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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院各科室医疗设备报废制度1.目的为规范医疗设备报废流程,以使全院各科室医疗仪器设备需要报废时所遵循的规定有据可依,严格控制仪器设备的报废,特制定本制度。范围院内医疗设备报废操作3.标准3.1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设备应予以报废:3.1.1 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者。1.1.1 过使用寿命,基础部件严重损坏,或性能低劣,经修理仍不能达到技术指标者。3.1.3 应用技术严重落后,耗能过高,效率甚低,经济效益差3.1.4 机型淘汰,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又年久失修者。3.1.5 原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质量极差又无法改装利用者。3.1.6 维修费用过高(一次大修超过其原值50%以上),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者。3.1.7 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可能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或有不良事件反应。3.1.8 计量检测或应用质量检测不合格者。医疗设备报废,必须先由使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设备报废管理流程表,说明报废原因、数量等,经医院器械管理部门维修人员审核鉴定,医务部主任、院领导、总经理审批后,方能办理报废。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由器械管理部门前往财务部办理销帐手续,建立残值帐目。凡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必须送交器械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