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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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规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石家庄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C)C)七年一月八日石家庄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保障民主决策,维护广阔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订立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选举、运行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本规定所称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第三条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

2、应在街道做事处统一领导下遵奉并服从自治自律、民主决策的原则进行,提倡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交叉任职。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高新技术资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的监督和引导工作。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实在负责本辖区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的监督和引导工作。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做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进行协调和处理。第六条街道做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加和组织辖区内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对业主大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引导和协调,把物

3、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畴。第七条居民委员会应对辖区内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引导和协调,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一个住宅区有多个居民委员会的,由街道做事处指定的居民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乐观搭配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街道做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工作,并接受其引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看法,支持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第九条住宅区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乐观支持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街道做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第二章业主第十条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全部权人。房屋的合法买受人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购房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人享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承当相应义务。业主没有行为本领或限制行为本领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业主权利,承当相应义务。房屋权属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的,共有人应确定一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行使业主权利。第十一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供应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订立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定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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