合同的审议及管理工作;工会负责对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流程进行监督。第三章采购的范围、分类与方式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采购目录及分类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执行。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十三条根据资金性质和规模不同,学校采购实行政府采购、校内采购、科研采购和紧急采购相结合的形式。
8、(一)政府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实施自行采购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一般采用委托采购方式)的行为。(二)校内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校内采购包括校内集中采购和校内自主采购,采购方式及流程按照*大学校内采购实施细则执行。(三)科研
9、采购是指使用科研经费或者使用各类专项经费用于科研活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方式及流程按照*大学科研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四)紧急采购是指学校为了及时处置紧急事件直接采购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方式及流程按照*大学紧急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学校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因情况特殊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招标办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选择采购方式并实施。第十五条采购方式一经确认后不得随
10、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严格依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程序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后按程序予以更改;属于校内采购的,由采购需求部门提出纸质申请,报招标办审核后予以更改。第四章采购与招标工作程序第十六条学校各类采购项目,实施采购活动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一)预算编制。采购需求部门应当在下一年度采购预算申报前根据学校和自身发展需求,做好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工作。各部门采购预算与学校财务预算一同编制、一同上报,采购活动可分期实施。(二)计划立项。采购需求部门应将年度采购预算报送相关采购归口管理部门,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论证后报国资处。由国资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采购的
11、必要性论证,论证通过的项目列入年度采购计划项目库,论证结果报学校会议通过后,根据学校预算安排情况逐步实施。未纳入年度采购计划项目库的,原则上当年度不予安排采购。(三)需求申报。各采购需求部门在学校采购预算下达后,可开展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拟定等相关工作,填写*大学采购项目申请表(附件1)和*大学采购项目需求表(附件2)等材料按照项目类别上报至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四)需求审查。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在收到相关采购需求后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牵头开展需求审查工作。对需要进行需求调查和需求审查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学校关于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项目审查通过后,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将各采购项目
12、论证结果的相关材料报招标办。(五)招标采购。招标办审核汇总各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的需求审查结果,确认后按照相关程序实施采购。经采购文件编制、发布采购公告、项目评审、发布成交公示、领取中标通知书等程序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六)合同签订。成交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需求部门签订采购合同,具体事项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有关制度执行。(七)履约验收。采购项目按照合同执行完毕后,采购需求部门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材料报招标办备案。(八)资金支付。采购项目完成验收工作后,采购需求部门应依照学校财务制度进行资金支付工作。(九)整理归档。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由招标办
13、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立项依据、需求审查(确认)记录、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采购项目类别、名称;2 .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3 .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注明原因;4 .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5 .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6 .废标的原因;7 .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第十七条学校政府采购的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按上级
14、有关文件要求的工作程序和步骤实施。第十八条参与评审的采购需求部门代表原则上由采购需求部门自行推荐,也可由招标办自学校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各评审小组中的专家原则上由招标代理机构按项目实际需求在其内部专家库中抽取,上级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流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流标后,采购人应当将流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流
15、标超过三次的采购项目,招标办应将采购项目退回采购需求部门,待采购需求重新编制,并通过审查后再行招标。第二十条学校各类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需求部门应在需求编制阶段报请学校招标办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论证。论证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含)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校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副处以上职务),采购需求部门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学校审计处要全过程监督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工作,确保专家论证工作规范有序,不得干扰专家独立论证,不得提前拟定论证意见。对于论证通过的项目,采购需求部门应将论证结果填写至政府采
16、购进口产品申请(备案)表(附件3)中,由招标办按流程执行后续采购工作。第二十一条采用单一来源(或校内直购)进行采购的项目,采购需求部门应在需求编制阶段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论证。论证专家组应当由三人以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项目应为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应当为非本校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副处以上职务),采购需求部门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采购需求部门应保证论证客观性,确保专家论证工作规范有序,不得干扰专家独立论证,不得提前拟定论证意见。对于论证通过的项目,采购需求部门应将论证结果填写至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附件4)中并上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
17、由招标办按相关流程开展后续采购工作。第二十二条采购合同履行中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追加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如果采购项目有剩余资金,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采购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o签订补充合同时,货物的种类、品牌、型号、价位、售后服务和验收条款等不得变更。采购需求部门变更合同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办会同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单项造价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确需变更货物、建材种类的,应说明变更原因,并附有采购需求部门、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等书面意见,报学校集体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二十三条学校及附属单位(含医院)采购与招标
18、相关事项达到学校“三重一大”事项清单标准的,严格按照*大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执行。附属单位(含医院)的相关采购文件应及时报学校招标办备案。第五章工作监督第二十四条各类招标项目均由招标办认定后实施,未经批准,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招标活动。未按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项目,财务处不得办理付款。第二十五条采购与招标活动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一)参加采购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二)禁止将任何采购项目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规避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或校内集中采购流程;(三)与招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
19、方式干预和影响学校的招标采购活动;(四)采购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和相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委参与评标,凡有配偶、子女和亲属参与投标的相关人员不得参与评标活动;(五)严禁未经招标或集体讨论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严禁违规操作;(六)所有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七)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和竞争方式进行竞标的投标人,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或已中标资格;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在招标项目合同的执行或验收过程中,由于中标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而延误项目的实施,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责成各牵头职能部门追究中标方违约责任并依法索赔。第二十七条供应商对学校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询问或质疑,学校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学校各附属单位(含医院)的采购与招标管理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校招标办备案,并接受学校指导与监管。第二十九条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的采购,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国资处(招标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