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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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61.7条(j)款修改为:”3飞机,是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在本规则中,除经局方认定外,飞机类别不包括本条(q)定义的初级飞机二、将第61.9条(b)款(1)项修改为:(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者认可的执照担任航空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MCCAR-67FS)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驾驶员执照

2、上的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对于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或者申请人,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除外)且持续符合机动车驾驶证体检合格要求的,可以替代在境内运行时本规则中要求的体检合格证;三、第61.13条增加一款,作为款:”(e)对完成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要求的申请人颁发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攀R.睛61.13条、第61.15条、第61.17条、第61.37条、第61.241条、第61.243条、第61.24561.251厨卜,的其他条款不适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四、将第6L57条款

3、和(b)款分别修改为:(a)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按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应当在行使权利前24个日历月内针对其取得的每个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通过由相应等级的授权教员或者考试员实施的定期检查,并在其执照记录栏中签注,否则不得行使执照上相应等级的权利“(b)定期检查应当包括至少1小时的理论检查和至少1小时的飞行检查,理论检有可以采用笔试或者口试的方式;飞行检查由授权教员或者考试员在航空器或者相应的飞行模拟机上实施.定期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以及该驾驶员安全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所应掌握的航空理论知识;(2)能够证明该驾驶员有能力安全行使其执照权利所

4、必需的动作和程序五、将第61.81条(b)款项、(5)项分别修改为:(4)除增加初级飞机类别和自转旋翼机类别外,通过了相应执照类别等级和执照种类要求的理论考试;M(5)除增加初级飞机类别和自转旋翼机类别外,通过了相应执照类别和级别等级(如适用)要求的实践考试将(C)款(4)项、(5)项分别修改为:(4)除增加初级飞机级别等级外,通过了相应执照级别等级要求的理论考试,但是持有飞机类别的申请人在同种执照的同类别等级中增加级别等级,不需要参加理论考试/(5)除增加初级飞机级别等级外,通过了相应执照级别等级要求的实践考试六、将第61.93条(e)款修改为:(e)外国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含有初

5、级飞机、自转旋翼机、滑翔机、自由气球或者小型飞艇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通过理论考试后可以申请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运动驾驶员执照七、将第61.113条款、(g)款、(h)款、(i)款和。)款分另M图改为:完成了本规则第61.115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并由提供训练或者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对于初级飞机或者自转旋翼机等级的申请人,应当证明该申请人已掌握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对于滑翔机、自由气球或者小型飞艇等级的申请人,应当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g)对于滑翔机、自由气球或者小型飞艇等级的申请人,通过了本规则第61.115条所要求

6、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h)完成了本规则第61.117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训练,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对于初级飞机或者自转旋翼机等级的申请人,证明该申请人已掌握相应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对于滑翔机、自由气球或者小型飞艇等级的申请人,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对于初级飞机或者自转旋翼机等级的申请人,满足本规则第61.119条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对于滑翔机、自由气球或者小型飞艇等级的申请人,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规则第61.119条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j)对于滑翔机、自由气球或者小型飞艇等级的申请人,通过

7、了本规则第61.117条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八、将第61.119条款修改为:(a)初级飞机类别等级的运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有动力的航空器上有至少3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包括按照本规则61.117条飞行技能要求在相应级别的初级飞机或者飞机上由授权教员提供的至少15小时带飞训练(其中可以包括不多于2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的飞行训练时间)和5小时在相应级别的初级飞机或者飞机上的单飞时间.(1)由授权教员提供的带飞训练至少包括:(i)2小时转场飞行训练.不能满足本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转场飞行;(ii)3小时的初级飞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

8、10次起飞和着陆.不能满足本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夜间访,.(2)5小时初级飞机上的单飞时间,至少包括3次起飞、3次全停着陆和1次总距离至少为120千米(65海里)的转场单飞.不能满足转场单飞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转场飞行(b)款Q)项和(2)项分别修改为:7D由授权教员提供的带飞训练至少包括:“(i)2小时转场飞行训练.不能满足本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转场飞行;”(ii)3小时的自转旋翼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10次起飞和着陆.不能满足本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夜间飞行(2)5小时自转旋翼机上的单飞时间,至少包括3次起飞、3次全停着陆

9、和一次总距离至少为50千米的转场单飞,不能满足转场单飞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转场飞行九、第61.120条增加一款,作为(g)款:(g)初级飞机类别等级持有人可以在最大起飞重量不大于1200千克且旅客座位数不大于4个座位(含驾驶员座位)的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单发飞机上担任机长,但不得以取酬为目的在经营性运行的单发飞机上担任机长,也不得为获取酬金在单发飞机上担任机长十、将第61.129条款修改为:(a)飞机类别单发级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初级飞机或者飞机上有至少4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包括按照本规则61.127(a)的飞行技能要求,在初级飞机或者单发飞机上由授权

10、教员提供的至少20小时飞行训练(其中可以包括不多于2.5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的飞行训练时间)和10小时单飞训练,该训练至少包括:(1)3小时初级飞机或者单发飞机转场飞行训练;(2)3小时的初级飞机或者单发飞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10次起飞和着陆,以及一次总飞行距离超过180千米的转场飞行.不能满足本要求的,局方将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禁止夜间飞行;(3)至少3小时初级飞机或者单发飞机仪表飞行训练,包括仅参考仪表进行平飞、上升、下降、转弯、从不正常姿态中改出,以及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的使用和空中交通管制程序;(4)3小时为初级飞机或者单发飞机实践考试做准备的飞行训练,该训练应当在考试日期

11、前60天内完成;”(5)10小时初级飞机或者单发飞机单飞时间,至少包括:5小时转场单飞时间;(ii)一次总距离至少为270千米的转场单飞,在至少两个着陆点作全停着陆,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和着陆地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至少为90千米;”(iii)在具有飞行管制塔台的机场作3次起飞和3次全停着陆将(b)款中的飞机类别多发级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飞机上有至少4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修改为飞机类别多发级别等级的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初级飞机或者飞机上有至少4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十一、将第61.159条(a)款中的“飞机类别单发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飞机上有至少250

12、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至少包括修改为飞机类别单发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航空器上有至少25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在飞机上有至少20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飞机上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至少包括.将(b)款中的飞机类别多发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飞机上有至少250小时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其中至少包括修改为飞机类别多发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在航空器上有至少25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在飞机上有至少20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飞机上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至少包括.删去(c)款.十二、将第61.189条(C)款修改为:(c)航线运输驾驶

13、员执照申请人可以将其在飞机飞行手册要求配备副驾驶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飞行经历时间计入本条(a)所要求的1,5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中,局方可以在其满足本条(a)所有条件后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在型号合格审定为只有一名驾驶员操纵,但有规章要求配备一名副驾驶操作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时,仅可将其不超过50%的副驾驶飞行时间计入本条(a)所要求的1,5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中十三、将第61.191条(C)款修改为:(c)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可以将其在直升机飞行手册要求配备副驾驶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飞行经历时间计入本条(a)所要求的1,0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中,局方可以在其满足本条(a)所有条

14、件后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在型号合格审定为只有一名驾驶员操纵,但有规章要求配备一名副驾驶操作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时,仅可将其不超过50%的副驾驶飞行时间计入本条(a)所要求的1,0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中十四、将第61.193条(C)款修改为:(c)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可以将其在倾转旋翼机飞行手册要求配备副驾驶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飞行经历时间计入本条(a)所要求的1,5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中,局方可以在其满足本条(a)所有条件后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在型号合格审定为只有一名驾驶员操纵,但有规章要求配备一名副驾驶操作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时,仅可将其不超过50%的副驾驶飞行时间计入

15、本条(a)所要求的1,5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中十五、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颗章统一改为“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本决定自2019年1月I日起施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翩201阵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修正)A章总则第61.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第61.3条适用范围(a)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地区管理局派出机构(上述所有

16、机构以下统称局方)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b)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第61.5条机构与职责(a)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的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b)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第6L7条定义本规则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a)机长,是指在飞行时间内负责航空器的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b)副驾驶,是指在飞行时间内除机长以外的、在驾驶岗位执勤的持有执照的驾驶员,但不包括在航空器上

17、仅接受飞行训练的驾驶员.(C)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d)飞行时间,是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止的总时间.对于直升机是指,从直升机的旋翼开始转动时起到直升机飞行结束停止移动及旋翼停止转动为止的总时间.对于滑翔机是指,不论拖曳与否,从滑翔机为了起飞而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为止占用的飞行总时间.(e)仪表飞行时间,是指驾驶员仅参照仪表而不借助外部参照点驾驶航空器的时间.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航空人员执照、等级、定期检查或近期飞行经历要求中的训练和飞行时间要求,在航空器、飞行模拟

18、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所获得的在座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作为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时间,或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权教员在驾驶员座位上提供教学的时间.(g)单飞时间,是指学生驾驶员作为航空器唯一乘员的飞行时间.(h)转场时间,是指在满足下列条件的飞行中所取得的飞行时间:(1)在航空器中实施;(2)含有一个非出发地点的着陆点;(3)使用了地标领航、推测领航、电子导航设备、无线电设备或其他导航系统航行至着陆地点.(i)航空器,是指由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由空气对地面发生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承的任何机器.0)飞机,是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

19、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在本规则中,除经局方认定外,飞机类别不包括本条(q)定义的初级飞机.(k)直升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几个动力驱动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取得.(I)自转旋翼机,是指一种旋翼机,其旋翼仅在起动时有动力驱动,在该旋翼机运动时旋翼不是靠发动机驱动的,而是靠空气的作用力推动旋转.这种旋翼机的推进方式通常是使用独立于旋翼系统的常规螺旋桨.(m)滑翔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通常无自身动力驱动,或者虽然有动力,但在自由飞行阶段不使用自身动力.(n)自由

20、气球,是指无发动机驱动的轻于空气航空器,靠气体浮力或由机载加热器产生的热空气浮力维持飞行.(o)飞艇,是指一种最大充气体积超过4600立方米、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航空器.(P)小型飞艇,是指一种最大充气体积不超过4600立方米、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航空器.(q)初级飞机,是指除下述飞机以外经审定合格的小型固定翼航空器:(1)按照CCAR-23部审定为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或通勤类飞机;(2)按照CCAR-25部审定为运输类飞机.(r)倾转旋翼机,是指重于空气的航空器,能够垂直起飞、垂直着陆和低速飞行,主要依靠以发动机为动力的升空装置或发动机推力在这些飞行状态期间升空,并且依靠非旋转

21、翼型在水平飞行时升空.(s)授权教员,是指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具有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并依据其教员等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地面教学或者飞行教学的人员.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杳、熟练检查、教员更新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考试员应当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是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u)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是颁发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所要求的,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V)实践考试,是指为取得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进行

22、的操作方面的考试,该考试通过申请人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中或者飞行训练器中回答问题并演示操作动作的方式进行.(W)飞行机组成员,是指在飞行值勤期内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不可少的职责并持有执照的机组成员.(X)飞行模拟机,是指用于驾驶员飞行训练的航空器飞行模拟机.它是按特定机型、型号以及系列的航空器座舱一比一对应复制的,它包括表现航空器在地面和空中运行所必需的设备和支持这些设备运行的计算机程序、提供座舱外景像的视景系统以及能够提供动感的运动系统(提示效果至少等价于三自由度运动系统产生的动感效果),并且最低满足A级模拟机的鉴定性能标准.(y)飞行训练器,是指用于驾驶员飞行训练的航空器飞行训练器.是在有机

23、壳的封闭式座舱内或无机壳的开放式座舱内对飞行仪表、设备、系触制板、开关和控制器一比一对应复制的,包括用于表现航空器在地面和空中运行所必需的设备和支持这些设备运行的计算机编程,但不要求提供产生动感的运动系统和座舱外景像的视景系统.(Z)等级,是指填在执照上或与执照有关并成为执照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执照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aa)威胁,是指超出飞行机组影响能力之外发生的事件或差错,它增加了运行复杂性并且应当加以管理以保障安全余度.(ab)威胁管理,是指查出威胁并且采取对策予以回应,从而减轻或消除威胁的后果,降低出现差错的概率或航空器非理想状态的过程.(ac)人的行为,是指影响航空运行的安

24、全和效率的人的能力与局限性.(ad)差错,是指飞行机组的一项行动或不行动,导致偏离组织或飞行机组的意图或期待.(ae)差错管理,是指查出差错并且采取对策予以回应,从而减轻或消除差错的后果,降低再次出现差错的概率或航空器非理想状态的过程.(af)商业航空运输运行,是指航空器为取酬或收费而从事旅客、货物或邮件运输的运行.(ag)复杂飞机,是指具有可收放起落架、襟翼和可变距螺旋桨的飞机.(ah)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的航空器.第61.9条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要求(a)驾驶员执照:(1)在中国进行国籍登记(以下简称为登记)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

25、则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当中国登记的航空器在外国境内运行时,可以使用该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2)在中国境内运行的外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或持有由航空器登记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b)体检合格证:(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者认可的执照担任航空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驾驶员执照上的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26、.对于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或者申请人,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除外)且持续符合机动车驾驶证体检合格要求的,可以替代在境内运行时本规则中要求的体检合格证;(2)在外国境内使用该国颁发的驾驶员执照运行中国登记的航空器时,可以持有颁发该执照要求的现行有效的体格检查证明.(c)带有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带有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应当随身携带该执照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文件,方能行使飞行教员权利;(2)除本条(c)(3)规定的情况外,未具有合适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i)向准备获取

27、单飞和转场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必需的训练;(ii)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驾驶员执照或飞行教员等级所必需的实践考试;(iii)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该驾驶员已接受过的任何训练;(IV)在学生驾驶员执照或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授予其单飞权利.(3)在本条(c)(2)(iii)中,由根据本规则第61.41条授权的飞行教员提供的训练,不需要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带有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第61.11条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a)为满足本规则的训练、考试或者检查要求而使用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应当经局方鉴定合格,并经局方批准用于:(1)拟进行的训练、考试和检查;(2)每个特定的动作、程序

28、或者机组职能;(3)对于飞行训练器,模拟特定类别和级别的航空器、特定型别航空器、某一型别特定衍生型航空器或一组航空器.(b)局方可以批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之外的其他设备,用于某些特殊用途.第61.13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a)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执照要求的申请人颁发下列相应的执照:(1)学生驾驶员执照;(2)运动驾驶员执照;(3)私用驾驶员执照;(4)商用驾驶员执照;(5)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6)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b)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1)

29、航空器类别等级:(i)飞机;(ii)直升机;(iii)飞艇;(iv)倾转旋翼机.(2)航空器级别等级:(i)飞机级别等级:(八)单发陆地;(B)多发陆地;(C)单发水上;(D)多发水上.(3)航空器型别等级:(i)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5,700千克以上的飞机;(ii)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3,180千克以上的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iii)涡轮喷气动力的飞机;(iv)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航空器.(4)仪表等级(仅用于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i)仪表-飞机;(ii)仪表-直升机;(iii)仪表-飞艇;(M仪表-倾转旋翼机.(5)教员等级(仅用于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30、(i)基础教员:(八)单发飞机;(B)多发飞机;(C)直升机;(D)飞艇;(E)倾转旋翼机.(ii)仪表教员:(八)仪表-飞机;(B)仪表-直升机;(C)仪表-飞艇;(D)仪表-倾转旋翼机.(iii)型别教员.(c)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Q)航空器类别等级:(i)飞机.(2)航空器级别等级:(i)多发陆地.(3)航空器型别等级(仅限副驾驶).(d)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运动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1)航空器类别等级:(i)初级飞机;(ii)自转旋翼机;(iii)滑

31、翔机;(iv)自由气球;(v)小型飞艇.(2)航空器级别等级:(i)初级飞机级别等级:(八)陆地;(B)水上.(3)教员等级:(i)运动教员:(八)初级飞机;(B)自转旋翼机;(C)滑翔机;(D)自由气球;(E)小型飞艇.(e)对完成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要求的申请人颁发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相应的零峨61.13条、第61.15条、第61,17条、第61.37条、第61.241条、第61.243条、第61.24561.251影卜,Wlll的其他条款不适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第61.15条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

32、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得担任机组成员.第61.17条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局方的要求接受酒精或者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第61.19条临时执照(a)局方可以为下列申请人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驾驶员临时执照,临时执照在有效期内具有和正式执照同等的权利和责任:(1)已经审定合格的执照申请人,在等待颁发执照期间;(2)在执照上更改姓名的申请人,在等待更改执照期间;(3)因执照遗失或损坏而申请补发执照的申请人,在等待补发执照期间.(b)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按本条(a)颁发的临

33、时执照失效:(1)临时执照上签注的日期期满;(2)收到所申请的执照;(3)收到撤销临时执照的通知.第61.21条执照的有效期(a)执照持有人在执照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行使该执照所赋予的权利.(b)学生驾驶员执照在颁发月份之后第24个日历月结束时有效期满.(c)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按本规则颁发的其他驾驶员执照有效期限为六年,且仅当执照持有人满足本规则和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运行规章的相应训练与检查要求、并符合飞行安全记录要求时,方可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相应权利.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颁发的认可证书的持有人,仅当该认可证书所依据的外国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有效时,方可行使该认可证书所赋予的权利.第61.23条执

34、照的更新和重新办理(a)执照持有人应在执照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局方申请重新颁发执照,并出示最近一次有效的熟练检查或定期检查记录.(b)执照在有效期内因等级或备注发生变化重新颁发时,其有效期自重新颁发之日起计算.(c)执照过期的申请人须重新通过相应的理论及实践考试,方可申请重新颁发.第61.25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a)驾驶员应当满足下列关于持有体检合格证的要求:(1)行使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驾驶员应当持有局方颁发的I级体检合格证;(2)行使飞机、直升机或倾转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驾驶员应当持有局方颁发的I级体检合格证;(3)行使下列权利时,驾驶

35、员应当持有局方颁发的11级或者I级体检合格证:(i)私用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ii)学生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iii)飞艇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4)行使运动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驾驶员应当持有局方颁发的体检合格证;对于在境外行使自由气球或滑翔机类别等级的运动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驾驶员应当持有局方颁发的11级或者I级体检合格证.(b)下列情形下,驾驶员可以不持有体检合格证:Q)作为飞行教员、考试员或者检查员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进行的为取得执照或等级的训练、考试或者检查;(2)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接受为取得执照或等级的训练、笥崩漪三第61.27条航空器等级限制

36、和附加训练要求(a)担任下列航空器的机长应当持有适合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1)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5,700千克以上的飞机;(2)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3,180千克以上的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3)涡轮喷气动力的飞机;(4)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航空器.(b)批准信代替型别等级:(1)在下列条件下,局方可以使用批准信允许没有相应型别等级的人员操作本条(a)要求型别等级的航空器进行一次飞行或者一组飞行:该批准信仅限于在调机飞行、训练飞行、驾驶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实践考试中使用,批准的有效期限不超过60天.经申请人证明,在其批准期满之前,未达到完成该次或该组飞行目的的,局方可以批

37、准增加不多于60天的期限;(ii)经申请人证明,该次飞行或者该组飞行遵守本条(a)的规定是不可行的;(iii)局方认为通过批准信上所作的运行限制可以达到同等的安全水平.(2)按照本条(b)(1)批准的运行应当遵守下列限制:(i)该次飞行或该组飞行不得以取酬为目的,但在训练或实践考试中所收取的航空器使用费用除外;(ii)只能载运本次飞行必需的飞行机组成员.(C)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的要求:(1)在载运人员或实施取酬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或为取酬而担任航空器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持有适合该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果该航空器要求级别或者型别等级).(2)在本条(C)(I)规定运行范围以外担任航空

38、器机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持有适合该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果该航空器要求级别或者型别等级);(ii)在授权教员的监视下,接受适用于该航空器的以取得驾驶员执照或者等级为目的的训练;(iii)已经接受了本规则要求的适用于该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果该航空器要求级别或型别等级)的训练,并且授权教员已在该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批准其单飞.(3)持有飞机类别单发陆地或多发陆地级别等级的驾驶员可以行使附带陆地等级的初级飞机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持有飞机类别单发水上或多发水上级别等级的驾驶员可以行使附带水上等级的初级飞机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持有飞艇类别等级的驾驶员可以行使附带小型飞艇

39、等级的运动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d)驾驶高空运行的增压飞机所要求的附加训练:(1)在实用升限或最大使用高度(以低者为准)高于平均海平面(MSL)7,600米(25,000英尺)的增压飞机上担任机组成员的驾驶员,应当完成本款规定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并且由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已经完成了附加训练.这些训练包括:(i)地面训练:包括高空空气动力学和气象学;呼吸作用;缺氧的后果、症状、原因及其他高空疾病;没有补充氧气时能保持清醒的时间;长时间使用补充氧气的后果;气体膨胀和形成气泡的原因、后果;消除气体膨胀、气泡形成和其他高空疾病的预防措施;释压的物理现象和结果;以及高空飞

40、行其他生理学方面的知识;(ii)飞行训练:在增压飞机上或者在能代表增压飞机的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进行这种训练,应当包括在7,600米(25,000英尺)以上正常巡航飞行时的操作;模拟紧急释压时合适的应急程序(无需实际使飞机释压);以及紧急下降程序.(2)驾驶员提供文件证明,其在增压飞机或者在能代表增压飞机的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完成了下列检查之一,则不必进行本条(d)Q)要求的训练:(i)完成了由军方执行的机长检直;(ii)按CCAR-121完成了机长或副驾驶熟练检查.(e)驾驶后三点飞机所要求的附加训练:在后三点飞机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已经接受了后三点飞机的飞行训

41、练.驾驶后三点飞机的附加训练应当包括正常起飞与着陆、侧风起飞与着陆、三点式着陆和复飞程序,厂家不推荐三点式着陆的可以不包括三点式着陆训练.(f)驾驶复杂飞机所要求的附加训练:在复杂飞机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在复杂飞机上或者在代表复杂飞机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得到授权教员提供的地面和飞行训练,该教员认为其已经熟悉该飞机的系统和操作,并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作出训练记录和证明其合格于驾驶复杂飞机的签字.(g)本条的等级限制不适用于下列人员:(1)学生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2)在航空器取得型号合格证之前,按试验或特许飞行证实施飞行期间,操作该航空器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3)正在接受局方实践考试的

42、申请人;(h)对于操纵有特殊要求的航空器应遵守局方的附加要求.第61.29条语言能力要求和无线电通信资格(a)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执照的人员通过了局方组织或认可的汉语语言能力4级或4级以上测试的,在执照上签注相应的等级,方可在使用汉语进行通信的飞行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获得执照的中国籍驾驶员,等同于获得汉语语言能力6级.(b)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执照的人员通过了局方组织或认可的英语语言能力3级或3级以上测试的,在执照上签注相应的等级:Q)在2008年3月4日以前颁发的执照上已取得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签注的,等同于英语语言能力3级.(2)除经局方批准外,按照本规则取得的

43、飞机、直升机、飞艇和倾转旋翼机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使用英语通信前,其执照上应当具有英语语言能力4级或4级以上的等级签注.对于执照上签注的英语语言能力低于6级的,还应当定期通过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c)执照上签注了语言能力4级以上的人员,具有相应语言的无线电通信资格.B章一般规定第61.31条执照和等级的申请与审批(a)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指定管辖权的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执照或等级的申请,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1)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述材料:(i)身份证明;(ii)学历证明(如要求);(Ni)理论考试合格证明(如要求);(

44、iv)体检合格证明;(V)原执照(如要求);(Vi)飞行经历记录本(如要求);(vii)实践考试合格证明(如要求);(Viii)对于按照本规则第61.91条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具有航空经历记录的技术档案资料证明或等效文件;(i)对于按照本规则第61.93条具有境外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境外驾驶员执照的复印件或扫描件;(X)因违反本规章规定受到处罚的,自处罚之日起已满三年的证明.(2)申请的艇、审查、批准:(i)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书之

45、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ii)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审查.在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按照本规则相应规定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地区管理局提出的问题.由于申请人不能及时回答问题所延误的时间不记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iii)地区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本规则相应规定的,颁发驾驶员临时执照或者学生驾驶员执照;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所列条件,有权拒绝为其颁发所申请的执照,并且以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地区管理局在作出前述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

46、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iv)对于已为申请人颁发临时执照的情况,地区管理局将全部审查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连同临时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上报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进行最终审核.民航局在接到地区管理局报送来的申请人临时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和全部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查,作出最终决定.如果未发现问题,将为申请人颁发正式执照;如果发现不符合本规则要求,将颁发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颁发执照的原因,同时临时执照作废.民航局在作出前述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b)经局方批准,申请人可以取得相应的执照或等级.批准的航空

47、器类别、级别、型别或者其他等级由局方签注在申请人的执照上.(c)由于飞行训练或者实践考试中所用航空器的特性,申请人不能完成规定的驾驶员操作动作,因此未能完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飞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的所有其他要求的,局方可以向其颁发签注有相应限制的执照或者等级.(d)所持体检合格证上有特殊限制的申请人在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应受到相应限制.(e)执照被暂扣的,暂扣期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执照和等级.执照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执照和等级,再次申请时原飞行经历视为无效.第61.33条考试的一般程序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的各项考试,应当由局方指定人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第61.35条理论考试和语言能力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a)理论考试和语言能力考试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局方认可的合法证件,以及本人已经获得的按本规则颁发的或境外颁发的驾驶员执照;(2)理论考试的申请人还应出示由授权教员签字的证明,表明其已完成本规则对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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