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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题熟悉刑罚课时2课时(90min)教学目标知识目标:熟悉刑罚的概念、目的、种类和具体适用素质目标:培养法制意识,增强实践技能,提升职业素养教学重难点教学重点:刑罚的种类教学睚点:刑罚的具体运用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问答法、讨论法、i并授法教学用具电脑、投影仪、多媒体课件、教材教学设计第1节课:考勤(2min)一问题导入(5min)一传授新知(23min)-探索活动(15min)第2节课:问题导入(5min)T专授新知(25min)一探索活动(10min)一课堂小结(3min)一作业布置(2min)教学过程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设计意图第一节课考勤(2min)【教师】使用APP进行签到【学生】按照老
2、师要求签到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性,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问题导入(5min)【教师】让学生思考以下问题:什么是有期徒刑?除了有期徒刑,刑罚还包括哪些种类?【学生】聆听、思考、回答通过问题导入,让学生主动探究刑罚种类的相关知识,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传授新知(23min)【教师】讲解刑罚的概念及目的和刑罚的种类一、刑罚的概念及目的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裁措施0【课堂讨论】【教师】组织学生分组,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讨论以下问题:刑罚的目的是什么?【学生】聆听、思考、讨论、派小组代表发言【教师】总结各组的发言其目的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
3、防犯罪。二、刑罚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一)主刑通过教师讲解、课堂互动等方式,使学生了解刑罚的概念和目的,以及刑罚的种类【课堂讨论】【教师】组织学生分组,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讨论以下问题:什么是主刑?主刑有哪些种类?【学生】聆听、思考、讨论、派小组代表发言【教师】总结各组的发言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1 .管制管制是指对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
4、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管制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朝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法律锦囊【教师】组织学生阅读相关材料,了解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
5、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学生】阅读、学习、理解2 .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I日折抵刑期I日。3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5年。有期徒刑的
6、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I日折抵刑期I日。4 .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较为严厉的一种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5 .死刑【师生互动】【教师】组织学生扫码观看“严控和慎重适用死刑”视频(详见教材),并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死刑的适用做了严格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学生】观看、思考、回答【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死刑是
7、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死刑的适用做了严格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前段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3)死刑核准程序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
8、者核准。(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后段的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3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
9、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二)附加刑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附加刑。【课堂讨论】【教师】组织学生分组,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讨论以下问题:附加刑分为哪几种?【学生】聆听、思考、讨论、派小组代表发言【教师】总结各组的发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1.罚金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
10、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3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与法同行】【教师】组织学生分组,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讨论以下问题:罚金与罚款是一回事吗?说说两者的区别。【学生】聆听、思考、讨论、派小组代表发言【教师】总结各组的发言2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
11、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下: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判处死刑、林徒刑的专口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年以下。除前述关于死刑和无期徒刑的规定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该法第五十八条第
12、一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3 .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需要注意的是,没收财产仅限于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学生】聆听、思考、理解、记忆探索活动(15min)【教师】组织学生分组,每组3-5人,以小组为单位讨论以下问题:20
13、15年,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入监服刑,未缴纳罚金。执行过程因李某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罚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李某在监狱服刑,在第一轮的执行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3月,执行人员再次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李某的财产进行直询,调查到李某的微信账户上有资金可供执行,遂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李某发现微信账户被冻结后,主动到法院了解询问情况,并声称判刑三年已经服刑结束,质问法院为何还要执行罚金,冻结其贝妒。本案中的罚金是附加刑的一种,它是否与主刑一样必须执行呢?谈谈你的看法。【学生】查
14、阅资料、思考、讨论、形成结论、派小组代表进行汇报【教师】评价各组的表现通过案例分析,巩固课堂所学知识,帮助学生加深对刑罚的种类的认识和理解第二节课问题导入【教师】提出以下问题随机邀请学生回答:通过问题导入,激(5min)量刑是指什么?其依据是什么?【学生】聆听、思考、回答发学生的学习欲望,提高学习的主动性传授新知(25min)【教师】讲解量刑、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与假释和时效制度三、刑罚的具体运用(一)量刑1 .量刑的概念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38罪的基础上,确定对3巳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
15、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量刑必须以3巳罪事实为依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2 .量刑情节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当考虑的9罪构成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量刑情节以是否有法律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1)法定情节.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情节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2)酌定情节。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人民法院在量刑时需要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经验予以考虑的情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包括日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侵害的对象、犯
16、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及犯罪后的认罪态度等。(二)累犯累犯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1)一般累犯.一般累犯是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课堂讨论】【教师】组织学生分组,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讨论以下问题:请结合实例说一说,哪些行为构成一般累犯。【学生】聆听、思考、讨论、派小组代表发言【教师】总结各组的发言(2)特别累犯。特别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专口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
17、者赦免以后,在田可时4房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课堂讨论】【教师】组织学生分组,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讨论以下问题:请结合实例说一说,哪些行为构成特别累犯。【学生】聆听、思考、讨论、派小组代表发言【教师】总结各组的发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后段的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3巳罪的除外。通过教师讲解、课堂互动、案例分析等方式,使学生了解量开(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和时效制度(三)自首自首是擒隰分子专廊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18、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巳罪嫌疑人虽不具有上述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课堂讨论】【教师】组织学生分组,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讨论以下问题:请结合实例说一说,哪些行为属于自首。【学生】聆听、思考、讨论、派小组代表发言【教师】总结各组的发言(四)立功【师生互动】【教师】组织学生扫码观看迷途少年悔罪自首立功未被起诉“视频(详见教材),并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哪些行为属于自首立功?【学生】观看、思考、回答【教师】总
19、结学生的回答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直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重大立功是指3巳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直证属实的,或者阻止他人重大3口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3巳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五)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在法定时间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
20、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I.判决宣告前犯数罪的并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林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菅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2 .判决宣告后发现
21、漏罪的并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3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3日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课堂讨论】【教师】组织学生分组,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讨论以下问题:说一说,你知道哪些判决宣告后
22、又犯新罪的并罚案例。【学生】聆听、思考、讨论、派小组代表发言【教师】总结各组的发言【与法同行】【教师】组织学生分组,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讨论以下问题:25岁的张某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放火罪、盗窃罪等数罪,张某数罪中的每个罪名均被判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为38年。思考:张某最高可以被判处多少年?【学生】聆听、思考、讨论、派小组代表发言【教师】总结各组的发言(六)缓刑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寺廊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考验期满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缓刑应具备以
23、下条件:犯罪情节较轻;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不满18周岁的、怀孕的和已满75周岁的犯罪分子,应当宣告缓刑。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3日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
24、刑考验期限内3巳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法苑广角】【教师】引导学生阅读“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详见教材),让学生了解相关规定的内容【学生】阅读、学习、理解(七)减刑与假释(1)减刑。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3口罪分子,依法减轻
25、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师生互动】【教师】组织学生扫码观看“减刑条件与限度”视频(详见教材),并随机遨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有哪些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学生】观看、思考、回答【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菅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3巳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法定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2)假释。假释是指司法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师生互动】【教师】组织学生扫码观看“假释的适用条件和考验期”视频(详见教材),并随机邀请学生回答以下问题:满足哪些条
26、件可以适用假释?【学生】观看、思考、回答【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前段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曲廊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八)时效制度刑法中的时效,又称“追诉时效,是指对3口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林徒刑、死刑
27、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同时,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专口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学生】聆听、理解、记忆探索活动(10min)【教师】组织学生分组,每组3-5人,以小组为单位讨论以下问题:既持枪又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可以根据持枪抢劫在十年以上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然后根据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增加刑罚量确
28、定基准刑。这两个事实能否再作为量刑情节在基准刑的基础上从重处罚?【学生】查阅资料、思考、讨论、形成结论、派小组代表进行汇报【教师】评价各组的发言,并讲解已经作为定罪、升降格处理的量刑事实不能再作为处罚调节的量刑情节。通过讨论分析,巩固课堂所学知识,帮助学生加深对刑罚的具体运用的认识和理解课堂小结(3min)【教师】简要总结本节课的要点本节课学习了刑罚的概念及目的、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具体运用,希望大家通过学习,能够熟悉刑罚的基本知识,培养法制意识,提升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学生】总结回顾知识点总结知识点,巩固学生对刑罚相关知识的印象作业布置(2min)【教师】布置课后作业完成模块检测”中的相关习题。【学生】完成课后任务通过课后练习,复习巩固所学知识教学反思本节课效果不错,教师平时要注重自身素养的提高,经常阅读各类专业书籍,学习别人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经验,并适当加以改变运用在自己的教学工作中,时刻做到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