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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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遂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遂宁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为满足遂宁市行政区域内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贝L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五条

2、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六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征集、立项、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备案。(二)指导、协调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方标准组织起草和实施工作。(三)组织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第七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部门地方标准归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地方标准项目立项申请。(二)组织地方标准的起

3、草,做好地方标准合法性、合规性审查。(三)组织地方标准的宣贯、培训和实施,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制定保障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四)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第八条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推动地方标准实施,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为地方标准制订、实施、审查、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第十条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在制

4、定政策措施时应当积极引用地方标准,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活动中积极应用地方标准。第十一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社会团体积极承担或参与地方标准的研制、宣贯、咨询、培训和推广等活动。第二章立项第十二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长期在其门户网站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可以随时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第十四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本部门的地方标准立项申报工作,

5、根据立项建议和本行政区域特殊需要,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地方标准项目涉及多个部门或行业的,应当经市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协调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归口部门。第十五条地方标准申请立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附件1);(二)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汇总表(附件2)。(三)地方标准原则上不应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如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有关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四)其它相关材料。第十六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汇总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并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示结束后,市标准化行政

6、主管部门应结合收集的意见,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三)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四川省地方标准的。(四)制定地方标准的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五)在全市难以统一实施,或在全市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推广复制示范效应的。(六)在相对独立的系统,可以通过制定公务文件达到约束目的的。(七)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八)其他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情形。第十七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立项审查结果,确定年度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并下达。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

7、、归口的市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第十八条地方标准应当自立项计划任务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如需延期,主要起草单位应当报经市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取消原有立项并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第三章起草第十九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和督促归口的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草案和标准编制说明。第二十条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落实地方标准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二)根据立项计划按时完成地方标准和编制说明起草工作。(三)协助有关行政

8、主管部门开展地方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及评估。(四)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第二十一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内容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进行试验验证;试验方法类的标准,应当进行比对验证。(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三)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四)标准编写应当符合GB/TLl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以下简称GB/TL1)和相关标准编写要求。(五)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标准规定的技术内容能够进行检测、认证或评价。第二十二条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

9、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个人情况等。(二)编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依据。修订项目还应当说明主要修订的内容,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三)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程度等有关情况的说明。(四)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产业政策的协调情况。(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六)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及贯彻实施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七)废止现行有关地方标准的建议。(八)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第二十三条起草单位按计

10、划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四章征求意见第二十四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再重新提交。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第二十五条起草单位应采取会议、书面、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标准化专业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专业性,原则上被征求意见的对象不少于十个。第二十六条被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当按时回复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3),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当附上必

11、要的技术数据。第二十七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说明理由,形成标准送审稿和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4)。第五章技术审查第二十八条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将标准送审材料经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送审材料包括下列内容:(一)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附件5)。(二)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附件1)。(三)地方标准送审稿。(四)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五)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4)。(六)主要的标准测试或试验验证报告等。第二十九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具体安

12、排。第三十条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形式,会议内容包括:听取汇报,交流质询,对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进行审查。第三H一条地方标准项目所属领域有相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席审查会议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地方标准项目所属领域没有相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并主持审查会议。专家组人数应为七人及以上的奇数。第三十三条技术审查内容包括:(一)标准是否达到立项的需求与目的。(二)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是否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

13、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三)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四)标准结构是否完整、清晰,文本编写是否规范。(五)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需要时,可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六)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对验证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第三十四条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附件6)o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参加单位、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内容,由专家组签字确认。审查结论应协商一致,由专家组进行签字表决(附件7),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视为通过。审查结论为通过的,起草单位根据会议纪要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报批稿;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起草单位应根据会议

14、纪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送审材料。第六章批准与发布第三十五条主要起草单位应将标准报批材料提请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地方标准发布审批表(附件8)。(二)地方标准报批稿。(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四)技术审查意见处理表(附件9)。(五)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附件6)。(六)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附件7)。(七)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4)。(八)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应提供有关知识产权证书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复印件。第三十六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对报送材料齐全、制定程序规范的地方标准予以批

15、准、编号。第三十七条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示例:DB5109/TXXXXXX年代号顺序号地方标准代号第三十八条地方标准发布前,提出立项申请的市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重大政策性变化的,可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或终止建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作出项目变更或终止决定。第三十九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地方标准目录及文本,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第四十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及标准编制说明上传至国务院

16、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第七章实施与复审第四十一条地方标准发布后,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对地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对重要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第四十二条地方标准实施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复审。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涉及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三)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

17、变化的。(四)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五)标准实施发现问题的。(六)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复审周期届满六个月前,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归口的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意见,填写地方标准复审表(附件10),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四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和复审建议,作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公告确认继续有效,并注明复审年度。(二)复审结论为修订的,由市标准主管部门纳入年度地方标准立项计划,标准顺序号不变,标准年代号改为修订后发布的年代。(三)复

18、审结论为废止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三十日后公告废止。第四十五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及时复审或提出复审建议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三十日后予以公告废止。第四十六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方标准复审结论在其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如遇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急需出台某项地方标准的,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简化程序,尽快出台。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附件1遂宁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项目名称:申报单位:主要起草单位:申报日期: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

19、局制填表说明1.本表用A4纸填报,可按内容自行调整表格大小。2.本申报书由主要起草单位填写,经市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市场监管局。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2、制定或修订口制定口修订拟修订标准的编号及名称3、涉及领域口农业口工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口公共安全口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利用口其他4、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编号及名称采用何种标准ISOIECITU口其他采标程度口等同口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号采用国际标准名称二、必要性、可行性分析1、必要性(500字以内)2、可行性(500字以内)三、范围及主要技术内容四、所属标准体系情况五、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1、法律法规依据及与之关系2、相关国内外

20、标准的情况六、基本思路、计划和保障措施1、基本思路2、工作计划3、保障措施七、有关研究基础和前期研究成果八、必要的试验验证数据及分析情况九、标准是否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十、主要起草人员姓名专业职称/职务工作单位项目分工联系电话(手机)十一、相关单位意见主要起草单位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邮箱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市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遂宁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汇总表单位(盖章):填表人:联系方式:序号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修订标准需填写拟修订标准的标准号)项目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标准送审稿完成时限备注1、送审稿原则上应在立项当年完成。超过时限需申请延期。2、此表填

21、写不下可另加附页。备注:本表格由归口的市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本部门本行业立项计划后统一填报。仅一项i划的不用报送。遂宁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标准名称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E-mail条文编号具体内容修改意见建议及其理由备注: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当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如纸幅不够,可另附页)遂宁市地方标准XXX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说明:1.线下征求意见的单位数一个,其中无意见的一个,有意见的一个,共收集修改意见一条。2.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回复一个,其中无意见的一个,有意见的一个,共收集修改意见一条。序号标准条文号意见内容提出单位或个人处理情况(采纳/未采纳)未采纳理由

22、1(原文XXX改为XXX)23遂宁市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项目名称制定或修订口制定口修订立项文号立项时间主要起草单位(加盖鲜章)联系人电话(手机)建议审查地点建议审查时间建议审查专家名单序号姓名单位职务/职称从事专业联系电话12345需说明的重点事项(如:项目名称有调整、第二次送审、存在重大分歧等)市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审查,该项目与立项时一致/不一致。根据项目申报书,起草单位完成/未完成起草任务。其他意见:综上所述,口同意不同意该项目送审。签字:(盖章)年月日备注:1.建议审查时间应在资料提交市市场监管局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后;2.建议审查专家名单请提供5T0名来自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科研院所、应

23、用单位、消费者、法律从业者等领域,具有广泛代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专家,市市场监管局将结合实际邀请。遂宁市地方标准XXXXX审查会议纪要XXXX年X月X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在XXXX组织召开了由XXXX负责编制的遂宁市地方标准XXXX审查会。审查会由XXXXX主持,参会人员XXX、XXX、XXX等。审查专家组由XXX、XXX、XXX等X位专家组成,XXX担任组长。专家组听取了该地方标准编制工作的情况汇报,对标准送审稿逐条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形成意见如下:一、任务来源明确,送审材料齐全,符合送审要求。二、该地方标准与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无抵触,标准内容全面,指标制定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科学性

24、、先进性和实用性。三、该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四、与会专家对该标准提出下列修改意见:1.2.与会专家一致同意该地方标准通过审查,标准起草单位根据会议纪要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按程序报批发布。专家组(签字):年月日备注:专家组审查意见内容仅供参考。遂宁市地方标准XXXXX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表决意见(画V)签字通过不通过遂宁市地方标准发布审批表标准名称计划下达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主要起草人:(不超过五人)主要起草单位:(盖章)年月日联系人:手机:邮箱:通讯地址及邮编:审核意见市行政主管

25、部门审核意见:承办人业务科室负责人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审核意见市市场监管局审核意见:承办人标准化科负责人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批准编号发布编号:DB5109/T实施日期年月日遂宁市地方标准XXX技术审查意见处理表序号标准条文号专家意见专家姓名修改情况采纳/未采纳未采纳理由1(原文XXX改为XXX)23专家组:(签字)年月日遂宁市地方标准复审表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发布时间实施时间主要起草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手机参与起草单位市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意见标准实施情况复市意见继续有效口修订口废止经办人:(签名)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巾市场监管局复审结论废止废止公告文号修订修订计划文号继续有效标准更新编号经办人:(签名)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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