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实务第二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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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实务研究第二部分执纪、执法程序问题研究10、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立案审查调查的,是否均需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但该规定并不意味着党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立案审查调查的均需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条、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上述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对党员涉嫌违纪或者职

2、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立案审查调查的,根据其主体身份不同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立案审查调查的,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的党员立案审查调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11、纪委对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事项启动问责调查后,拟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是否还需要履行立案审查审批程序?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管理权限的纪委发现有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应当经该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

3、、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纪委启动问责调查后,拟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仍应履行立案审查审批程序。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的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其中,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的党员进行立案审查的,报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12、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相关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十条关于案情简单的案件“立案和移

4、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可以在初步核实阶段由被审查调查人写出忏悔反思材料、与其进行违纪违法事实见面并形成审查调查报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相关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对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法律责任,不需要再进一步开展审查调查工作的,应当履行立案程序后再移送审理。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2019年7月10H,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重申了上述规定。之所以作此规定,是由于部分案情简单的案件在初步核实阶段已经收集、调取了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清了违纪违法事实,案件本身已经符合移送审理的实质

5、要求,不需要再进一步开展审查调查工作。鉴此,为优化审查调查程序,可以在初步核实阶段由被审查调查人写出忏悔反思材料、进行违纪违法事实见面并形成审查调查报告,这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并不矛盾。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但是应当在履行立案程序后再移送审理,且立案审查调查时间应当据实写明,不能将立案时间倒签至违纪违法事实见面之前。13、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追究纪律责任的,要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是否还必须履行初步核实、立案、取证、违纪事实见面等程序?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

6、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相关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对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在办理程序上,由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或审查调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履行立案审查、违纪事实见面、审理等程序,并按规定作出相应党纪处分,一般不再需要履行初步核实程序;对已受到政务处分的,鉴于在给予政务处分前已与其进行违法事实材料见面核对,在给予党纪处分前不需要再就政务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与其进行违纪事实材料见面核对;经审查发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以外

7、的其他违纪事实,确需开展初步核实工作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新发现的违纪事实仍需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其见面核对。需要说明的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可参照前述程序办理。14、地方纪委在党纪立案后与证人进行谈话,是否需要按照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询问证人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印发(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要求: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

8、于监察机关监督执法的要求,同样适用于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执法工作中都要以此为准。据此,地方纪委在党纪立案后与相关证人进行谈话的,也应当按照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监察机关采取询问措施审批权限的规定,根据证人具体身份,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15、案件审理阶段是否需要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核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三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规定,查明涉嫌违纪问题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核对,听取意见;被审查人应当在该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写意见,对签写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写意见的

9、,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移送审理时应当将该违纪事实材料连同审查调查报告、涉案财物报告以及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一并移送。根据上述规定,案件审理阶段不需要再另行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核对,但若审查组与被审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与经审理认定的违纪事实有出人,需要与被审查人补充见面或者重新见面核对的,审理组可提出意见按程序交由审查组办理。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仍依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犯错误党员见面的具体办法的规定,在案件审理阶段,以案件审理部门名义形成违纪事实材料(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连同处分决定文稿一同

10、与被审查人见面核对,这种做法是不必要的。因为上述规定系依照党的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一条关于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的规定起草,而党的十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一条将此修改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在内容上作了重要修改,之后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均沿袭了党的十四大所作的修改规定。与此相适应,199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在案件调查阶段由审查组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核对,中央纪委此后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亦遵循了上述规定。2019年1月1日

11、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再次重申了上述规定。16、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五十一条要求监察机关审查调查部门在移送审理时要移送同步录音录像,案件审理部门是否要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如何做到对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有效审查?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承办的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在移送审理时应当形成调查报告,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材料按照刑事诉讼要求单独立卷,与起诉建议书、同步录音录像、涉案财物报告等材料一并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据此,承办的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在移送审理时,应当将同步录音录像一并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关于第一个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

12、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案件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以监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准绳,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程序手续、涉案财物等进行全面审理,依法提出意见。因此,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审查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移送的同步录音录像。关于第二个问题。关于同步录音录像审查,主要分为承办的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自查和案件审理部门审查两个环节。首先是承办的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自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条等

13、规定,案件移送审理前,承办的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对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全面自查并整理后移送案件审理部门,确保讯问(询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询问)录音录像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确保讯问(询问)笔录与讯问(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均系依法收集,不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且相互之间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上述自查情况,承办的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可以单独形成同步录音录像自查报告在正式审理时移送案件审理部门,若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的,也可以在移送案件审理部门的书面补证报告中一并写明自查情况。其次是案件审理部门审查。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对同步录音录像加强审查,

14、重点审查被调查人供述或者证人陈述的事实是否与已认定的事实有矛盾,是否与讯问(询问)笔录和被调查人亲笔供词、证人亲笔证词内容有实质性差异。经审查,发现被调查人供述或者证人陈述与对应的讯问、询问笔录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差异部分应当以同步录音录像为准,并要求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正;发现调查人员以威胁或者引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报告并依法将有关证据予以排除;发现瑕疵证据需要补正、说明的,应当按程序由承办的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予以补正、说明。17、监察机关拟给予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政务处分的,应何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罢免、撤销

15、或者免去其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据此,监察机关拟作出给予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政务处分决定的,应当先由选举或者决定任命该公职人员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关于按程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的时间,实践中通常按照以下情形进行把握:拟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

16、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可以在报请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同时,一并提出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相关职务的建议。待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程序办理。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立案调查,虽未采取留置措施,但经调查查明该公职人员严重违法,拟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一般应在案件移送审理前,及时提出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相关职务的建议,按程序报请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程序办理。对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违法事实,不需要再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的,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同时报批,其中拟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可一并提出依法罢免

17、、撤销或者免去其相关职务的建议,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待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程序办理。案件疑难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在本级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及时提出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相关职务的建议,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待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程序办理。需要说明的是,若该公职人员属于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拟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的,可在本级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以本机关名义向下级党委提出建议,由下级党委按程序办理。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对经中

18、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相应的,提请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免去职务,可以参照上述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职务的程序和要求办理。18、对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的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应如何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审理报告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

19、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这里的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是指与被审查调查人在其工作单位担任的党内职务或者党外职务相应的一级党组织,且该党组织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管理的下一级党组织。以中央纪委立案审查调查的案件为例,对需要呈报党中央审批的,应当根据被审查调查人的主体身份情况征求相应党委(党组)意见。其中:(1)被审查调查人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管干部,以及长春、大连等15个副省级城市的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政协主席的,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应当征求该省级党委的意见。(2)被审查调查人系国家机关的中管干部,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应当征求该国家机关党组(党委)的意见

20、,其中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中的中管干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全国政协党组意见,而不是征求全国人大机关党组、全国政协机关党组意见;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的中管干部,征求该部委党组(党委)意见,而不是征求该国家局党组意见。被审查调查人系党的工作机关的中管干部,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应当征求该党的工作机关的意见,其中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中管干部,也征求该党的工作机关的意见。被审查调查人系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管企业的中管干部,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应当征求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的意见,而不是征求该中管企业党组(党委)的意见。被审查调查人系财政部代表国务院

2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等中管企业的中管干部,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应当征求该中管企业党组的意见。(6)被审查调查人系中管金融企业的中管干部,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应当征求该中管金融企业党委的意见。(7)被审查调查人系中管高校的中管干部,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应当征求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等相应主管部门党组的意见,而不是征求该中管高校所在地省级党委的意见。需要指出的是,无论被审查调查人是否系中共党员,征求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均应当以纪委办公厅(室)名义,不得以纪委监委办公厅(室)名义。19、党的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领导

22、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后,如何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党的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据此,参照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三条关于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的规定,党的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后,应当相应以党的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名义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在处分决定中告知受处分人享有的申诉权及申诉途径。需要说明的是,纪委对本级党委审批设立的党组,或者本级党的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既可以直接变更或者

23、撤销原处分决定,也可以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20、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施行后,部门机关党委可否以其名义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给予驻在部门的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由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进行审查和审理,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第三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据此,无论是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办,还是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查办的案件,需要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均应按照规定程序经驻在部门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并以党组名义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24、处分决定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均不宜以自己名义作出党纪处分决定。21、分党组是否有权讨论和决定处分党员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八条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有权讨论和决定处分党员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分党组的设立和运行等,除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有专门规定外,适用党组有关规定,相应被赋予干部管理权限的分党组应当有权讨论和决定处分党员事项,且只对属于该分党组管理的党员干部有权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22、拟给予由选举产生的中央企业党委委员中属于本企业党委管理的干部撤销

25、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是否需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等规定,中央企业党委委员候选人名单在选举前需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选出后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但书记、副书记、常委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根据上述规定,拟给予中央企业党委委员中属于上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由上级党组织讨论决定;拟给予中央企业党委委员中属于本企业党委管理的干部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由本企业党委讨论决定,不需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但需报上级党组织备案。需要说明的是,中央企业党委不属于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地方组织,不需要

26、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的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23、高等学校纪委处理违纪案件时,是审理后先经学校纪委会议讨论后,再经过支部大会讨论,报学校纪委、学校党委批准,还是审理后先经支部大会讨论,再报学校纪委、

27、学校党委批准?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高等学校纪委处理违纪党员的程序为:高等学校纪委经初步核实后,对党员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审查。其中,对属于同级党委即高等学校党委管理的干部立案审查的,应当报高等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2)高等学校纪委成立审查组,按程序确定审查方案以及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3)高等学校纪委审查组经审查查明涉嫌违纪问题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核对。被审查人应当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写意见,对签写不同意见或者

28、拒不签写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4)高等学校纪委审查组在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并连同违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被审查人撰写的忏悔反思材料以及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高等学校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受理后组成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经集体审议后形成处理意见。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审理组应当与被审查人进行审理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6)高等学校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形成审理报告,经高等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将经审理认定的被审查人主要违纪事实材料及拟处理意见送交其所在党支部。支委会将被审查人主要违纪事实材料及拟处

29、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并逐级呈报到高等学校纪委。需要说明的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召开支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对属于高等学校纪委审批的,及时以高等学校纪委名义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对需要呈报高等学校党委审批的,在报批前以高等学校纪委办公室名义征求高等学校党委组织部的意见,并待高等学校党委会议审批同意后,以高等学校纪委名义作出党纪处分决定。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程序中,先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再按处分党员批准权限规定,提

30、请高等学校纪委会议直至高等学校党委会议审议批准的程序,是处分党员的一般程序。属于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的,高等学校纪委、高等学校党委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党纪处分。在此情况下,在高等学校纪委会议审议后,需要呈报高等学校党委审批的,高等学校纪委应当在报批前以其办公室名义书面征求高等学校党委组织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的意见。止匕外,对拟给予高等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后还需要呈报上级纪委和驻相应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备案。24、监察机关对立案调查前已退休的公务员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是否需要由监察机关作出书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

31、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据此,对立案调查前已退休的公务员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这一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在按照管理权限报批后,既不需要将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写入党纪处分决定,也不需要以监察机关名义单独作出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的处理决定,但应当将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的这一决定事项书

32、面通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按程序予以落实。25、上级纪委监委提级审查调查下级纪委监委管辖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并拟直接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处分决定应该主送、抄送哪些单位?上级纪委监委提级审查调查下级纪委监委管辖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并拟直接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除将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人本人宣布外,还需主送下级党委、抄送下级纪委监委,其中受处分人系下一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同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需要说明的是,主送单位均为下一级党委,抄送单位均为下一级纪委监委,并由下一级党委负责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26、地方纪委委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是否需要在纪委

33、全会上追认?依照党中央批准发布的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规定,拟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由本人所在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报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拟给予设区的市以下地方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由本人所在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报告同级党委,并报上一级纪委批准。鉴于地方纪委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而案件办理时限往往比较紧张,难以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由纪委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这一程序,通常按照如下程序作出处分:

34、(1)先经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提出处分意见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报同级党委或者上一级纪委批准;由本级纪委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决定,并予宣布和执行;(4)参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的规定,以本级纪委常委会名义形成xxx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XXX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提请下一次纪委全体会议予以追认,并在纪委全体会议决议中写明全会审议并通过了XX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XX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XX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之前作出的给予XX撤

35、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27、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五章“审理部分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提出监察建议,是否意味着上述工作只能由案件审理部门提出?具体应如何办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或者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应当经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依法提出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以上均规定在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五章审理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

36、察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五)项规定,实施问责和提出监察建议需根据监督、调查结果提出。根据上述规定,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将实施问责和提出监察建议规定在第五章审理部分,既再次强调了实施问责和提出监察建议需根据监督、调查结果提出,又说明这两项工作可以在案件审理阶段由案件审理部门提出,但是不能据此认为这两项工作只能由案件审理部门提出。承办该案的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经调查认为需要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或者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的,可以待调查终结后在调查报告中提出问责建议,或者在调查期

37、间单独提出问责建议,并按程序报批,其中拟采取纪律处分方式实施问责的必须移送审理。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认为,应当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或者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的,既可以直接在审理报告中提出,也可以单独提出,由承办案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或者案件审理部门研究落实。鉴于案件审理部门对本机关查办的所有案件和下级机关报批、备案案件进行审理,依照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实做细案件后半篇文章,的要求,审理案件中要注重深挖被处分人违纪违法根源,查找共性问题,以监察建议等方式研究提出改进完善制度机制的建议,深入开展以案促改,工作,充分发挥反面典型的惩戒、警示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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