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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教研科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调动和激励广大教职工从事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科研水平和教育质量,规范各类教科研及奖励经费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涉及的范围:教科研项目申报管理及经费资助,获奖成果奖励,专利奖励,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及编写教材的奖励或资助等。二、教研科研项目申报及管理(一)项目申报1、申请人必须是我校在职的教师或者其他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项目主持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位。2、项目主持人应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申请书,完整清楚地阐述项目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国内外研究状况、发展趋势;阐明完成项目所具备的条件,
2、项目总体安排及进度、预期成果形式,承担项目的人员分工,经费预算等。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报教务处。3.申请人所在部门须对其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条件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4、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作为主要参加者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对承担省级、校级教科研项目尚未结题或完成情况不好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二)立项原则1、项目选题有意义、有价值,立论依据充足,研究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可行,具备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各项具体条件。2、项目组成员应具备课题研究所必需的业务水平、研究能力和健康条件,年龄、知识专业结构较为合理,所在部门能为其研究工作提供必需的条
3、件和时间。3、项目组应考虑到科学的分工协作,鼓励跨系部、跨学科、跨专业联合申报项目。课题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否则不予受理。4、项目组提出的经费预算合理。充分考虑所需经费的数额,并留有一定的余量。本着量入为出、资金积累、滚动发展的原则,节约使用。(三)评审程序1、教科研主管部门统一受理项目的申报并负责登记和初审。审查的主要内容有:项目申报填写的是否符合要求;有无重复申报;申报人资格审查;申报经费是否超过平均资助强度等。通过初审后的申报项目,报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2、项目评审可采取函评、网评和会评等方式进行。会评程序由校学术委员会(评审专家组)听取项目主持人关于项目的介绍后,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4、,并按立项限额,确定立项项目,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结果需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才能通过。课题评审委员会成员申报课题,评审时应主动回避。3、申报省级及以上教研项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等,原则上应为已列入校级立项研究的项目。(四)经费资助学校逐步加大教科研经费的投入,设立教科研奖励基金,用于资助教职工从事各项教科研活动,教科研资金列入预算,专款专用O1、申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学校按1:3配套课题经费。2、申报获得教育部、卫生部、科技部、省等省部级立项项目,学校按1:2配套课题经费。3、申报获得省教育厅、卫生厅
5、、科技厅、市等立项项目及相当于该级别立项的市厅级项目,学校按1:1配套课题经费。4、校级教科研项目,每年立项一次。自然科学类课题经费每项为5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学研究类课题经费每项为3000元,对重大应用性课题研究、技术开发项目等给予重点支持,经费资助标准另定。(五)项目实施与管理1、凡经本校或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课题,由教科研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并在20天内与课题组主持人签订专项合同书。在此基础上由教科研主管部门正式下达教科研任务书。对不愿签订合同的项目,不下达教科研任务书,不拨发课题经费或冻结其科研经费。2、教科研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类课题进行检查,其内容为:项目主持人及课题
6、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到了教科研工作上,开支是否合理;项目的基础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开展。各课题组应密切配合,积极接受检查,并填报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科研项目检查报告书,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加强指导和给予必要的处理。3、经批准后的课题,在实施过程中要求修改研究内容、进度、技术指标和变更研究人员,必须提出书面报告,按课题审批及管理权限逐级报批,未报告或已报告而未经批准的各课题组不得随意自行修改或变更研究计划。4、根据课题项目检查情况,应对下列项目予以撤销并冻结课题经费:(1)自获得批准之日起,无特殊
7、原因,半年以上时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教科研条件和教科研能力的项目;(3)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项目;(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的项目。5、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六)结题要求1、按计划结题的项目,必须填写相应的项目结题报告,并提供一套完整的科研成果材料交教科研主管部门。2、教科研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课题结算材料整理归档,并根据研究成果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3、教科研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或计划及合同要求)及时结算到期经费。4、对因客观因素确实需要结转或延期的课题,主持人必须在计划结
8、题期限前3个月提出申请报告,经考核审查后按课题审批及管理权限报批。一个课题只能申请结转一次,也只能申请延期一次,且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三、教科研经费的来源与管理范围(-)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经费:1、项目主管部门下拨经费;2、上级主管部门下拨人才资助项目经费;3、上级主管部门下拨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4、上级主管部门下拨其他研究经费。(二)学校经费:1、学校给项目的配套、资助经费;2、教科研成果及结题奖励经费;3、教科研管理经费:(1)学校从各级各类教科研经费总额中提取6%作为管理费;(2)被中止、撤消项目中的结余经费和向原项目负责人追回的不合理开支的经费;四、教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1、项目研究过程
9、中发生的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以及成果出版资助费、必要的图书、学术刊物订阅费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3、差旅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相关费用。4、会议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5、专家咨询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
10、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学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支付劳务费的人员须是非课题组成员和无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不允许有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经费中提取劳务费。各种劳务支出均由财务处直接打入相关人员账户中,不得以现金支付。7、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其它活动(开支金额不超过经费总额的5%)o五、教科研项目结题奖励厅(市)级以上教科研项目,课题组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并结题后,按所获项目资助额度10%进行奖励(不含学校配套部分),但每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集体项目奖励资金由项目负责
11、人主持分配(项目负责人所占比例不得超过50%)。六、学术论文奖励学术论文是指以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且我校为第署名单位完成的学术论文。1、发表在一类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2、发表在二类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0兀O3、发表在三类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兀O4、发表在省级科研院所、省级学会(协会)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的论文,每篇奖励600元。5、发表在专科院校学报上的论文以及各类出版社出版的论文集中的文章,每篇奖励300元。6、以上国内公开发行刊物均以CN刊号为准。论文类别的划分,以省教育厅职称评审文件为准。特聘教授、客座教授以我校为署名单位发表的
12、学术论文,按以上相应标准的50%进行奖励。7、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或研究报告,以书代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或研究报告,互联网、各级各类报纸上刊发的作品、论著,在内部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及作品,经验交流、心得体会、新闻报道、意见与建议、通讯、通报、科普文章,只发了用稿通知或已印清样但未正式发表或获奖的论文,均不纳入本奖励范围。七、获奖成果奖励(一)教学科研成果1、获国家级(国家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或同等水平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IoooO元、8000元。2、获省部级(教育部、卫生部、科技部、省人
13、民政府等)或同等水平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3、获厅局级(教育厅、卫生厅、科技厅、市人民政府等)或同等水平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800元。4.获校级或同等水平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同一项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奖计,不重复奖励。非政府行为评选的获奖者,学校不予配套奖励。(二)各类竞赛1、获国家级或同等水平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5000元、IoOOo元、5000元、3000元;2、获省部级(教育部、卫生部、科技部、省人民政府等)或
14、同等水平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800元。3、获厅局级(教育厅、卫生厅、科技厅、市人民政府等)或同等水平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00元、IOOO元、800元、600元。4、获校级或同等水平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奖励800元、600元、400元、200元。5、学生获奖项目的组织(指导)奖励,按项目、按学生实际获奖等级,对应上述标准给予奖励,由组织单位依据实际贡献分配。出现重复获奖或者符合不同奖励标准的,按照最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非政府行为评选的获奖者,学校不予配套奖励。优秀奖包括体育等各类竞赛中第四名及以后名次。八、
15、教材编写奖励1、由学校推荐参加国家规划教材编写且以我校为署名单位的,奖励第一主编4000元(如有其它主编,则按副主编标准奖励),奖励副主编每人3000元,奖励编者1000元。2、由学校推荐参加其它类教材编写且以我校为署名单位的,单独担任主编的,奖励第一主编1000元(如有其它主编,则按副主编标准奖励),奖励副主编每人600元,其余编写人员不予奖励。九、学术专著(译著)出版奖励学术专著(译著)系指以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学术专著(译著)。1、正式出版的10万字及以上学术著作,具有学术价值、具有原创性或对实践有指导意义的,每部奖励IOOOo元。2、译著按上述标准的50%参照执行。3、校外兼职教师以我校为署名单位出版的专著或译著,按以上相应标准的50%进行资助或奖励。十、发明专利奖励学校鼓励申报属于职务发明的专利,获准后学校提供5年年费并按以下类别进行专项奖励。1、发明专利(技术创新)每项奖励IOOOO元;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5000元;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2000元。十一、附则1、以上所有获奖人员,除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外,其奖励后个人收入调节税自理。2、教科研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各系(部)对照本办法,对报奖材料进行初审,报教科研主管部门登记、审核。3、对当年调离人员不予奖励,对脱产学习人员在返校后统一计算补齐。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教科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