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管理制度优秀10篇.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247206 上传时间:2024-04-12 格式:DOCX 页数:25 大小:34.9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病历管理制度优秀10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病历管理制度优秀10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病历管理制度优秀10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病历管理制度优秀10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病历管理制度优秀10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病历管理制度优秀10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病历管理制度优秀10篇.docx(2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病历管理制度优秀10篇病历管理制度篇1一、监控组织(一)设立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分管院长任主任,并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1 .负责确立病历质量管理目标;2 .对全院病历质量进行全程监控;3 .对重大病历质量问题进行研究处理;4 .病历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二)各科室成立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科主任任组长,护士长任副组长,高年资医师任质控医师,高年资护士任质控护士,全面负责本科室病历质量,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名单报质控科备案。主要职责:1 .确立本科室病历质量管理目标2 .对本科室病历质量进行全程监控3 .对本科室病历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二、病历书写规范(一)严格执行卫生部病历

2、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的有关要求。(二)电子病历应符合卫计委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xx8号)文件的相关要求。三、病历质量控制标准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中的住院病历质量评价标准四、病历质量控制范围:包括:运行病历、终末病历。五、病历质量全程监控流程(一)基础教育质量控制1 .新职工入院教育期间,医院统一安排关于病案书写规范、病案质量评定标准等有关内容的培训课程。2 .各科室由主管医师对新入科的实习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讲解病历书写规范和

3、本科室病历书写要求。(二)环节质量控制:主要由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负责。病历环节质量是从源头上把好病历质量、使病历质量监控从事后检查向事前预防转化的关键。科室应加强病历形成过程中的管理,按病历书写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完成病历的书写、打印、签字等内容。出院病历应由三级医师、医疗质量控制小组人员、科主任检查合格后送达病案室。1 .严格执行三级医师负责制。(1)住院医师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要求书写病历。(2)主治医师负责指导并检查住院医师的病历书写质量,及时纠正缺陷。在病历首页签字时应认真检查整份病历质量。(3)主任

4、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负责检查运行病历质量;认真审核每份出院病历质量,确保每份出院病历质量合格。2 .患者出院(或死亡)后,主管医师应按规定在24小时内填写出院(死亡)记录、病历首页等,并检查病历书写质量和各种记录、辅助检查报告单是否齐全,补充完善后签字。质控医师根据“住院病历检查评价标准”进行检查评分,确保病历质量合格后,在病历首页“质控医师”栏签字。值班护士要检查护理相关病历内容,按规定排列顺序整理病历,并在病历首页“质控护士”栏签字,将合格病历送交病案室。归档后的病案内容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3 .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病历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4 .科主任应重视病历质量管理,

5、经常督促检查本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的工作。5 .医院每月定期抽查病历质量,对检查存在的缺陷,及时反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三)终末质量控制1 .医院病案室每月从各临床科室上交的归档病历中抽取5-10份病历,交由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专家对出院病历终末质量进行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由医务科进行统计汇总。2 .各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出院病历,对自查中存在问题,科室定期召开讨论会,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改进病案质量。3 .病案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定期召开会议,就检查归档病历存在问题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意见。(四)护理文书书写管理办法1 .严格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及卫生

6、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有关要求。2 .护理文书由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书写。3 .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护理文书检查组,由其每季度对全院护理文书进行检查、督促、总结、反馈。4 .科室每份出院病历由值班护士认真检查,交护士长或质控护士审核合格后方可送交病案室。5 .新职工入院后,由护理部对新职工进行有关护理文书知识的培训I。护理部定期组织全院的护理文书知识讲座,不断提高护理人员的护理文书书写水平。五、医疗、护理病历奖惩办法(一)出现乙级病历一份,扣科室当月绩效考核2分;(二)出现丙级病历一份,扣科室当月绩效考核5分;(三)出院三日归档率份末归档扣科室当月绩效5分;

7、超过4份末归档,每超过1份,扣科室奖金50元。(三)因化验、检查报告单不合格导致病案不合格者,每份扣相关责任科室奖金200元。(六)医院将定期对全院运行及出院病历进行抽查,出现不合格病历,按上述规定处理。(七)凡丢失1份病历者,当事人赔偿人民币100O元,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八)私自复印病历、将病历交给患者及家属、或交由患者及家属带离医院者,一次罚款500元。(九)借阅病历延期不还者,每天扣当事人50元。病历管理制度篇2i.日常管理(1)负责全院病案的集中管理。(2)所有出院病历应在出院后24小时内(死亡病历后一周内)从病历室收回。(3)负责出院病人病历的整理、核对、登记、标引

8、、编目、装订、保管,在病房交接病历时,将住院号、姓名、出院日期、交接日期一一登记,并在各交接登记处由双方签字。(4)计算机团队和病历管理员应每月执行病历移交程序,认真录入和核对病历,制作表格并打印账目。II.病历的储存和供应1.负责临床、教学、科研和个人查阅病历的供应和恢复。2.负责处理院际病案摘录和经医务部批准的外转接收。3,配合统计人员整理分析相关统计数据。4.检查病案书写质量,促进病案书写质量的持续改进。5.做好病案库房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病案资料的保密工作。病历管理制度篇31、所有借阅病历均要办理登记手续。2、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及因科研教学需要外,

9、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3、除再次入院患者的旧病历外,其他病历一律不得外借。借阅者只准在病案阅览室查阅,阅后立即归还,不准泄露患者隐私。4、再次入院的病历可以借出病案室,借出的病历不得随意转借他人。5、科研病历一律不借出病案室,有特殊需要者,应经医务科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6、对出院仍在原出院科室保留的病历,其他科室人员急需应用该病历时,可与病案室联系借用,由病案室提前回收后再办理借阅手续,用完归还病案室。7、病案资料只限相关科室临床医技人员查询、借阅,其他人员须经医务科审批方可借阅。实习、进修医师借阅病案时须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后,经病案室核准后,方可借阅。8、外单位或个人申

10、请查阅、复印病案资料时须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填写申请单,经医务科严格审批,方可查阅病案资料,复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9、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在医务科审核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10、患者及家属不得借用病案,如需要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复印手续。11、借阅病案过程中,借管双方都应在提交与归还过程中核对病案号与数量是否相符,并签字。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案,任何人不得在原始病案资料上涂改、标注、污损、撕毁或遗失。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12、病案室应

11、做好病案借阅、登记、催交工作,借阅后的病案归还时由病案人员审核后放在指定位置,由病案管理人员归档上架。病历管理制度篇4一、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四级病历质量监控体系:1、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科护士长组成。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查。2、二级质控部门由医院行政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等,每月进行抽查评定,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目标考评内容,进行量化管理。3、三级质控部门由医院病案室专职质量管理医师组成,负责对归档病历的检查。4、四级质控组织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

12、及有经验、责任心强的高级职称的医、护、技人员及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历质量的评价,特别是重视对病历内涵质量的审查。二、贯彻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卫医政发(20xx)11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xx)193号)及我省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的各项要求,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1、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有创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内容,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

13、审查签名。手术记录应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如第一助手为进修医师,须由本院医师审查签名。2、平诊患者入院后,主管医师应在8小时内查看患者、询问病史、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处理医嘱。急诊患者应在5分钟内查看并处理患者,住院病历和首次病程记录原则上应在2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3、新入院患者,48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一般患者每周应有2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并加以注明。4、重危患者的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病情发生变化时,随时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患者

14、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5、各种化验单、报告单、配血单应及时粘贴,严禁丢失。外院的医疗文件,如作为诊断和治疗依据,应将相关内容记入病程纪录,同时将治疗文件附于本院病历中。外院的影像资料或病理资料,如需作为诊断或治疗依据时,应请本院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写出书面会诊意见,存于本院住院病历中。四、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1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五、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再病案室专人复印。六、建立科室及个人病历书写质量评价通报制度和奖罚机制。病

15、历管理制度篇5一、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具有重要的医疗、科研价值,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医疗行为证据。卫生院病案室负责本院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是为了保证病历管理能够符合卫生部制订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二、卫生院病历和病案管理严格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医发20xx193号文件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在具体工作中,要求卫生院全体医务人员和行管人员严格遵守。三、本院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行负责保管,就诊人如因门、急诊医疗问题向卫生院提出交涉意见,必须出示在我医院就诊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由卫生院病案室负责保管。四、严格住院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

16、、隐匿、销毁病历资料,严格杜绝他人抢夺、窃取病历资料。除负责诊疗患者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资料。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的,必须经医务科同意,查阅后必须及时归还并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五、病人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所收到的各种资料应当及时归入住院病历,按规定要求粘贴妥当。患者出院后,由病区负责医师审查归档后,由病案室安排专人负责集中、统一保存及管理。六、卫生院只受理以下人员的复制、复印病历申请:一是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是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是有合法资质的保险机构。复印复制仅限于病历中的客观性病历资料部分,患者及上述其他复印

17、人不得要求复印、复制病历中的主观性病历资料部分,但可以要求医患双方当面予以封存。住院病历离开病区或进行复印、复制,卫生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七、卫生院受理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应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3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安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查阅病历资料时,应当出示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复制的病历提供,应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书写之后。复印复制工作应有申请人在场情况下,由卫生院工作人员操作,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加盖卫生院公章,并按规定收取申请人工本费后交给申请人。八、发生医疗

18、事故争议时,卫生院应当在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的主观性资料,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可以是患方在场复印的复印件,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卫生院医务科安排专人保管。如果在解决医疗事故争议过程中需要拆封,封存时的签字人应当在场。病历管理制度篇6为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病历质量和创建和谐的医疗就医秩序,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xx年9月1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住院病历复印的管理。一、住院病历复印时间:根据我院工作实际情况,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48小时后

19、(特殊情况可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办理)。二、住院病历复印唯一合法地点:院病案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病历在其它地方复印。三、病历复印合法人员:根据相关法规,以下三种人员为病历复印的合法人员,病历属于患者的隐私,其他人员无权复印患者的病历。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委派工作人员。四、复印病历必须向医院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家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

20、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病历复印的内容:医疗机构只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的病历资料是:住院病历中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

21、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六、公检法部门查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工作证件、身份证件,须两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医务科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医务科开具证明到病案室进行查阅或复印。七、正在住院的病人病历中的客观病历资料须由科室指派的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到病案室去复印。八、纠纷病历由科室领导、负责人或当班工作人员直接与医务科联系,按照条例规定办理。九、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十、按照规定病历复印需收取一定的费用。病历管理制度篇7一、患者住

22、院期间,由本院医师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建立住院病历,并由所在科室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涂改、隐匿,销毁,抢夺,窃取,丢失病历。科主任应重视病历质量管理,审查病历文书,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签名以示负责。二、严格履行三级医师负责制,出科病历必须经过科室质控医师和科主任严格审核、签名。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一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三、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未归档病历需要复印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病案室专人复印。四、公安、司法机关、保险公司、患者或其代理人需查阅或复印病历时,持规定的相关证件到医务科办理审批手续

23、后,去病案室调阅及复印病历。五、本院医师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时需经病历所属科室主任签字,经病案室批准后查阅,查阅后立即归还。六、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案室可提供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口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七、凡由我院提供给单位或个人的病历资料一律加盖病案室公章,否则无效。病历管理制度篇8一、病历质量书写要求:1、病历包括门诊和住院病历,每位病人就诊时必须按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要求书写门诊或住院病历,统一用蓝黑墨水书写,

24、字迹清楚,不得涂改。门诊病历当时完成,住院病历24小时内完成,急诊病历书写应具体到分钟。门诊病历由病人本人保管,住院病历科室在病人住院期间必须妥善保管。出院病历在病人出院后一周内送病案室保管。住院病历未经医务科批准一律不得出借、复印。病人出院后需复印病历,必须由本人或委托直系亲属,由病案室专人将病历进行油泵复印,并进行登记。不得直接将出院病历交病人去复印。2、低年资住院医生必须书写完整住院病历,每年需完成60份住院病历(详见台一医住院医师病历书写制度具体规定)o进修实习生必须经科主任、带教老师考核后方可书写完整住院病历,上级医生必须对每一份病历进行审查、修改并签名,合格后方可归档。进修、实习医

25、生书写的病历质量上级医生负连带责任。主治医生首次病程录必须在病人入院后48小时内完成。科主任必须对本科室住院病历质量负责,加强特种泵本科室病历质量管理。3、病程录必须是对病人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记录,必须及时记录病人的治疗情况、病情变化、药物反应、各项检查结果和意义、上级医生(三级查房)查房意见;记录与病人或家属告知的重要事项、医生分析意见、会诊意见及更改医嘱理由。抢救病人必须记录时间(到时、分)。首次病程录是由经治医生或值班医生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病人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病程录原则上一般病人(二级护理以下)每三天记一次,重病人每天记,病情变化随时记录。不得涂改,错字应用红笔双线

26、划在错字上,原字迹应可辨认,不得刮、粘、涂等方法去除原字迹。4、为落实病人知情同意权,凡手术、特殊检查、临床实验、特殊治疗及不良反应明显的赛泰泵阀治疗方案,均必须有医疗活动知情同意书,需病人本人签字同意,为防止对病人产生负面效应,对一些癌症病人、病情严重患者,可采用病人本人委托其直系亲属谈话、签字。委托书同时附在病程录中。5、护理记录由护理部另行制订。6、以上未列出的其他要求以病历书写规范为准。二、病历质量检查奖惩规定1、病历质控小组负责每月对全院病历质量进行检查,根据浙江省住院病历质量检查评分标准(20XX版),病历量化考核90分为合格病历,90分为不合格病历。2、对于不合格病历,一经发现要

27、求立即予以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处罚额度为每份不合格病历扣罚当月科室奖金总额除以当月科室出院人数。3、病历质控小组每月检查结果将在医疗质量通讯中通报。4、对不合格病历实行登记制度,年终全院汇总。登记结果作为科室及个人奖惩依据。病历管理制度篇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

28、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

29、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XX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

30、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第十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权威可靠时间源。第三章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单、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

31、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单等。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电子病历赋予唯一患者身份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第十四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第十五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书写、审阅、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姓名及完成时间。第十六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书写、审阅、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由具有本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

32、确认。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确认电子病历内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操作痕迹、标记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人信息。第十七条【归档状态和修改痕迹】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因存档等需要可以将电子病历打印后与非电子化的资料合并形成病案保存。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对知情同意书、植入材料条形码等非电子化的资料进行数字化采集后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原件另行妥善保存。第十九条门(急

33、)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第四章电子病历的使用第二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病历查阅权限,并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呈现的电子病历应当显示患者个人信息、诊疗记录、记录时间及记录人员、上级审核人员的姓名等。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电子病历的复制服务。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电子版或打印版病历。复制的电子病历文档应当可供独立读取,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专用章。第二十二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提供医学影像检查图像、手术录

34、像、介入操作录像等电子资料复制服务。第五章电子病历的封存第二十三条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对打印的纸质版进行复印,并加盖病案管理章后进行封存。第二十四条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一)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二)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三)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及要求。第二十五条封存后

35、电子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使用。电子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时,可以对已完成的电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签名,是指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有关条件的电子签名。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操作人员包括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医务人员,维护、管理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技术人员和实施电子病历质量监管的行政管理人员。第二十八条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使用电子病历系统,对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

36、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第二十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贝上第三十条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xx)24号)、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国中医药发(20xx)18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病历管理制度篇IO1 .所有在本透析中心接受血液透析治疗的患者均应建立血液透析病历2 .根据病人病情不同,血液透析病历分为临时透析病历和长期透析病历,其各自病历要求如下:1、临时透析病历:要求包括中心静脉置管知情同意书、血液透析知情同意书(已归入住院病历者除外)及血液透析治疗记录单2、长期透析病历

37、:要求包括中心静脉置管知情同意书(必要时)、血液透析知情同意书、病历首次病程日志、医嘱单、血液透析治疗记录单、所有化验检查及其它辅助检查报告单及血液透析月小结3 .对于所有住院及急诊留观的透析患者,在每次血液透析结束后,应由透析中心的医生将患者的透析情况以透析记录单的形式记录于各自病历中4 .所有首次于本透析中心接受血液透析患者和/或其家属均应签署血液透析知情同意书及中心静脉置管知情同意书(必要时)5 .对所有在本透析中心接受长期血液透析治疗的患者,均应详细采集相关病史,包括导致肾衰竭的原发病因、既往病史、用药史、药敏史、首次查体结果及相关辅助检查结果,以及医疗付费方式等,并记录到首次病程记录

38、中6 .所有首次于本透析中心接受血液透析患者均应提供近期乙肝、丙肝、梅毒及艾滋病相关病毒学检查结果,如近期未行上述检查者,应在血液透析开始前抽取血样做以上相关检查,并将结果归入透析病历中。对乙肝和丙肝患者的排班表、病历及相关文件等作明确标识。7 .对所有在本透析中心接受长期血液透析治疗的患者,应用医嘱单详细记录患者的用药情况,根据病情变化调整药物的使用,并如实记录在医嘱单上8 .所有在本透析中心接受长期血液透析治疗的患者,在我院所做所有化验结果及其他辅助检查结果应完整保存于血液透析病历中,并标注检查时间及检查项目9 .血液透析中心的医生每月应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及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对所有在本透析

39、中心接受长期血液透析治疗患者的透析质量做出月小结。月小结内容应包括:患者透析充分性评估、透析方案的修改建议、并发症的防止建议及相应的饮食生活指导10 .透析记录单需要记录内容包括:1、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例号、床号及病人来源2、透析日期、时间,透析次数3、应用的透析机及透析器的型号4、透析方式(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等)及透析通路5、抗凝方式6、干体重、透前及透后体重,设定脱水量及实际脱水量7、透析液流量或血液滤过置换液量;透析液或置换液中钾离子、钙离子及碳酸氢盐的浓度8、透析中血流量、静脉压、动脉压、跨膜压及单位时间超滤量监测结果9、透析中其它特殊治疗及处理:应用可调钠、可调超滤、在线尿素监测、血容量监测、再循环测定、内痿血流量测定等,紧急通路溶栓,吸氧、换药等操作,所有透析过程中及透后即可给予的药物治疗10、监测并记录患者在透析过程中血压、心率情况,对于透析过程中患者出现的各种症状给予相应的描述,并记录处理措施及其结果11、由护士记录透析过程中透析通路的相关情况所有透析患者的病历资料均由透析中心负责统一保管,所有透析病历资料概不外借。任何人不得将患者透析病历带离透析中心。如需了解患者相关透析情况,有透析中心医生出具相关内容的病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