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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图书馆文献赔偿规定图书馆所藏文献,读者有借阅的权利,同时又有爱护和保护文献的义务。根据一图书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为加强文献管理,发挥文献的最大效用,特制定本办法。1、凡从图书馆借阅的各类文献(含图书、期刊、报纸、光盘、胶片等),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形者,均应按本规定相应条款进行赔偿。2、赔偿标准主要依据文献的收藏价值、收集的难易程度、对整套文献馆藏的影响、文献涨价因素、文献的损坏程度,以及读者的个人因素等来确定。3、对文献实施赔偿的原则,主要是对文献进行管理,保障广大读者的借阅权利,减少文献资源的流失和破坏,在教育违纪读者的同时,适当收取新购图书和加工图书的费用。4、在执行本规定时,应以
2、尽量收回原图书为原则,无法收回者再进行赔偿的原则。5、本馆实行借阅(书刊)逾期收取文献占用费制度。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每册图书每超一天收取文献占用费00.20元;阅览室短期外借图书逾期不还,每超一天收取文献占用费1.OO元;擅自将文献携出室外者,视其情节每超一天收取文献占用费2.00元以上。6、有读者预约的图书,过期一周后按每天1.OO元计算文献占用费。7、读者在寒、暑假假期前借阅的假期图书,应在开学后2周内还回,超过2周按逾期处理。8、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军训、出国,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并在返校后及时归还。因病延误还书者,可免予收取文献占用费。9、读者遗失图书需
3、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借书处报告,并赔偿原书,并按5元/册交纳图书加工费。超过应还日期,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10、丢失图书赔偿标准:(1)中文图书1980年后出版的:按原价的5倍+5元(图书加工费)1979年前出版的:按原价的15倍+5元(图书加工费)(2)外文图书(原版):按原价的5倍+5元(图书加工费);无定价图书0.5/页+5元(图书加工费);(3)其它图书视情况,确定赔偿办法。11、丢失期刊赔偿标准:(1)中文期刊:当年出版的期刊,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合订本刊按出版时间计算,参照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另加装订费。(2)外文期刊:区别不同情况,按下
4、列倍率赔款:影印、复制交流版,视具体情况按原价的510倍赔款;原版期刊:按原价的10倍赔款:1979年前出版的外文期刊,先按现比价计算原价后,再按10倍赔款。12、丢失光盘、磁带等赔偿标准:丢失的光盘、磁带等为图书附件的,按图书的赔偿规定执行;非图书附件的按定价的2倍赔偿,赔偿原件者,加收10元加工费。13、办理赔款手续后,读者又找回原文献时,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从赔款之日起计算逾期罚款。14、读者逾期未还书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按丢失图书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的同时,追缴逾期罚款。15、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污损图书,每损坏一页赔款0.5元。如损坏严重,造成图书不可使用者,必须赔偿原书,并缴纳
5、图书加工费,无法赔偿原书者,在按丢失图书赔偿条款处理的同时,给予停借1个月的处罚。16、读者撕毁书刊,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如损坏严重,造成图书不可使用者,必须赔偿原书,并缴纳图书加工费;无法赔偿原书者,在按丢失图书赔偿条款处理的同时,给予停借3个月的处罚,并通报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报学院从严处理。17、偷窃文献者,一经发现,除追缴文献外,并处以每本50.00元以上罚款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给予停借6个月的处罚,直至收回借书证;责令本人写检查,存档备考;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携出阅览室者,均按偷窃文献论处。18、遇有特殊情况,由图书馆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19、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本规定所收款项一律上缴学院财务,作为文献补充费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